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招标编号:XIANGYA_HOSPITAL_PE0902
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
纯水系统水质处理器设计安装项目隶属一医院ZHIYIN项目
化水设备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文件(商务卷)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企业设备物资采购中心
二零零九年元月
中国·北京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号
内容
1
1.1
项目名称:孟加拉石卡巴哈150MW燃气电站项目
2
1.1
买方名称: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
3
15
投标确保金:人民币壹万元
请在投标截止日前电汇以下帐户:
开户银行:湖南长沙建行长岭支行
开 户 名: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
帐 号:
并请将电汇凭证复印件放在投标文件商务卷中
4
19
投标使用期:投标截止后180天
5
20.1
副本份数:五份及CD-ROM版贰份
6
22.1
投标书递至: 湖南省长沙市城南中路2号水电八局
2#办公楼5楼印尼亚齐火电项目保障部
7
25.1
开 标
8
34
中标通知
9
32
数量变更
10
协议签字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22号407室
投标人须知
一、 总则
1.资金起源
1.1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已和孟加拉国电力开发委员会签定孟加拉石卡巴哈150MW燃气电站项目协议主协议。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计划将一部分工程款用于支付此次设备招标后所签署本协议费用。
2.招标内容
150MW燃气电站XXXXX及其隶属设备(具体招标内容见技术要求)
3.合格投标人
3.1 投标人应是正当企业法人。
3.2 投标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和招标人为采购此次招标货物进行设计、编制规范和其它文件所委托咨询企业或其隶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3.3 只有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正当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供货人才能参与投标。
3.4 投标人应含有设计、制造5台以上容量150MW以上燃气电站XXXXX及其隶属设备业绩说明资料或相关证实文件。
3.5为证实投标人完成承包项目工作资格和能力,投标人应随其投标文件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3.5.1 投标人及其合作伙伴已经有、和本项目类似水轮发电机组设计、制造、供货和安装运行经验说明资料,并附有该设备和装置相关证实文件。
3.5.2 相关试验装备、制造加工能力及工艺水平等方面文件资料和证实。
3.5.3 相关采取技术产权证书,证实该技术是正当所得;
3.5.4 相关企业情况:比如企业基础情况、以往推行协议情况、单位信誉、供货质量、人员结构及最近三年生产销售情况、财务情况等资料和说明。
3.5.5 投入本项目标设计、管理、调试、特殊工种技术人员等情况说明。
4.合格协议设备
4.1协议中提供全部协议设备及其辅助服务,其起源均应为不受孟加拉国家进口限制合格起源国,本协议支付也仅限于这些协议设备和服务。
5.投标费用
5.1投标人应负担全部和编写和提交投标书相关费用,不管投标结果怎样,买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负担这些费用。
6.确保
6.1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时间,提供证实其实施协议和按时供货能力文件。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组成
7.1 招标文件包含:招标公告
1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
2 协议条款及前附表
3 协议格式
4 供货一览表
5 技术规格
6 投标函格式
7 投标报价表
8 资格证实文件
7.2 投标人应认真阅读招标文件中全部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假如投标人没有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书没有对招标文件在各方面全部作出实质性响应,则给予废标。
8.招标文件澄清
8.1任何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投标人,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3天按招标公告通讯地址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等通知买方,买方对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收到任何澄清要求将以书面形式如传真给予回复,回复中包含所问问题,但不包含问题起源。
9.招标文件修改
