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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众制度管理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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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物业公众制度 公众制度:   1.业主条约   2.住户手册及装修规范   3.小区精神文明建设条约   4.消防管理要求   5.商业网点管理要求   6.暂住人员管理要求 7.出租房屋管理制度 一、        xx小区业主条约     为加强xx小区(以下简称"本物业")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正当权益,保障物业安全和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共建标志性、园林式住宅区,同意签署本条约,并共同遵守。     一、业主权利、义务     业主是指房地产全部权人     (一)权利:     1、依法享受所拥有物业各项权利;     2、依法合理使用房屋建筑共用设施、共同部位和本物业内公用设施和公共场所(地)权利;     3、有权按相关要求进行室内装饰装修;     4、在入住时依法检验房屋室内工程、设施质量,对不合格有权要求整改;     5、有权依据房屋建筑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所属物业管理范围市政公用设施情况,提议物业管理企业立即组织修缮;     6、有权参与业主大会,并拥有对本物业重大管理决议表决权;     7、有权就物业管理相关事项向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质询,并得到回复;     8、有权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要求期限定时公布物业管理收支帐目;     9、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提议、意见或批评;    10、有权要求房屋建设毗连部位其它维修责任人负担维修养护责任,对方不维修养护或不予配合,可要求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企业强制维修养护,按要求分摊费用。     (二)义务     1、在使用、经营、转让所拥有物业时,应遵守物业管理法规政策要求;     2、实施和服从业主管理委员会或业主大会决议、决定;     3、自觉维护公共场所整齐、美观、通畅及公用设施完好;     4、按要求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     5、业主如需进行住宅装饰装修,必需遵守本物业装饰装修管理要求,并填写申请表,报物业管理企业审查同意后,向物业管理企业缴交装饰装修押金、管理费、工本费等方可按要求施工。装修期间应随时接收管理人员装修巡查,如有追加工程应提前申报,违章工程应立即停止,并限期恢复原状,负担所以造成经济和工期损失。完工后由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查验,如无违规、违章情况或妨碍她人正常使用物业现象(如渗、漏、堵、冒等),押金给予退还,不然视违章情况给予扣除并限期整改;如属统一清运垃圾,还应同时交纳垃圾清运费;如有额外使用公用设施(供电增容等),还应负担对应赔偿费用。     6、业主如请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及设施设备、毗连部位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应支付相关费用;     7、明白并承诺和其它非业主使用人在建立正当使用、维护、改造所拥有物业法律关系时,应通知并要求对方遵守本物业管理相关要求和本业主条约,并负担连带责任;     8、明白并承诺业主及非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在本物业内不存在人身、财产保管或保险关系(另有专门协议要求除外);     9、在本物业范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     1)私自改变房屋建筑及其设施设备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自用面积内天面等部位设施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效和布局等;     2)对房屋内外承重墙、隔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扩、搭、建;     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场、自行车房(棚)等公用部位、设施及公用场所(地);     4)私自损坏、拆除、改造设施管线、位置及使用功效供电、供水、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5)不按要求堆放物品、丢弃垃圾、高空抛物;     6)违反要求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及喂养家禽、宠物等。     