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油库管理制度通常要求 第一条 石油库系指油田、炼化、销售企业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仓库或设施。 第二条 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 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要求;炼化企业石油库符合C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求;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要求。 第三条 石油库关键责任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2、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关键职责 1落实实施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方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制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方法,考评标准和奖惩措施等,定时检验、考评; 3对关键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方法管理。制订应急预案,并每三个月组织一次演练; 4对职员进行安全教育,每个月组织一次安全检验; 5按安全台账管理要求建立安全管理台账、统计、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6负责和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订联防条约,加强联络,定时活动。 第六条 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关键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
3、指导; 2参与制订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方法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验班组安全活动; 4负责现场安全检验监督,阻止“三违”作业; 5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方法; 6完善多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7按事故管理要求参与调查,应抢救灾和善后处理。 第七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关键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统计; 3负责班组岗位安全教育,阻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具、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八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验、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实施安全教育管理要求、安全检验要求
4、、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要求和事故管理要求。 第九条 石油库应在大门显著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严禁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收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4外来人员因公人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相关人员陪同;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推行检验、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严禁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十条 石油库职员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十一条 入库车辆管理 1入库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要求
5、,应加挂隔离车,不得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预防产生火花安全方法; 3多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机动车辆未经同意不准进入罐区; 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静电接地部位,罐车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条 巡回检验 1严格实施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人员担任; 3应制订责任明确巡检要求,具体内容包含: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4认真填好巡检统计和交接班统计,达成职员听力保护要求要求。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应实施职业卫生管理要求中相关要求; 2清