9.1在投标截止期前任何时候,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买方可主动地或在解答投标人提出澄清问题时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9.2招标文件修改将以书面形式,包含传真,通知全部购置招标文件投标人,并对其含有约束力。
9.3为使投标人编写投标书时有充足时间对招标文件修改部分进行研究,买方能够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日期。
二、 投标书编制
10.投口号言
10.1投标人提交投标书和投标人和买方相关投标全部来往函电均应使用汉字。
11.投标书组成
11.1投标人编写投标书应包含下列部分:
(1)根据第12、13和14条要求填写投标函格式、投标报价表;
(2)根据第16条要求出具资格证实文件,证实投标人是合格,中标后有能力推行协议;
(3)根据第17条要求出具证实文件,证实投标人提供协议设备及其辅助服务是合格协议设备和服务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12.投标函格式
12.1投标人应完整地填写招标文件中投标函格式和投标报价表,说明所提供协议设备、协议设备介绍、交货期、数量及价格。
13.投标报价
13.1投标人应在投标书中投标报价表上标明,本协议拟提供协议设备单价和总价。任何有选择报价将不予接收,每种协议设备只许可有一个报价。
13.2投标报价表上价格应按下列方法分开填写:
(1)中国供给协议设备报天津港/上海港交货价,国外供给协议设备报CIF天津/上海港口,不管采取哪种方法报价全部必需包含制造和安装协议设备所使用材料、工具、部件及协议设备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税费;
(2)提供包含该设备全部满足5年使用备品备件价格表和特殊安装工具价格表;
(3)协议条款前附表上所列全部伴随服务费用。
(4)报价使用期应不短于180天。
13.3投标人根据上述第13.2条要求分类报价,其目标是便于买方评标,但在任何情况下并不限制买方以任何条款签署协议权利。
13.4投标报价表中标明价格在协议实施过程中是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给予变更。以可调整价格提交投标将按第27条要求作为非响应性投标而给予拒绝。
14.投标货币
以人民币报价。
15. 投标确保金
15.1投标确保金是为了保护招标人和其它投标人利益。招标人在因投标人行为受到损害时可依据本条要求没收投标人投标确保金。
15.2 投标人应提交金额为贰万元人民币投标确保金。
15.3投标确保金采取汇票或银行保函形式提交。
15.4凡没有依据本条要求随附投标确保金投标,将按招标文件要求视为非实质性响应,并给予拒绝。
15.5未中标投标人投标确保金,将在投标使用期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原额(本金)退还投标人。
15.6中标人投标确保金,在中标人按本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协议后7个工作日内原额(本金)退还。
15.7发生下列任一情况时,投标确保金将不予退还:
15.7.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使用期内撤回其投标;
15.7.2中标人在要求期限内未能依据本招标文件要求签署协议。
16.证实投标人合格和资格文件,缺乏下述三项文件之中任何一项均被认为投标资格不满足;
16.1投标人应提交证实其有资格参与投标和中标后有能力推行协议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一部分
16.2投标提交中标后推行协议资格证实文件应使买方满意:
(1)假如投标人根据协议提供协议设备不是投标人自己制造,投标人应得到协议设备制造厂家同意其在中国和孟加拉提供该协议设备正式授权。投标人不得在同一项协议设备投标中代理两家及两家以上制造厂家, 一家制造厂不得在同一项协议设备投标中授权两家及两家以上投标人;
(2)投标人必需含有推行协议所需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
16.3投标应填写并提交招标文件上所附“资格证实文件”。
17.证实协议设备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文件
17.1根据第11条要求,投标应提交依据协议要求提供全部协议设备及其服务合格性和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证实文件,并作为其投标书一部分。
17.2协议设备和服务合格性证实文件应包含投标报价表中对协议设备和服务起源地申明。
17.3证实协议设备和服务和招标文件要求相一致文件,应包含文件资料、图纸和数据,投标人应提供:
(1)协议设备关键技术指标和运行性能具体说明;
(2)为使协议设备正常、连续地使用,须提供随机备品备件、工具及应提供协议设备从买方开始使用5年内所需完整备件和特种工具等清单,包含备件和特种工具货源及现行价格;
(3)逐条对买方要求技术规格进行评议,指出自己提供协议设备和服务是否做出实质性响应;或逐条填报投标报价表附件—响应表。
17.4投标人在叙述上述第17.3(3)时应注意:买方在技术规格中指出工艺、材料和设备标准和参考牌号或分类号仅起说明作用,并没有任何限制性,投标人在投标中能够选择任何替换标准、牌号或分类号,但这些替换要实质上优于或相当于技术规格要求并确保匹配,且使买方满意。
18. 投标人提议方案
18.1除招标文件要求方案外,投标人可对技术规范提出补充说明和提议。投标人提出自认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为适宜提议方案时,应该说明该“提议方案”对技术条件、价格、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等方面影响。