7)践踏、占用绿化地,损坏、涂划园林建筑小品;     8)影响市容观瞻或本物业外观乱搭、乱贴、乱挂、设置广告牌等(包含自用面积内部分);随意停放车辆和鸣喇叭,制造超出要求标准噪音;     10)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它不道德行为;     11)法律、法规及政府要求严禁其它行为。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     1、业主大会是由全体业主组成,决定本物业管理重大事项业主自治管理组织。     业主管理委员会是业主大会常设(实施)机构,经政府部门同意成立后,维护全体业主物业权益,依法行使各项权利。     业主大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均应接收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2、第一次业主大会,在本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成百分之五十以上时,由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并选举产生首届业主管理委员会。     3、本物业全部享受投票权已住用业主,均应按时出席业主大会,参与投票,行使法定权利,负担法定责任。     4、业主应亲自出席业主大会并投票,或委托她人出席和投票,不然视作弃权,并应服从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委托她人投票,必需出具授权委托书,不然该项委托人无效。授权委托书必需有业主签字,如业主为法人,须加盖法人公章。     5、业主大会能够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会议表决采取投票、举手等形式。     6、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以后业主大会,并每十二个月最少召开一次。     经持有百分之十以上投票权业主提议,业主管理委员会应于接到该项提议后十四天内就其提议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应于召开业主大会七天前将会议地点、时间、内容、方法及其它事项给予公告并汇报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     7、业主大会必需有已住用业主中持有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业主出席才能举行;如经已住用业主中持百分之五十以上投票权业主决定,能够推迟召开业主大会。     8、业主大会出席人数达成要求人数时,在会上提出需要决定事项,由出席会议业主表决,以过半数经过有效。     9、业主投票时,以每套单元式住宅为一票;非住宅房屋每一百平方米建筑面积为一票。一百平方米以下每份房地产证书一票。     10、业主大会决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章程内容不得和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相抵触。违反要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有权给予纠正或撤销。     三、违约责任     1、违反本条约业主义务条款中1、3、4、5、6、9、10项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有权处理,并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有权强制整改,包含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改方法;对本物业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物业管理单位有权要求责任人给予赔偿并负担违约金;强制整改方法给予公告,赔偿金和违约金纳入本物业公共收入。