6、扫车、船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根据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实施; 3石油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佩戴专用劳动保护用具。高空作业根据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要求实施; 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成国家标准;产生噪音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方法,噪声小于国家标准。 第三章 防火防爆 第十四条 石油库防火、防爆应严格实施防火、防爆十大禁令。 第十五条 罐区、装卸作业区、油泵房、消防泵房、锅炉房、配发电间等关键部位设置安全标志和警示牌。安全标志使用应符合GB 2894安全标志和CB 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要求。 第十六条 库内用火应严格实施用火作业
7、安全管理要求,办理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方法。 第十七条 储存、收发甲、乙、丙A类易燃、可燃液体和气体储罐区、泵房、装卸作业等作业场所应设可燃气体报警器,其设置数量应符合SH 3063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要求,并按要求定时进行检测标定。 第十八条 靠山修建石油库、覆土隐蔽库应在库区周围修筑防火沟、防火墙或防火带,预防山火侵袭。每十二个月秋季应对防火墙内枯枝落叶、荒草等进行一次清除。 第十九条 防火堤容积符合要求,并应承受所容纳油品静压力且不渗漏,堤内不得种植作物或树木,不得有超出0.15m高草坪;防火堤和消防道路之间不得种植树木,覆土罐顶部附件周围5m内不得有枯草。液化烃罐区防火
8、堤内严禁绿化,应铺设水泥地坪。 第二十条 甲、乙类油品泵房应加强通风,间歇作业室内油蒸气浓度应低于爆炸下限4;连续作业8小时以上,应低于爆炸下限1。半地下式油泵房应设机械通风并定时排气。吸人口应接至半地下泵房地面小于0.2m处,排出口应高于油泵房屋顶1.5m、管口应装阻火器。付油亭下部设有阀室或泵房,应做到敞口通风,不得设置围墙。 ,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石油库应依据“谁使用、谁维护”标准,实施“定人员、定设备、定责任、定目标”管理,确保设备完好,实现安全运行。 第二十二条 完善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关键包含建造完工资料、检验汇报、技术参数、修理统计等;建立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巡检统计和定
9、时检修计划等。 第二十三条 检测设备应满足检测环境防火、防爆要求,经验收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二级以上石油库和有条件石油库应配置测厚仪、试压泵、可燃气体浓度检测仪、接地电阻测试仪等检测设备。 第二十四条 储罐及附件 1新建或改建储罐应符合国家规范、规程,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2储存甲、乙A类油品地上油罐,应采取浮顶或内浮顶油罐。新建浮顶罐应采取二次密封装置; 3油罐应按规范要求,安装高低液位报警、高高液位报警和自动切断联锁装置; 4按要求进行储罐检验和钢板测厚,在用储罐应视其腐蚀严重情况增加检测次数; 5罐体无严重变形,无渗漏。罐体铅锤许可偏差小于设计高度1(最大程度不超出9cm)。罐内
10、壁平整、无毛刺、底板及第一圈板50cm高度应进行防腐处理。罐外表无大面积锈蚀、起皮现象,漆层完好; 6储罐附件如呼吸阀、安全阀、阻火器、量油口等齐全有效;储罐阻火器应为波纹板式阻火器。通风管、加热盘管不堵不漏;升降管灵活,排污阀通畅,扶梯牢靠,静电消除、接地装置有效;储罐进、出口阀门和人孔无渗漏,各部件螺栓齐全、紧固;浮盘、浮梯运行正常、无卡阻,浮盘、浮仓无渗漏;浮盘无积油、排水管通畅。 7液化烃类储罐脱水应采取二次脱水装置,储罐根部阀不能常开,脱水系统应有拌热线; 8储罐进出物料时,现场阀门开关状态在控制室应有显著标识或显示,避免误操作,并有预防误操作检测、安全自保等方法,预防物料超高、外溢
11、; 9储罐发生高低液位报警时,应到现场检验确定,采取方法,严禁随意消除报警。 第二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球罐 1球罐选材应有明确技术要求。采取低合金高强钢应标明腐蚀介质适用浓度,工艺上应严格实施腐蚀介质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2球罐底部接管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升一个压力等级,垫片应选择带有金属保护圈缠绕垫片,法兰应选择对焊法兰; 3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全部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和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加设铅封; 4球罐应设高低液位报警和带连锁高高液位报警; 5球罐底部出人口管道应设紧急切断阀,人口紧急切断阀应和球罐高高液位