18.2投标人提出提议方案时,应附有具体技术经济说明、图纸、工作进度计划及相关参考资料。
18.3 买方有权决定是否采取投标人提交提议方案。不管提议方案是否被采取,其投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理。
19.投标文件使用期
19.1投标文件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4项所要求以日历天计算投标使用期内有效。投标使用期比要求短能够视为非响应标而给予拒绝。
19.2在特殊情况下,在原投标使用期期满之前,买方可取得投标人同意延长投标使用期。这种要求和回复均应为书面形式如传真等。投标人能够拒绝买方这种要求。
20.投标书式样和签署
20.1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第11.1条要求,准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5项要求数目标投标书;每套投标书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一旦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20.2投标书正本和全部副本均需打印或不褪色墨水书写并由投标人或经正式授权并对投标人有约束力代表签字。授权代表须将以书面形式出具“授权证书”附在投标书中。除没有修改过印刷文件外,投标书每一页全部应由投标人或其授权代表用姓或首字母签字。
20.3除投标人对错处做必需修改外,投标书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需由投标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书递交
21.投标书密封和标识
21.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全部副本用单独信封密封,且在信封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这些信封再封装于一个外信封中,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6项注明地址递送至买方。
21.2内层封套应写明投标人名称和地址,方便假如投标书被宣告为“迟到”投标时,能原封退回。
22.投标截止日期
22.1买方收到投标书时间不得迟于招标公告中要求截止时间。
22.2买方能够按第9条要求,经过修改招标文件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期。在此情况下,买方和投标人受投标截止期制约全部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截止日期。
23.迟交投标书
23.1根据第22条要求,买方将拒绝并原封退回在其要求截止期后收到任何投标书。
24.投标书修改和撤回
24.1投标人在递交投标书后,能够修改或撤回其投标书,但买方必需在要求投标截止期之前,收到书面通知。
24.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通知书应按第21条要求编制、密封、标识和发送,并应在内层封套上加注“修改”或“撤回”字样。
24.3在投标截止期以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书做任何修改和撤回。
三、 开标和评标
25.开标
25.1全部投标书由招标机构组织竞争性谈判开标。
26.评标过程保密性
26.1开标后,直至向中标投标人授予协议时止,凡和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相关资料和授标意见等,均不得向投标人及和评标无关其它人透露。
26.2在评标过程中,假如投标人试图在投标书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协议方面向买方施加任何影响,其投标将被拒绝。
27.投标书澄清
27.1为有利于对投标书审查、评价和比较,买方可分别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书进行澄清,相关澄清要求和回复应以书面形式包含电传、传真提交、不得寻求、提供或许可对投标实质性内容做任何更改,但许可投标人对投标价格进行下调请求。
28.投标书初审
28.1开标后,买方将审查投标书是否完整,有没有计算上错误,投标价格是否固定不变,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书是否大致编排有序。
28.2在具体评标之前,买方要审查每份投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要求。 实质上响应投标应该是和招标文件要求全部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或保留投标。所谓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实质上影响协议供货协议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实质上和招标文件不一致,而且限制了协议中买方权利或投标人义务。
28.3买方将对实质性不响应标书作废标处理,投标人不得对不符之处进行更改而使其招标文件变为响应。
28.4买方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投标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和累加上算术错误,修正错误标准以下:
(1)假如用数字表示金额和用文字表示金额不一致,应以文字(大写)表示金额为准。
