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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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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深圳经济特区房产税实施办法如下所示: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特区内的房产,均按本办法的规定征收房产税。第三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第四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第五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

2、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房产原值不实或没有帐面原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房产出租的,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以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只适用于个人、房管部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和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出租的房产。第六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原值的百分之七十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百分之十八。(有关个人出租房屋房产税税率自200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规定。)第

3、七条房产税按年计征,分季缴纳。纳税人应于每季末月(三、六、九、十二月)缴纳房产税。以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于每月终了后十天内缴纳;一次收取数月租金的,于收取租金当月终了后十天内缴纳所收取租金月份的房产税。纳税人如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应于期限届满前申请延期缴纳,但延展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第八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含武装警察)自用的房产;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三、公园、名胜古迹、宗教寺庙自用的房产;四、个人自用的房产;五、经有关部门核定属危房并停止使用的房产。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定均不包括生产、营业用的房产。第九条纳税单位新

4、建或购置的新建房屋(不包括违章建造的房屋),自建成或购置之月起免纳房产税三年。除本办法第八条和前款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特殊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批准,给予减税或免税的照顾。第十条纳税人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将房产的座落、栋(层、套、间)数、面积、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连同有关证明文件,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纳税人变更住址、产权转移、新建或购置房屋,房屋添建、改建或改装,免税房产出租或用于生产、营业,变更承租人或租值,以及房产停租的,应于变更、转移、竣工、购进、开业、出租、停租之日起三十天内,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第十-条房产在典卖、转移、分割之前必须清缴

5、所欠房产税税款。如未清缴税款而典卖、转移、分割者,承受人应负责清缴税款。第十二条出租房产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房租专用发票收取租金,承租人必须凭房租专用发票付款、记帐,否则,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处罚。第十三条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房产、租金收入和纳税等情况进行检查,纳税人必须据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或隐瞒。第十四条纳税人必须依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逾期不缴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缴纳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有关滞纳金的征收率自2001年5月1日起执行新征管法规定。)催缴无效的,税务机关可通知其开户银行扣缴。第十五条如出租房产的纳税人地址不详、

6、不实,或有其它特殊情况时,税务机关可通知承租人代为缴纳税款。承租人如不依照规定期限代缴税款,税务机关可按第十四条规定,除追缴税款外,并处以滞纳金,其滞纳金由承租人负担。第十六条纳税人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可酌情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隐匿房产和租金收入不报或申报不实的,税务机关除令其限期申报或重新申报,追缴应纳税款外,可酌情处以应纳税款五倍以下的罚款。(有关罚款的处罚标准自2001年5月1日起定。)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七条纳税人不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任何人都可以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按规定给予奖励,并为检举人保密。第十八条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按照税务机关的决定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然后在十天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之日起三十天内作出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不服的,可以在接到答复之日起三十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文第十八条自1993年1月1日执行新征管法规起废止。)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深圳市税务局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198521、145号通知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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