赔偿金和违约金项目及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管理委员会议定,业主管理委员会未成立,经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2、业主不按要求缴交管理服务费、房屋本体维修基金等费用和赔偿金、违约金,处以每日千分之三滞纳金;无正当理由逾期三个月仍拒绝交,物业管理企业可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催缴方法。     四、其它事项     1、本条约由受其委托物业管理单位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办理住用手续时由业主签字,并经百分之十五已住用业主签字后生效。     2、本条约对本物业全部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含有相同效力。业主更换,本条约继续有效。     3、业主大会能够依据本物业实际情况对本条约进行修改补充,并提前报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核准立案。修改补充条款自业主大会经过之日起生效,无须经业主重新签署。     4、业主之间、业主和业主管理委员会之间、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因本条约发生纠纷;协调不成,提请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调解,或提交相关部门依法裁决。     5、本条约一式三份,业主、业主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企业各执一份。 本业主所拥有物业: 住宅:    栋    号 商业用房:      栋     号(店、铺) 其它: 所在单位: 电话:      (宅)         (办公室) 业主(签章)                                        二00十二个月  月   二、        住户手册及装修规范 一、前  言 尊敬业主:     欢迎您入住由盘锦九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企业提供综合一体化管理和服务xx小区。     盘锦九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企业是经盘锦市政府同意成立,专业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及物业经营独立法人企业。 企业自成立以来,不停发展壮大,企业管理永祥小区相继分别取得市、省、部、国优称号。一九九八年,企业被评为“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异住宅小区”。     为了使您充足享受优雅、宁静、舒适、安全工作和生活环境,本手册专门为您介绍了小区多种服务、设备、管理规章及安全方法等,使您更清楚自己应有权利和义务。所以,请您务必仔细阅读本手册,如您有任何疑问,欢迎立即提出,我们将尽力为您处理。     本手册中所列条款及事项乃依据政府相关法律政策编写,均出之有据,纯为业主利益考虑,恳请各位合作。                           盘锦九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企业 二、住户手册     1、管理机构及职能:     1.1、小区管理处是由盘锦九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企业派出具体负责日常物业管理事务常设机构,其职责是为业主(住户)提供专业物业管理服务及代表全体业主依据相关要求处理相关事务。     1.2、管理处人员包含:管理处主任、住户管理人员、机电设备工程师、维修人员、保洁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直接为业主(住户)提供各项服务,并愿意接收业主、住户批评,诚心采纳有益提议。     1.3、管理处负责小区内房屋本体、给排水、供电、保安、消防、代收代缴水电费、清洁卫生、道路、绿化、娱乐设施等管理。     1.4、管理处除做好小区内管理工作外,并代表业主(住户)就日常生活中包含相关部门公共事务进行联络和帮助处理。     1.5、业主(住户)如不按时付清本体基金、管理费、水电费等,管理处有权对业主(住户)提出奉劝、警告,甚至停止该户之水电供给。     1.6、管理处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五:7:30AM--11:30AM  14:00PM--17:30PM    周一至周五下班时间和周六、周日全天:为值班时间,管理处均安排有管理及维修人员随时准备为业主(住户)服务。     