(2)当单价和数量乘积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28.5买方按上述修正错误方法调整投标书中投标报价,调整后价格应对投标人含有约束力。假如投标人不接收修正后价格,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28.6买方将许可修正投标书中不组成重大偏离、微小、非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地方,但这些修正不能影响任何投标人对应名次排列。
29.投标书评价和比较
29.1买方将根据第28条要求只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投标进行评价和比较。
29.2评标基础应是投标人须知第13条要求投标价。
29.3买方在评标时,除考虑投标人报价之外,还要根据技术规范要求考虑下列原因:
(1)投标书中报交货期;
(2)和协议条款要求付款条件偏差和优惠;
(3)所投协议设备品质、备件情况和提供售后服务情况;
六、授予协议
30.协议授予标准
30.1除第32条要求之外,买方应将协议授予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能够满意地推行协议义务综合评选最优投标人。
31.资格后审
31.1假如没有进行资格预审,买方将对投标人是否有能力推行协议义务进行审查。
31.2审查将依据投标人根据第15条要求提交资格证实文件和买方认为其它必需、适宜资料,对投标人财务、技术和生产能力等进行审查包含实地考察。
31.3假如审查经过,则将协议授予该投标人;假如审查没经过,则拒绝其投标,在此情况下,买方将对其它投标人作类似审查。
32.买方招标时更改采购协议设备数量权利
32.1买方在授予协议时有权对“供货一览表”中要求协议设备数量和服务给予增加或降低,但不得对单价或其它条款和条件做任何改变。
33.买方接收和拒绝权利
33.1买方保留在授标之前任何时候接收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告招标程序无效或拒绝全部投标权利,对受影响投标人不负担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受影响投标人解释采取这一行动理由。
34. 预中标通知书和双方协议谈判
34.1在投标使用期满之前,买方将以书面形式向意向中标人发出预中标通知书,邀请其前来进行协议谈判。
34.2若买方和意向中标人协议谈判未果,将根据评标评分由高到低次序邀请另一位投标人进行谈判,直到协议谈判完成。若协议谈判均无结果,买方则宣告撤销此次招标,另行择期招标。
35. 中标通知书和签署协议
35.1买方和意向中标人协议谈判完成后,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协议格式连同双方达成协议交/寄给中标人。
35.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和协议格式后应立即派授权代表前往“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项注明地点进行谈判并签署协议,不然买方有充足理由取消对方中标资格。
36.腐败和欺诈行为
36.1买方和卖方在协议采购和实施过程中应遵守最高道德标准。依据本政策,将:
(1)为此目标,定义下述条件:
(a)“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接收或索取任何有价值东西或经过上级关系施加压力等来影响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企业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协议实施过程中行为;
(b)“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协议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买方利益,包含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递交投标书之前和以后),人为地使投标丧失竞争性,剥夺买方从自由竞争所能取得权益。
(2)假如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企业认为所提议中标人在本协议竞争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拒绝接收该授标提议。
(3)假如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企业在任何时候认为某企业在该协议竞争和实施过程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则该企业在以后买卖双方协议中永远不能中标或在一段时间内不能中标。
36.2另外,投标人应该清楚地知道协议条款相关要求。
第二章 协议协议书格式
协议条款前附表(一)
序号
条款号
内 容
2
一、 付款方法:
(一) 预付款:在协议生效后二十八(28)天内并在收到卖方提供金额为协议总价10%履约保函及协议总金额10%财务收据后支付协议总价10%;
(二) 投料款:在图纸经过确定后二十八(28)天内并在收到协议金额30%财务收据后支付协议总价30%;
(三) 交货付款:在协议设备发出货到后验收合格,并在收到协议总金额100%增值税发票、装箱单及产品合格证(中英文)后,支付协议总额30%;假如是分批交货,卖方需根据出口报关单相关内容分批开具对应货物全额增值税发票。
(四) 验收付款:机组安装完成在收到业主初步验收证书后二十八(28)天内或最终一批货物抵达现场后10个月后(以先到为准)支付协议总价20%;
(五)质保金:在机组安装完成收到业主初步验收证书后18个月或最终一批设备抵达工地现场满24个月后二十八(28)天内支付协议总价10%。
二、卖方是否有其它优惠条件?或提出其它付款方法?
