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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样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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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措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确保水运工程机电设备质量,保护各方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招标投标法》、《中国政府采购法》和国家相关要求,制订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适用于中国境内水运工程基础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标机电设备采购。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是指港口工程、航道工程、航运枢纽工程、通航建筑物工程、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工程项目中机械、电气、车船等设备。 第三条        机电设备采购应该进行招标。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能够不进行招标: (一)            只能从唯一制造商取得; (二)            采购活动包含国家安全和秘密; (三)            单项协议在100万元以下,且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 (四)            法律、法规另有要求。     第四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应遵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标准。     第五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实施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权限,依法查处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 第六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人,是依据本措施要求提出机电设备招标项目、进行机电设备招标法人或其它组织。 第七条        含有下列条件招标人,能够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        含有法人资格; (二)        含有和招标项目相适应技术、经济管理和编制招标文件能力; (三)        有同类项目招标经验; (四)        拥有对应招标业务人员,含有组织招标、评标能力; (五)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招标人不含有前款要求条件,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格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法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八条  必需进行招标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该在公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十五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立案,其中,国家投资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立案,并同时抄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招标人经过国务院相关部门指定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公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方法,邀请三个以上含有负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特定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水运工程项目标机电设备招标,应该公开招标。 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国家关键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地方关键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经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能够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由招标人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确定招标方法; (二)        编制招标文件; (三)        招标文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立案; (四)        公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五)        出售或发放招标文件; (六)        必需时召开标前会,并进行答疑; (七)        接收投标人投标文件; (八)        开标,审查投标文件; (九)        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措施评标,提出评标汇报,推荐中标候选人; (十)        将评标汇报、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立案; (十一)            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二)和中标人签署水运工程机电设备采购协议。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该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依据;   (三)招标项目标概况,包含采购设备名称、招标范围、供货时间和资金起源等;   (四)招标方法、时间、地点、获取招标文件措施;   (五)对投标人要求;   (六)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应该包含以下关键内容: (一)        投标须知:包含设备名称、交付地点,递交投标文件时间、地点、方法和正、副本份数,开标时间、地点,通知评标结果时间,投标使用期,投标保函或投标确保金额度、提交方法、返还时间和方法等; (二)        协议格式及协议关键条款,包含供货范围、价格和支付,交货期,交货方法,交货地点,质量和检验,试车和验收,赔偿等; (三)技术规格书:包含招标设备名称、数量,所用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设备关键技术性能、参数指标,具体设计、制造、安装、调试、验收等方面技术条件和要求,备品备件方面要求,设计审查、监造、厂验、培训、技术图纸及资料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要求。 关键技术条款和关键参数及偏差范围应加注“*”号。 (四)评标标准、标准和方法,废标条件和评定价计算方法等。 (五)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关文件:包含投标人及关键制造厂商营业执照及资信证实文件。 (六)     附件:包含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规格偏离表。 第十四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需澄清或修改、补充,招标人最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潜在投标人。该澄清或修改、补充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招标人应在发售招标文件十日前,按要求管理权限将招标文件报交通主管部门立案,其中,国家投资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立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该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编制时间。公布招标公告至招标文件发售截止时间,不得少于十日。自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通常不得少于二十日,大型成套设备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投标人,是含有对应投标资格,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投标竞争机电设备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销售商。 第十八条  投标人能够单独投标,也可由两个以上法人或其它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 联合体中各制造商均应该含有负担招标项目标对应能力,联合体组员间须签署协议,明确牵头人和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并将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联合体中标,联合体各方应该共同和招标人签署协议,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负担连带责任。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第十九条  假如招标文件有要求,投标人应按要求参与标前会。     第二十条  投标文件应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和要求编制,关键包含以下内容:     (一)        投标函; (二)            总报价和分项报价; (三)            设备名称和数量,设备关键性能、参数指标; (四)            供货方案:包含进度安排,安全、质量确保方法等内容; (五)            货物说明一览表,规格偏离表; (六)            招标文件要求其它内容。     第二十一条  投标文件须经投标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署印),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投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截止时间前,能够补充、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内容应该使用和投标书相同方法签署、密封和送达,并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在收到投标文件后,应该签收保留。在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任何函件,招标人不得接收。     第二十四条  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确保金,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同时,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确保金。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应该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该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地点。 第二十六条  开标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开标时,由投标人或其推选代表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能够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检验并公证;经确定无误后,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函、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它关键内容。 开标过程应该场统计,并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少于三个,招标人应该根据本措施要求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应该作为废标处理: (一)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 (二)        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盖章及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签字(或署印); (三)        投标使用期不足; (四)        投标人未按要求提交投标保函(或投标确保金); (五)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一样投标文件,又未书面申明哪一份为投标方案,哪一份为备选方案; (六)        投标人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个机电设备有两个或多个报价; (七)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 (八)        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 第二十九条  开标后,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经过补充说明和相关资料改变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实质内容。 第三十条  开标至发出中标通知书为评标阶段,评标活动均应保密。 第三十一条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员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教授组成,总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教授人数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 前款教授应该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含有高级职称或含有相同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教授库内相关专业教授名单中确定,通常招标项目能够采取随机抽取方法,特殊招标项目能够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和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标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应该更换。   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保密。     第三十二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内容作必需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作出书面澄清或说明。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该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和比较,推荐合格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汇报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投标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能够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且评定价格最低。 第三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全部投标全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能够否决全部投标。 招标项目标全部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该按要求重新招标。 第三十六条  在确定中标人之前,招标人不得和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第三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组员应该客观、公正地推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评审意见负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组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它好处。 评标委员会组员和参与评标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和和评标相关其它情况。 第三十八条  评标工作通常应在开标后三十日内完成,大型成套设备评标时间可合适延长。 第三十九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该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汇报报交通部或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立案,其中,国家投资大中型基础建设项目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建设项目报交通部立案。招标人应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投标人。    第四十条  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三十日内和中标人签署协议,并返还全部投标人投标保函或投标确保金。 第四十一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确保金,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履约确保金,其额度通常为协议总价1%~3%。履约确保金能够银行保函方法支付。 第四十二条  投标人和其它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相关要求,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依法向相关部门投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具体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要求,能够适用其要求,但有损中国社会公共利益除外。 第四十四条  水运工程进口机电设备招标投标活动,依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 第四十五条本措施自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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