12、报警联锁; 6安全阀释放和气相放空液化气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7球罐切水应遵照安全可靠、操作简便标准,降低过多设施和阀门。宜在紧急切断阀后安装切水阀。 第二十六条 泵 1严格实施泵操作规程,定时检验运行情况,发觉异常情况,应查明原因,严禁带故障运行; 2加强泵曰常维护和保养,做好泵运行统计; 3新安装泵和经过大修泵,应进行试运转,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4泵及管组应标明输送液体品名、流向,泵房内应有工艺步骤图; 5泵联轴器应安装便于开启防护罩。 第二十七条 管道 1新安装和大修后管道,应按国家相关要求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 2使用中管道应结合储罐清洗进行强度试验,压力管道检测实施国家相关标准
13、; 3加强管道曰常维护保养、定时检验,清除杂草杂物,排除管沟内积水; 4穿越道路、铁路、防火堤等管道应有套管保护; 5管道应有工艺步骤图、管网图,埋地管道除应有工艺步骤图外,还应有埋地敷设走向图,图中管道走向、位置、埋设深度应正确无误; 6管道应按要求进行防腐处理,埋地管道时间五年以上,每十二个月应在低洼、潮湿处开挖检验一次; 7管道穿过防火堤处应严密填实。罐区雨水排水阀应设置在堤外,并处于常闭状态。阀开关应有显著标志; 8石油库内输油管道管沟在进入油泵房、灌油间和油罐组防火堤处,应设隔断墙。石油库内输油管线管沟应全部用砂填实。 第二十八条 锅炉等压力容器安装、使用和维修,按相关要求实施。 第
14、五章 电气装置 第二十九条 设置和管理 1设置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电气设备、元器件及线路应符合该区域防爆等级要求;设置在火灾危险区域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火保护要求;设置在通常见电区域电气设备,应符合长久安全运行要求; 2严禁任何一级电压架空线路跨越油罐区、桶装油品区、收发油作业区、油泵房等危险区域上空。通往上述区域线路,应采取符合防火防爆要求钢管配线; 3电缆穿越道路应穿管保护,埋地电缆地面应设电缆桩标志。通往趸船线路应采取软质电缆,并留有足够水位改变余量; 4架空线路电杆杆基或线路中心线和危险区域边缘最小水平间距应大于1.5倍杆高; 5在危险区域内使用临时性电气装置(包含移动式电气装置)应实施临时
15、用电安全管理要求,办理临时用电作业票。 第三十条 运行管理 1石油库应有完整电力电缆分布情况和变配电、发电设施、输电线路等电器设备统计; 2,变、配电所宜建立电工值班制度,且每班不得少于两人;当不设专职值班电工时,应进行定时巡视(每七天最少巡视两次); 3,自备发电机每七天最少起动一次,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少于15min; 4变压器、高压配电装置、高压电缆、高压器具及继电保护装置应按当地供电部门要求进行预防性试验。低压电缆每十二个月应测量一次绝缘电阻并做绝缘分析。油浸式电缆应检验终端头渗漏情况并立即处理; 5,高压配电装置操作应按要求填写操作票,由一人监护,另一人按操作票要求程序实施,严禁带负荷分
16、、合隔离开关; 6线路、设备忽然停电后,应立即分断其电源开关并查明原因,严禁强行试送电。 第三十一条 检修管理 1、对架空线路应定时进行巡检,并注意沿线环境情况,遇异常气候时应作特殊巡检; 2线路停电检修前,应填写停电通知单,停电线路开关上应悬挂警示标志牌。对高压电气设备和线路进行检修,须按电业部门相关要求进行; 3当在被检修停电设备周围有其它带电设备或裸露带电体时,应保持足够电气间距或采取可靠绝缘隔离、屏障保护方法; 4在爆炸危险区内,严禁对设备、线路进行带电维护、检修作业;在非爆炸危险区内,因工作需要,应进行带电检修时,应符合相关安全要求。 第三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 1石油库防雷、防静电设
17、施、装置等应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2石油库应绘制防雷、防静电装置平面部署图,建立台账; 3石油库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每十二个月进行两次测试,并做好测试统计。接地线应做可拆装连接; 4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应保持完好有效。当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接地等设共用接地装置时,按最小值考虑,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4; 5铁路装卸油设施钢轨、输油管道、鹤管、钢栈桥等应按规范作等电位跨接并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 6压力储罐不设避雷针(线),罐区不宜装设消雷器; 7严禁使用塑料桶或绝缘材料制做容器灌装或输送甲、乙类油品; 8不准使用两种不一样导电性能材质制成检尺、测温和采样
18、工具进行作业。使用金属材质时应和罐体跨接,操作时不得猛拉快提; 9在爆炸危险场所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严禁在爆炸危险场所穿脱衣服、帽子或类似物; 10不准在爆炸危险场所用化纤织物拖擦工具、设备和地面; 11严禁用压缩空气吹扫甲、乙类油品管道和储罐,严禁使用汽油、苯类等易燃溶剂对设备、器具吹扫和清洗; 12油罐、罐车等容器内和可燃性液体表面,不许可存在不接地导电性漂浮物;油轮装油时,不准将导体放人油舱内。 13储存甲、乙、丙A类油品储罐上罐扶梯人口处、泵房门外和装卸作业操作平台扶梯人口处等应设消除人体静电接地装置。 第六章 消防管理 第三十三条 石油库应认真实施中国消防法和集团企业消防安全管理要