协议条款
鉴于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以下简称买方)已和孟加拉国电力开发委员会签定孟加拉石卡巴哈150MW燃气电站项目协议主协议。买方经过招标选定--------企业(以下简称“卖方”)为该主协议中电站XXXXX及其隶属设备分包商。买卖双方就出口孟加拉燃气电站工程所需设备及隶属设备设计、制造、供货、技术服务事宜,本着平等互利、相互信任标准,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二、 下列文件是本协议组成部分,含有相同法律效力:
1. 协议协议书
2. 附件。
3. 双方在履约期间形成会议纪要、补充协议和其它书面承诺。
以上文件在叙述相同事项发生矛盾或不一致时,前后不一致以时间后者为准。适用文件优先次序根据上述排列次序。
三、 买方购置本协议要求供货设备,卖方同意根据本协议要求提供产品及对应技术服务
四、 协议总价为人民币 (大写)人民币 。
五、 卖方确保根据协议要求负担协议要求卖方全部义务和责任。
六、 买方将根据本协议要求支付条件和程序立即地给卖方支付相关款项。
七、 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其中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双方各执贰份
八、 本协议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
买方:
卖方:
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
(盖章)
(盖章)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行:
开户行:
财务注册电话:
财务注册电话:
帐号:
帐号:
税号:
税号:
海关代码:
海关代码: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签字) (签字)
协议签约地点:
签约日期:
附件一:商务条款
定义
第一章 协议标
第二章 供货范围
第三章 协议价格
第四章 付款方法和付款百分比
第五章 交货
第六章 包装和标识
第七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
第八章 质量监造和检验
第九章 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第十章 确保和索赔
第十一章 协议变更和修改、暂停(中止)和终止
第十二章 不可抗力
第十三章 协议争议处理
第十四章 协议生效及其它事项
定义
本文件和附件中所用下列名词应含有以下所述含义。
1、 “买方”是指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包含法定代理人、法人继任方和法人受让方。
2、 “卖方”是指企业。包含法定代理人、法人继任方和法人受让方。
3、 “业主”是指依据孟加拉法律成立项目企业。
4、 “协议”是指本协议文件及附件。“主协议”是指中国水电建设集团国际工程和孟加拉国电力开发委员会签定孟加拉石卡巴哈150MW燃气电站项目协议主协议。
5、 “协议价格”是指在本协议中要求部分。
6、 “生效日期”是指本协议中所要求协议生效日期。
7、 “技术资料”是指协议设备设计、制造、检验、和相关安装、调试、验收试验等技术指导、说明文件(包含图纸和多种文字说明)。
8、 “协议设备”是指卖方依据协议要求供给全部产品。
9、 “性能验收试验”是指为检验本协议技术协议要求性能确保值所进行试验。
10、 “初步验收”是指完成现场试验和试运行后, 当性能试验结果表明已达成了本协议技术条件要求确保值后,业主对每台机组协议设备初步验收并签发书面验收证书。
11、 “最终验收”是指业主对设备协议设备确保期满后验收并签发书面验收证书。
12、 “日、月、年”是指公历日、月、年。
13、 “电站”是指孟加拉燃气电站。
14、 “服务”是指由卖方提供和设计、制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试验直至最终验收证书签发相关技术指导(包含人员培训)服务和技术文件。
15、 “现场”是指电站所在地。
16、 “备品备件”是指依据本协议提供全部备品备件。
17、 “试运行”是指各系统和/或设备进行试运行。
18、 “机组”是指燃气轮机、发电机及其隶属设备组成一套完整设备。
19、 “书面文件”是指任何手稿、打字或印刷有印章和/或署名文件。
20、 “确保期”指业主对设备初步验收后24个月,或设备最终一批设备交货后36个月,以先到者为准。
21、 “开始日期”是指本协议生效之日,即本协议签署之日。
22、 “技术协议”是指买卖双方及设计院三方共同商议签定机组相关本协议技术协议。
23、 “商检”是指制造厂生产供货产品必需经过国家相关要求商检机构对产品质量、规格和数量法定检验。
第一章 协议标
本协议所定购设备将用于孟加拉燃气电站。
第一条 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设备名称:150MW燃气电站XXXXX及其隶属设备。
关键设备规格(型号):见《技术协议》。
数量:1台套 。
第二条 凡卖方供给设备应是全新、技术优异而且是成熟可靠。
第三条 设备技术规范、技术经济指标和性能要求按本协议技术协议。
第四条 卖方具体供货范围按本协议要求。
第五条 卖方供给技术资料按本协议要求。
第六条 本协议包含为确保所供给设备顺利安装、安全可靠、高效正常运行和维护所必需专用工具和备品备件、技术服务(其中也包含技术配合和现场技术服务、现场运行维护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其中包含图纸、资料、说明书等)。