1.7、业主(住户)如欲对管理工作提出投诉或提议,可用写信、电话或亲自前往方法向管理处提出,并敬请通知具体联络方法,方便立即给予回复和处理。     1.8、管理处电话:     2、管理费     2.1、管理费     管理费是为保障各业主(住户)之物业长远利益,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标准而收取。各住户须依法负担日常保养维修和日常管理开支。管理费将用于管理处对本小区内所包含环境保护、清洁卫生、安全保卫、公共绿化养护、公共用电、公共用水等能源消耗及其相关设备、工具使用折旧和材料使用消耗、管理人职员资及其它杂费等。       2.、管理处每个月向业主(住户)收取管理费。各业主(住户)应负担费用乃依据其拥有建筑面积计算所得。     3、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必需按要求预交管理费用,预交水电费周转金;周转金于业权更改或产权到期后无息退还。     3.1、为了方便业主,管理处采取上门服务形式,每个月定时收取。     3.2、不管贵户是否空置,均须自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交纳各项管理费用。      3、清洁卫生:     3.1、请勿将垃圾摆放在门口、走廊等任何公共场所,违者将可能受四处罚,并负担对应费用。     3.2、请勿于小区范围内任何公共地方随地吐痰、随地大小便、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杂物,违者将可能受四处罚,并负担对应费用。     3.3、切莫把垃圾、菜叶、布屑、胶袋或废纸等杂物投入厕所或下水道,如因使用不妥而造成堵塞或损坏,业主(住户)应立即通知管理处进行处理,并负担对应费用。     3.4、小区内任何公共地方,均不得乱涂、乱画、乱张贴,违者应负责清理、粉刷,如属小孩所为,由监护人负担责任。     3.5、凡在公共场所乱贴广告、口号、乱竖指路牌、广告牌者,除责令其限期拆除并恢复原状外,将可能受四处罚,并负担对应费用。     4、安全:     4.1、小区内二十四小时内全部有些人值班,热情地为各业主(住户)服务,并帮助处理任何紧急事故。     4.2、人员管理     4.2.1、管理处工作人员在小区工作、巡查,到各住宅单位走访、抄水、电表,皆佩带工作证。对无证人员和陌生人员来访,在未搞清身份之前,应拒绝进入。     4.2.2、遵守小区户籍管理条例,凡有客人到贵处留宿,及出租屋承租人须到小区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违者责任自负。     4.2.3、切勿接待无证件客人及可疑人员,以免带来无须要麻烦。     4.2.4、业主有义务向管理处提供其住宅单位入住人员姓名、年纪、性别、职业及工作单位等资料,如有变更,应立即通知管理处。     4.2.5、为加强户内保安,楼栋之防盗闸门须常常关闭,防避陌生人士擅入;因为住户人数众多,常有搬迁,管理人员可能难以完全逐一记忆识别,为避免错认外来人士而误启防盗闸门,故通常不能为住户提供开启服务,敬请住户使用对讲机和府上联络,以开启闸门。     4.2.6、因为职责所在,管理员在必需时,会查询进内陌生人士,请向贵亲友解释此乃加强小区内保安方法。各住户开启闸门进出时,请留心陌生人士跟随,提防随门而入,若有怀疑,请即通知管理员。     4.2.7、当遇见或听见任何可疑人士或声音,请立即通知管理处;切勿随便开启防盗闸门给陌生人士;凡遇见自称公共机构或政府人员,必需清楚查验其证件,若有怀疑,即时致电该机构查询;避免将珍贵财物存放家中;外出时,将全部窗户关闭,黑夜最好留有适度照明灯光。     4.3、火灾防范     4.3.1、私人地方     a、任何人不得占用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和出口,必需保持通畅无阻。     b、请留心市政府严禁市内燃放烟火,爆竹之要求,以免引发火灾;小区内严禁经营和贮存烟花爆竹、炸药、雷管、汽油、香蕉水等易燃易爆品和剧毒物品,违者将可能受到相关处罚;。     c、注意安全用电,应使用合适插头,不可超负荷用电,不可在同一插座接驳太多电器,避免电线负荷过分; 不可将电线直接驳插座,不乱拉接电线;府上各组员应知道电源总掣之所在,当紧急时,即时关截。     d、不可储存过量易燃物品,如汽油、石油气等;火柴、打火机及其它易燃、危险物品,应远离儿童。     e、使用石油或燃气时,请将窗户打开,以保持空气流通,万一气体泄漏时,亦可免积聚于室内;停止使用时,应关闭全部燃煤气总掣。     f、外出时,倍加小心,很小心处理燃烧中香烛,烟蒂及火柴等,留心火种是否完全熄灭,即时清理灰烬,关闭全部门窗。     g、定时检验及更换电线和电器,注意接驳燃气之橡皮管是否老化。       4.3.2、公共地方     a、请切记全部楼梯及安全出口必需保持通畅,为个人及公众安全,切勿阻塞公众地方,任何公众地方摆放物品将会被搬走,其相关费用将由相关住户(业主)负责。     