19、求及消防达标要求,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坚持专职消防和义务消防相结合标准,共同做好消防工作。 第三十四条 消防组织 1石油库应没置专员负责消防管理工作,并指定防火责任人; 2石油库按相关要求成立专职消防队或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时进行消防业务培训、消防演练。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施配置 1消防设施、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消防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并定时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2各作业场所和辅助生产作业区域应按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配置灭火器材。露天设置手提式灭火器应安放在挂钩、托架或专用箱内,并应防雨、防尘、防潮。各类灭火器应标识显著、取用方便,并按期检验、充气、
20、换药,不合格灭火器应立即报废、更新; 3石油库应安装专用火灾报警装置(电话、电铃、警报器等),爆炸危险区域报警装置应采取防爆型,确保立即、正确报警; 4按相关规范配置消防车。消防车辆应随时处于完好状态。接到火灾报警后,5分钟内抵达火场; 5通信、灭火、防护、训练器材和检测仪器等,应满足防火灭火需要。 第三十六条 制订灭火作战方案、应急预案,绘制消防步骤及水源分布图、消防器材配置图等。 第三十七条 供水系统 1,消防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严寒地域应有防冻方法; 2系统开启后,冷却水抵达指定喷淋罐冷却时间应小于5min; 3地下供水管道应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保持常开,管道每六个月冲洗一次; 4定
21、时巡检消火栓,每三个月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距消火栓1.5m范围内无障碍,地下式消火栓标志显著,井内无积水、杂物; 5消防泵应天天盘车,每七天应试运转一次,系统设备运转时间不少于15min; 6泵房内阀门标识显著,启闭灵活; 7消防水带应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专用箱内,每六个月进行一次全方面检验; 8固定冷却系统每季应对喷嘴进行一次检验,清除锈渣,预防喷嘴堵塞。储罐冷却水主管应在下部设置排渣口。 第三十八条 泡沫灭火系统 1系统开启后,泡沫混合液到控制区内全部油罐泡沫产生器喷出时间应小于5min; 2泡沫液应储存在040室内,每十二个月抽检一次泡沫质量; 3空气泡沫百分比混合器每十二个月进行一次
22、校验; 4泡沫产生器应保持附件齐全,滤网清洁,无堵塞、腐蚀现象,隔封玻璃完好有效; 5多种泡沫喷射装备应常常擦拭,加润滑油,每三个月进行一次全方面检验; 6泡沫管道应加强防腐,每次使用后均应用清水冲洗洁净,清除锈渣;泡沫支管控制阀应定时润滑,每七天启闭一次。 第三十九条 消防系统关键组件涂色 1消防水泵、给水管道涂红色; 2泡沫泵、泡沫管道、泡沫液储罐、泡沫百分比混合器、泡沫产生器涂黄色; 3当管道较多,和工艺管道涂色有矛盾时,也可涂对应色带或色环。 第七章 装卸作业 第四十条 装卸作业是指石油库码头、铁路、公路油品收发作业。 第四十一条 装卸作业设施建设、设备应符合相关标准规范。 第四十二条
23、 装卸准备 1应编写装卸作业指导书,检验设施设备是否处于良好状态; 2铁路槽车入库后,应立即安放铁鞋,预防溜车; 3认真查对车船号、油品品名、牌号和质量检验合格证实。检验车船技术情况和铅封情况。立即采样、化验、计量,发觉问题应查明原因,按相关要求处理。 第四十三条 装卸作业 1遇有强雷雨天气时,应暂停收、发、输转作业; 2严格根据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使用符合防爆要求工具,严守岗位,预防跑油、溢油、混油等事故; 3容器内应避免出现细长导电性突出物和避免物料高速剥离,铁路槽车卸油结束时,严禁打开鹤管透气阀向鹤管内进气; 4铁路槽车卸油,轻质油品应静置15min以上
24、,粘质油品应静置20min以上;汽车罐车卸油,应静置15minl22:;油轮和舶船装、卸油,应静置lOmin以上,若油舱容积大于5000m3应静置30min以上; 5铁路槽车装、卸油完成,均应静置2min以上,才能提起鹤管;汽车罐车装油作业前后,插入和提起鹤管均应静置2min以上,鹤管应轻提轻放; 6油罐汽车接地线连接,应在油罐开盖以前进行,接地线拆除应在装卸完成,封闭罐盖以后进行; 7油轮在装卸作业前,应先将船体和陆地上接地端进行接地。使用软管或输油臂输送油品前,应做电气连续性检验。遵照先搭接线后接管,作业后先拆管后拆搭接线标准; 8铁路罐车、汽车罐车、油轮、油罐等储存容器,装卸前和装卸后均应经过要求静置时间,方可进行检尺、测温、取样、拆除接地线等作业; 9汽车罐车装卸应有防静电防溢油联锁方法。静电接地线应接在罐车专用接地端子板上,严禁接在装卸油口处; 10严禁喷溅式装卸油作业。装车鹤位应插到距罐底部小于0.2m处。 装车初速度不宜大于1ms,装车速度不应大于4.5ms; 11储罐储液不得超出安全高度,应有预防超装方法;接触或连接,并可靠接地; 13装卸作业现场应设置监护人员,加强监督检验,阻止“三违”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