第二章 供货范围
第七条 协议供货范围,关键设备清单。
编号
项目名称
单位
数量
备注
第八条 本协议供货范围包含了本协议项下全部设备设计、制造、试验、商检、出口包装、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现场技术培训及技术指导服务。但在实施协议过程中如发觉有任何漏项和短缺,在发货清单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卖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而且是满足本协议对协议设备性能确保值要求所必需,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及备品备件、服务及技术指导等立即补上,且不发生费用问题。
第三章 协议价格
第九条 本协议总价为人民币------元整。该价款包含制造和加工设计本协议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费用、技术资料费用、模型试验资料验收费用、工厂试验费用、出口包装费用、出口商检费用、现场技术培训和现场技术指导费用、运输费用(至天津港/上海港)、运输保险费用(至天津港/上海港),还包含卖方应缴纳(中国)中国多种税赋,及协议其它地方明确指出或隐含指出费用。
第十条 本价格为天津港/上海港指定集货地车板交货价格,在协议实施期内固定不变。
第十一条 上述费用分项价格见协议附件。
第四章 付款方法和付款百分比
第十二条 本协议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付款方法:银行电汇或票汇。
第十四条 协议价款按协议条款前附表1要求方法支付。
第十五条 无
第五章 交货
第十六条 本协议设备交货期及具体分部套交货时间详见供货计划表。
第十七条 交货地点以下:
天津港/上海港指定集货地。
具体收货人由买方委托货代书面通知卖方。
验货地点:项目工地现场。
第十八条 发货前卖方应根据本协议供货计划表要求时间提前2个月向买方提供估计每批货物名称和交货日期初步交货计划。在每批货物启运前15天前,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第二十一条中各项内容通知买方或买方委托货运代理。
第十九条 每批协议设备交货日期以供货计划表要求交货时间为准。此日期即本协议计算迟交货物违约金时依据。
第二十条 无
第二十一条 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发出前15天,卖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以下内容通知买方:
⑴ 协议号;
⑵ 机组号;
⑶ 货物备妥托运日;
⑷ 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⑸ 货物总毛重;
⑹ 货物总体积;
⑺ 总包装件数及每件/箱货物中英文装箱单、体积、重量,并每件/箱喷写唛头;
⑻ 交运车站名称、车号和运单号;
⑼ 重量超出2吨或尺寸超出3×3×3米每件货物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需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⑽ 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它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原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设备或物品)必需尤其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方法、保留方法和处理意外情况方法。
第二十二条 发货计划中遗漏且供货所必需货物,卖方应采取方法交货以满足安装进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 在确保期内因为卖方过失或疏忽造成供给设备(或部件)(并经双方确定)损坏或潜在缺点,而动用了业主库存中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设备或部件,则卖方应负责在损失发生六个月或双方约定时间内将动用备品备件补交,运到指定港口,而且通知买方。补齐备品备件发生全部生产、制造、运输保险等费用将由卖方负担。
第二十四条 卖方应按协议要求,向买方分批提供:满足电站设计安装所需厂家中英文对照图纸和中英文资料、技术文件。按协议要求提供安装图纸、资料、技术文件共16套,其中卖方向买方交付8套,另8套装箱随机发运。
第二十五条 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卖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技术资料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具体清单、件数及重量、协议号等以传真通知买方。