b、小区内任何地方均不得燃烧香火、纸张、织物、纤维、塑料制品、木制品及其它废弃物品。业主(住户)应教育小孩不要玩火,免生火警。     c、公共地方均安装有灭火器及其防火设备,请各住户敦促儿女切勿移玩此等设备。     d、防火门应常常关闭,但切勿上锁。     5、设施及维修、养护责任     5.1、小区楼宇自交付使用时(以入住通知单签署日期为准)起,依据相关要求,凡因施工原因所引发质量问题(不包含人为损坏),由发展商负责对土、木建筑保修十二个月,水、电设施保修六个月,管理处负责代为住户(业主)进行联络。     5.2、因为属自然灾难、自然损耗, 或业主(住户)使用不妥所致质量问题需维修,不在保修范围内,管理处将尽力为业主(住户)提供有偿服务;业主(住户)自行装修中包含结构、管道、电路及卫生间、厨房间等设施,管理处不予保修,凡这类房屋维修,费用均由业主(住户)负担,管理处尽可能提供有偿服务。     5.3、保修期以后日常房屋维修,依据《辽宁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及要求,业主(住户)可委托物业企业管理处,在管理处力所能及范围内进行维修及收取管理服务费用。     5.4、承重结构部分(包含楼盖、屋顶、梁、柱、墙体及基础)、外墙面、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等公用部位,和公用上下水道、落水管、供电线路、公用天线、消防设施等整体性共用设备产权为全幢住宅业主共有,其维修,更新由全幢住宅业主共同负担。     5.5、住宅建筑以外管理区域以内道路上下水管道、井、化粪池、路灯照明、绿化等公共设施由全部使用者共同负担修理、养护费用,由物业管理处管理、维修,费用在管理费中支出。     5.6、住宅公用部位、公用设备和公用设施凡属人为损坏,由损坏者负责修复,并负担相关费用。     5.7、住户(业主)自用单位日常维修由住户(业主)负责;如需管理处提供维修服务,可通知管理处,填写维修申请单,管理处将尽可能提供有偿服务,安排人员进行维修服务,其费用由相关住户(业主)负担。维修费用将和管理费一并交纳结算。     5.8、公共及康乐设备     5.8.1、本物业内各花园、平台花园、树木、草坪均经统一计划设计,皆为住户所建设,全部住户全部有责任珍惜花草和保持清洁卫生。     5.8.2、请万分小心敦促孩童千万不可攀登园内树木及跨越各处栏杆、围墙,以免发生危险。     5.8.3、请勿在花园、平台玩耍球类、脚踏车、滑板及其它一切会碰撞、伤害她人或设施之各类游戏。     5.8.3、请勿在花园、平台之坐椅及草坪睡卧及晾晒衣物,损害或采摘花卉、树木,违者可能受四处罚,并负担对应费用。     5.9、全部使用小区设施之人士,必需遵守政府所制订之相关法规及管理处所定守则。如业主(住户)需进行二次装修,请遵守本手册之装修守则。     6、车辆和交通管理:     6.1、小区是全体业主(住户)公共场所,为确保停车场使用能满足业主(住户)需求,请业主(住户)遵守、服从管理员指挥;全部外来车辆未经管理处许可,不得进入小区。     6.2、凡经许可进入小区之全部车辆,遵照指示、要求行车路线及停车位置,并按要求交纳车位使用费或道路占用费。     6.3、停车区域内全部车辆请勿装载、存放汽油桶、气瓶,不然不得在小区内乱停乱放,违者将可能受四处罚并负担相关费用。     6.4、业主(住户)车辆在小区行驶或停放过程中造成其它设施之损坏,应按要求负担相关费用。    6.5、如业主(住户)使用之车辆有一再违反相关要求之统计,管理处有权拒绝该车进入小区。 、应急程序:     7.1、紧急事故可能随时发生,管理处必需为处理这些情况作好准备,以尽可能减低人员及财产损失,以下所提供资料,是尤其为帮助业主(住户)预防和处理紧急事故而设。     7.2、单位内物品处理。业主(住户)请定时检验单位内存放之物品,以免阻塞危急时逃生之通道。任何可能引发或促成火警或危害安全之物件如旧布、报纸或其它易燃物品等,均不应随地放置在室内。     7.3、当发生意外或紧急医疗问题:     7.3.1、尝试尽可能获取相关损伤资料;     7.3.2、使伤者处于温暖舒适情况,并加以抚慰;     7.3.3、拨电话要求抢救医疗服务,市抢救中心电话:120;     7.3.4、通知管理处详述意外情况,包含所属单位、地点、姓名、地址、电话号码、目击者等;     7.3.5、在任何情况下,应尽可能保持镇静。     7.4、罪案和安全     7.4.1、为预防偷窃、其它不法行为甚至抢劫或更严重罪案,以下提议对你可能有所帮助:     a、如遇偷窃或常常性偷窃,即向警方汇报。匪警电话:110;     b、如碰到抢劫、骚扰、攻击或其它严重罪案,即向警方汇报;     c、全部案件均须向管理处汇报,并把已采取行动通知管理处工作人员;     d、碰到任何不平常事情,皆应通知公安部门及管理处;     e、如于本小区范围内碰到形迹可疑之人、物,应立即通知管理处。     7.5、火警     7.5.1 业主(住户)必需熟悉小区内灭火器、警报系统和及消防部门电话号码:119。     