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税前扣除原则之有效凭证
凭有效凭证税前扣除的原则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按照34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上述政策体现了应凭有效凭证税前扣除的原则,体现了以票管税的税务管理理念。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指的有效凭证,不仅包括发票,也包括财政部门监制的行政事业收费票据、企业自制的工资单等自制凭证等等。
综上所述,上述五项税前扣除原则,规范了税前扣除在时间和金额上应遵从的标准。其中,税法独立原则规定了扣除的范围和标准;权责发生制原则、区分资本性支出和收益性支出的原则规定了扣除的时间和金额;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凭有效凭证税前扣除的原则规定了涉税项目能否扣除。除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扣除项目应同时满足上述五项原则的规定才可以税前扣除,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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