第二十六条 技术资料及交/邮印戳日期为技术资料实际交付日期。此日期将作为按协议第十章对任何延期交付资料进行延期违约金计算依据。假如技术资料经买方或买方代表检验后发觉有缺乏、丢失或损坏,且非买方原因,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14天内),向买方补充提供缺乏、丢失或损坏部分。如因买方原因发生缺乏,丢失或损坏,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0天内(对急用者应在14天内),向买方提供缺乏、丢失或损坏部分,复制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二十七条 买方可派遣代表到卖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验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交运日期。假如买方代表不能立即参与检验时,卖方有权发货。上述买方代表检验和监督不能免去卖方应负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买方原因要求卖方推迟设备发货超出1个月时,由买方负担超出30天后所产生仓储费及必需保养费,该笔费发生前,卖方通知买方并做好统计。
第二十九条 产品使用维护说明书内容和格式在第一次设计联络会上确定。
第三十条 收货单位:具体收货人由买方委托货代书面通知卖方。
第六章 包装和标识
第三十一条 卖方交付全部货物要符合相关最新要求,含有适合长途陆运和海运及数次搬运,装卸坚固包装,不能造成运输过程中箱件破损,设备和零件散失。并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腐蚀保护方法,以确保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情况下安全运抵协议设备安装现场。产品包装前,卖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验清理,不留异物,并确保零部件齐全。
第三十二条 卖方对包装箱内和捆内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识清楚。
第三十三条 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两个正面上,用不褪色油漆以显著易见英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识:
⑴ 发货唛头和运输标识(买方另行书面通知):
⑵ 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⑶ 箱号/件号,其中箱号编写为“TZ-Bn-i/M”(“TZ”为卖方简称,“B”为不返回设备简称,“n”为批次,“i”为本批第几箱,“M”为本批总箱数;
⑷ 毛重/净重(千克);
⑸ 体积(长×宽×高,以厘米表示)。
凡重量为2吨或超出2吨货物,应在包装箱侧面以运输常见标识和图案标明重量及挂绳位置,方便于装卸搬运。根据货物特点,装卸和运输上不一样要求,包装箱上应显著地印刷“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英文字样。
第三十四条 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上述相关内容,并在显著位置标识第三十三条要求发货标识。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及防撞损保护。
第三十五条 每件包装箱内,应有中英文对照名称、数量、机组号、图号具体装箱单、合格证。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中英文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实书、技术说明各一份。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并向买方提供电子装箱清单。
第三十六条 协议中列明备品备件应按所属设备分类包装,在包装箱外加以注明,一次性发货。
第三十七条 备品备件及工具应分别包装并按第三十三条注明上述内容。
第三十八条 多种设备及松散零星部件应采取好包装方法,装入最小完善箱件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降低运输费用。
第三十九条 在包装箱装钉前卖方必需完成相关商检工作。
第四十条 全部带坡口管子和管件端口必需用保护盖或其它方法妥善防护。
第四十一条 卖方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第四十二条 对于需要确保正确装配明亮洁净加工面货物,这些加工面应采取优良、耐久保护层(不得用油漆)以预防在安装前发生锈蚀。
第四十三条 卖方交付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长途运输、数次搬运、防雨和防潮包装。
第四十四条 在整个运输过程中凡因为卖方包装或保管不善致使货物遭到损坏或丢失时,一经证实, 卖方均应按本协议第十章要求负责立即修理、更换或赔偿。在运输中如非卖方包装原因发生货物损坏和丢失时,买方应立即向承运部门索取相关证实文件,并通知卖方。买方负责和承运部门及保险企业交涉,卖方帮助买方立即处理,同时卖方应立即向买方补供货物以满足工期需要,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第七章 技术服务和联络
第四十五条 卖方派驻服务现场人员应满足现场服务要求。买方应提前1个月通知卖方,卖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到场。