7.5.2若是轻微失火,尽可能将火扑灭,但切勿冒险。     7.5.3、如人身安全已受到威胁,而火势亦不能即时受到控制,可将通往失火现场门窗关闭,以隔离及控制火势。     7.5.4、发生火警时,若情况许可时尽可能尝试进行下列各项关键步骤:     a、通知小区管理处,依据指示,尽可能通知全部用户。     b、通知消防部门说出相关单位名称、地点;火警蔓延范围及位置;说出燃烧物质;你电话号码、姓名。     c、如被火焰或高热所围困,有可能话,致电管理处、消防部门求援;打破玻璃警报系统之玻璃片,使警报讯号能发出,把门关闭,将火热源头隔离;切记烟和热空气全部是向上升,靠近地面空气含氧气量较高,温度亦较低,故应蹲着身子或爬行逃生;如有需要,打破窗子以求空气流通。     7.5.5、身处火场上层人,应向天台方向逃生,如身处火场下层者,则向外走,前往最邻近出口逃生。     7.5.6、全部逃离火场人,须在小区管理处指定之空旷地方聚集。     7.5.7、发生火警时,管理处工作人员会帮助、消防员和公安阻止公众人士进入相关单位,在管理人员或消防部门未宣告相关单位安全之前,任何人等不得进入。     7.6、地震     7.6.1、保持镇静,切勿离开处身地方。     7.6.2、躲在桌子或坚固结构下寻求掩护。     7.6.3、远离窗户,玻璃隔板、架或悬挂物件。     7.6.4、地震时不要躲在楼梯底下。     7.6.5、准备应付接连更数次余震。     7.6.6、如单位受到破坏,立即通知管理处。     7.6.7、切勿散播谣言或夸大汇报。     7.7、水浸     a、遇有可能发生水浸时:     a、把有可能受损珍贵物品移往较高处;     b、在水浸出现前,切断电器用具电源;     c、提防通电电线。     7.7.2、水浸以后:     a、检验财物以判定损失;     b、委派及监督负责清洁职员;     c、逐步抽出积水,以降低对楼宇结结组成更大损害;     d、清除单位内,家俱及其它地方积水,避免破坏环境卫生;     e、做好提防抢掠方法,须加强安全,预防盗贼进入单位。     7.8、联络     8.8.1、用电话报案时,请提供以下全部资料:     a、报案人姓名;     b、紧急事故位置;     c、小区名称及地址;     d、所住楼栋单位编号;     e、有没有些人员受伤;     f、紧急事故种类如:火警、罪案等。     7.8.2、待对方确定了资料后,方可挂断电话。     7.9、楼宇撤离程序     7.9.1、当发生火警或任何其它紧急事故,全部些人全部应该完全撤离火场,不能有所例外。     7.9.2、在撤离火场或进行火警演练时,业主(住户)珍贵物品须自行负责,另外,最终离开人须负责锁上室内全部进出门。     7.9.3、开启由单位通往街外大门前,先搞清楚是否烫手,如发觉该门是热,须慢慢开启,若情况许可,应前往预先指定楼梯然后随撤离程序逃生。     7.10、结语     7.10.1、没有任何物业能够完全避免天灾人祸之发生,制订紧急程序计划可避免人员和财物损失,和万一发生意外时,将损失减至最低,以上仅提供尽可能系统和周全步骤,以应付意外或灾难之忽然来临。     7.10.2、经过熟悉紧急情况应变方法及程序指导,再加上业主(住户)合作,当万一发生紧急事故时,管理处有信心能应付,纵使遇上从未估计紧急情况,仍有一套基础应变程序能够帮助管理处及业主(住户)作出即时反应,以保障人员及财物安全。     7.10.3、制订和落实实施紧急事故应变方法及程序计划,能够保护人身安全,保障业主(住户)投资。然而,请必需切记,不管以上指导或应变方法怎样周详,仍需业主(住户)熟悉利用立即刻保持高度警觉,才可尽可能避免意外发生,及达成本应急程序之目标。     7.11、紧急电话号码:     a、火警电话:119     b、匪警电话:110     c、抢救中心电话:120     d、管理处:     8、其它     8.1、严禁喂养宠物。     在本小区内养猫、狗及其它宠物,不单会妨碍公共卫生,并引致邻户不满,所以严禁喂养猫狗及其它宠物;依据市府相关要求,严禁在市区内喂养家禽、家畜,敬请各住户留心,违者将受四处罚。     8.2、物业用途限制。     本小区乃依据政府所拟之计划及条款进行使用,业主(住户)不得改变房屋原有用途。 二次装修程序          业主在内部装修开展前需留心并必需遵守以下条款: 1、装修申请表     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需填妥附页“装修申请表”及“治安责任书”并交回管理处,方便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 2、装修图纸及更改工程     2.1、为保护小区公共设施,业主必需呈交3份其单元之装修图纸、装修用料及机电技术资料和管理处审阅,未得到管理处以书面同意装修图纸及颁发《装修施工许可证》前,任何相关之二次装修工程不得开展。     