第四十六条 买方依据机组设备安装进度要求,通知卖方按协议要求派员到现场进行机组安装、调试、试运行技术指导服务,并要求卖方负责处理协议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觉制造质量及性能等相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买方帮助卖方为赴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办理出国任务批件和必需出国手续,对应手续费用由卖方负担。卖方应在协议设备发货前三个月向买方提交实施第四十六条中要求服务工作组织计划和服务人员名单、简历一式两份(中英文),提前二个月将护照复印件和其它相关出国手续文件提交给买方。
第四十八条 买方负责组织和召开技术联络会,在中国中国召开设计联络会,卖方负担召开设计联络会费用(往来交通和住宿除外)。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次设计联络会初步定于在卖方所在地进行,具体时间由买方通知。
第五十条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双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提议召开会议,在没有很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与。
第五十一条 各次会议及其它联络方法双方均应签署会议或联络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实施。如包含协议条款有重大修改时,需签署补充协议。
第五十二条 卖方如修改已确定安装、调试和试运行技术服务方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经买方确定后方可实施。为适应现场条件要求,买方有权对技术服务方案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卖方,卖方应给充足考虑,应尽可能满足买方要求。
第五十三条 买方有权将卖方设备设计和技术服务方案和卖方所提供相关协议设备资料和图纸等复印分发给买方和和工程相关各方,买方并不由此而组成任何侵权。但若买方进行图纸资料买卖或另行按图纸资料组织相同货物生产制造,则组成侵权,应负侵权责任。
第五十四条 在协议设备安装阶段,对于包含特殊工艺和设备关联装配和调试,卖方应派遣合格和足够技术人员到现场帮助买方进行装配、调试,提供接口等技术配合(费用已包含在协议价格中)。
第五十五条 假如卖方分包商需要参与协议设备部分技术服务或去现场工作,应事前经过卖方取得买方同意,并作为卖方人员前往服务。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卖方关键部件订货协议和分包协议,卖方应对分包商一切相关供货范围、设备及技术接口等问题视为其本身行为并对其负责。
第五十七条 对于买方选购和本协议设备相关配套设备,卖方有提供技术配合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费用问题。这种技术配合不应影响本协议其它条款。
第五十八条 卖方派到现场服务技术人员应技术熟练、身体健康、适应该地工作。买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卖方现场服务人员,卖方应依据现场需要,接到买方书面人员更换通知21日内重新选派买方认可服务人员。
第五十九条 卖方派到现场技术服务人员应遵守业主国法规和生活及宗教习惯,服从买方现场管理人员领导和调遣,对违反者买方有权遣送回国,由此产生费用由卖方负担。买方为卖方提供现场工作便利。
第六十条 买方向卖方提供和买方现场人员相同标准当地办公用房、住宿用房、工作设施,提供交通、通讯工具方便。卖方负担相关费用。
第六十一条 无。
第八章 质量和检验
第六十二条 卖方应在本协议生效日起60天内,向买方提供本协议设备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目录,并在检验现场提供相关标准以备使用。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本协议要求。
第六十三条 买方可在协议设备制造过程中派驻厂代表,进行监造和出厂前初验,了解设备组装、检验、试验和设备包装质量情况。监造检验标准应使用本协议所列对应标准。卖方有配合监造检验义务,在监造检验中立即提供相关资料,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问题。
第六十四条 卖方应为买方或监造检验人员提供下列事项:
1、每30天生产进度汇报;
2、需买方参与检验项目,卖方应提前15天通知买方(或买方驻厂代表)。
3、买方代表有权查(借)阅卖方和本协议设备相关标准(包含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统计(包含中间检验统计或称不一致性汇报)及协议要求相关文件;对于检验统计,如代表认为需要复印存档,卖方应提供方便。
4、向买方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费用由买方自理。
第六十五条 买方监造检验应尽可能结合卖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不得影响工厂正常生产进度。若买方代表不能按卖方通知时间立即到场,卖方工厂试验能够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不过业主和买方代表有权事后了解和检验试验汇报和结果。
业主和买方代表在监造中如发觉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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