2.2、小区之消防系统、公共给排水系统及空调系统将不被同意进行任何修改或增加接驳等工程,相关业主(住户)单位内加装设施亦不得干扰及毁坏上述之公共设施,不然相关业主须负赔偿责任, 负担相关恢复费用。     2.3、装修工程要求交审图纸及内容以下:     2.3.1、室内平面部署图(1:50)     室内间隔或墙高度至吊顶天花或结构天花; 任何保险柜或重型装置重量达成或以上并标明相关装置之尺寸,重量等具体资料; 任何提升地面工程,方便安排相关管线。     2.3.2、室内装饰大样图(1:50)     2.3.3、电力分布图及简图(1:100)     总配电盘,分区配电盘之位置,类别和功率;总配线图并含有具体技术资料;总耗电量之计算。     2.3.4、其它相关图纸     2.4、户外加装设施     2.4.1、走道已装有足够灯光,请勿在贵单位外加设照明灯饰,以免影响观瞻。     2.4.2请业主(住户)勿在贵单位外(包含户外门、走道、外墙、外窗等)加装标牌、商业机构名称、广告及标识;如属必需,请报管理处同意。如未经同意加装标牌等,业主(住户)将可能受四处罚,并负担相关费用。 3、空调安装之尤其提醒:     3.1`业主(住户)安装窗式或分体式空调机,应依管理处指定位置安放,并将滴水管引入自家下水管道中,不得向外排放。 4、装修管理费及押金     4.1.装修施工单位需在装修工程开展前交纳费用。     4.1.1装修管理费(100M2以下,1500元/户;100M2-150M2,元/户;150M2以上,2500元/户)依据小区不一样情况和屋型面积具体要求     4.1.2装修押金(¥元-5000元/户)     4.1.3及其它相关费用(费用标准由管理处依据相关要求制订)     4.2装修管理费所包含以下各项工作之开支:     a、审阅装修图纸和技术资料及提出提议     b、额外之安全及清洁安排     c、临时电力及水之安排     d、装修期间工程之监察     e、施工人员之管理     4.3、装修管理费及押金以同意装修期30天计算,超出同意装修期30天之装修管理费(逾期金30元¬¬¬¬¬¬¬¬-50元/天.户)及押金,由业主(住户)另行缴付后,方可继续进行装修工程。     4.4、装修完工后1个月内,经管理处审核、验收,六个月考验期满后,押金将不计利息返还予相关业主(住户)。 5、聘用承造商     5.1、业主(住户)需确保及指示所聘用之工人在实施装修工程时和管理处工作人员充足合作,以免影响日常操作。     5.2、业主指定聘用之装修承造商必需持有盘锦市相关部门认可有效施工营业证实文件,方可展开其装修工程。 5.3、装修工作开展前,全部施工人员需向管理处申请工作证。在进入小区范围时,施工人员必需佩带工作证,但管理处有最终决定权能够不一样意持证施工人员进入小区工作。     5.4、业主(住户)自行装修或亲属代为装修,也须按上述程序进行。 6、指定承造商     为确保全部公共设施能正常使用及避免系统受到有意或无意破坏,全部相关电力分布系统,公共天线系统,电话线路之增加,删除及改动等工程或其它和小区系统连接上工程全部必需由管理处同意或指定承造商进行。 7、总结     管理处再次提醒各业主,只在下列情况下,装修工作方能展开。     a、管理处已书面发出同意装修许可证     b、全部相关费用已经缴付     c、全部工程并没有和国家法律有任何抵触     d、消防机关已发出同意文件。 五、装修规范     业主(住户)必需留心并遵守以下装修规例及条款 1、工作时间     1.1、要求可进行装修工程之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早上八时至下午六时,如需超时加班工作,必需向管理处事先提出申请。     1.2、管理处有权随时停止一切产生噪音,震荡,强烈气味或对其它业主(住户)滋扰工程。凡这类工程全部应在非办公时间或管理处指定时间内或地点进行。 2、后加设施,物件等   在未得到管理处事前同意之前,业主(住户)不得在贵单位外(包含户外门、走道、外墙、外窗、屋顶等)加装标牌、商业机构名称、广告及标识,安装任何空调机,天线或雨蓬等物件。 3、更改、还原工程     管理处保留要求业主对全部装修工程进行更改或还原权利,如该工程影响小区设施,装修结构,管理处会发出书面通知,业主(住户)须在30天之内完成对此等工程要求,并负责一切费用。如业主未能在指定时间内完工,管理处会安排该项工程,而所需费用将会由业主(住户)负担。 4、小区设施     业主(住户)必需保持小区内全部设备及消防设施全部不得封死以致不能维修或检验。全部检验活门、渠盖、门、百页等全部不能安装或放置任何物品以影响正常开启。 5、政府法例     业主需对其装修设计相关政府部门审批项目,应自行申请并遵守各部门所发出之指导及要求。 6、保险     管理处提议业主(住户)及其聘用之承造商,购置足够之保险如;火险、劳动赔偿等,以防意外造成损失。任何因业主(住户)装修工程所造成之责任,将由相关业主(住户)负担。 7、施工人员操守     业主(住户)需对其聘用之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作出行为而负责。业主(住户)需对此装修规范熟悉及遵守。管理处有权对违反要求者要求停止工作,截断其单元之电力供给或将施工人员逐出小区外。管理处不会对此行动所引致后果而负责。 8、规范之实施     物业管理企业在需要时可对此手册之项目作出修改,并对此手册有解释之权。 三、        小区精神文明建设条约     为搞好小区精神文明建设,使广大住户享受文明、健康生活环境,特制订以下条约,敬请遵守: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令、政策和小区相关要求及本住宅区各项管理要求,做一个遵纪遵法居民。     二、住户邻里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和睦相处。     三、不把违禁品、黄色淫秽书刊、画片、影碟等带入小区。     四、养成讲道德、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讲秩序和心灵美、语言美、行为美、环境美生活习惯。     五、珍惜公共卫生,不乱丢垃圾、果壳、纸屑、烟头,不随地吐痰和大小便,不往室外抛物和倒污水,共同维护住宅区公共卫生。     六、不在公共场所堆放物品、占用公共场所、阻塞通道;不在建筑物上乱图乱画乱张贴及乱坚路牌、广告等,保持建筑物原貌和美观。     七、珍惜公共财物,维护公共设施,共同发明一个环境优美、秩序良好、安全舒适居住环境。 四、        消防管理制度     一、熟悉使用小区防火设备、线路、性能、使用方法,如有疑问问询专职管理消防工作人员或公安消防部门。     二、常常检验防火设备,如有损坏、失效,应立即修理。     三、设法使住户了解、熟悉怎样启用防火设备,可利用通告、标贴。     四、每日上班时检验前后楼梯,走廊等走火通道,严禁有阻塞通道情况。     五、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指示、事故照明设施或消防标志。     六、阻止儿童在住宅区范围内玩火。     七、注意收听电话,如有异常,应即派人修理。     八、严禁住户私自将住宅改为工厂,尤其是原料制品轻易酿成火灾者,或发觉住户有大量易燃易爆物品,皆应快速向上级汇报。     九、切勿将防火门打开,以免万一火警发生时浓烟散播及火势蔓延。     十、如发觉某住家有浓烟冒出或火烧焦味,而又无人开门,应即和管理处联络,并作紧急处理。     十一、若发觉火警须经过网络和市消防中心联络,同时按动警报通知住户疏散,在安全情况下使用灭火器或水喉设法灭火。     十二、劝说住户小心燃点香烛,严禁住户在走廊燃烧元宝纸等。     十三、报警时必需清楚说明火场地址,报案人姓名及电话。     十四、全部消防装置应由认可消防处最少每十二个月检验维修一次。 五、        商业网点管理要求     为了保障住宅区住户及商户整体利益,发明良好经营环境,特制订此要求。     一、凡在住宅区内营业单位、店主应遵守小区各项管理要求。     二、任何商业网点不得占用公共场所,不得在走廊堆放物品或扩大营业场地,违者要限令搬回,恢复原貌。     三、各网点必需按要求挂招牌,不得在公共场所乱贴广告、口号、乱竖指路牌、广告牌等。     四、店主应保持店容店貌及环境清洁,做好门前"四包",如不能保持清洁,有蚊蝇孳生,情节严重者,报请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理或吊销执照或中止租赁协议。     五、任何商业网点不得容留和商场经营无关人员。商场夜间留宿人员数目须报物业管理处保安队办公室同意。     六、凡在住宅区内营业网点装修,应严格按要求审批装修申请,尤其强调不得随意更改房屋结构,并负担由此产生损失。     七、全部营业单位、店主均应文明经商、正当经营,不得出售伪劣、变质有害健康商品、食物,不得强买强卖,欺行霸市。     八、任何营业单位、店主应自觉遵守消防要求,必需按每3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灭火器1只。 六、        暂住人员管理要求     为了加强对暂住人员管理,确保住宅区安全,保障业主权益,特制订本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接收公安机关管理部门检验,不得私用出租屋从事非法活动。     二、暂住人员必需持有效正当证件,并到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     三、在本市工作暂住人员,须持有本辖区派出所签发暂住证。     四、在本市工作港、澳、台和外国人,须持有暂住证。     五、投靠亲友外来人员,居住时间超出三天以上,须到派出所申报临时户口。     六、凡暂住人员须持正当证件自觉到本区内治安办登记。     七、暂住人员不得在本区内从事非法活动,违者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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