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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管产品纳税和开票几个重要问题的判断
资管产品增值税管理文件《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发布后至现在,资管行业增值税纳税工作应该怎样开展,下一步应该怎样去做,业内有很多讨论,大家目前比较期待的是有关部门可能会出台的细则文件.随着7月1日征税时间点的临近,资管行业内正确执行税收政策的紧迫感也在增加.目前最困惑的问题是有一些重要细节问题应该怎样具体操作不得而知,因此很多企业感觉束手无策,只能选择继续等待,但是完全被动等待显然不是最好的办法.
由于工作关系,笔者对资管行业的增值税征管问题有过一些调研,对企业在实际操作中的困难有所了解,在这里想对大家关注的一些重要问题做一个预判性分析,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本人深知,在具体政策未出台之前,做一些肯定性的判断是非常有风险的事情,其难度相当于考前押题,如果将来押偏了题”名师”声誉扫地是小,耽误学生前程是大.但是本人也绝非胡乱猜测,凭借对增值税和征管规则的了解,个人判断即便难免有所偏颇,但也不至于南辕北辙,只要能对大家有所帮助就可以了.
一、怎么理解”资管产品管理人”的概念
资管产品管理人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把资管产品管理人理解为一个税收法律上的主体,也就是说应该把管理若干资管产品的机构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而不应把其管理某个产品作为增值税纳税人,这里也涉及到现实的税收征管问题,假如把每一个资管产品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进行管理,其纳税人登记、税种核定、开票核定等与一个实体公司无异,这些理财产品存在数量极大,且成立注销频繁,这将耗费巨大税收征管资源.因此从节约征税成本的角度上看也不可能把具体的资管产品视作增值税纳税人,并进行单独申报.
以上这个判断是资管行业目前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的前提,如果这个前提把握不准有可能将导致工作复杂化.
二、不同资管产品可以合并申报增值税销项
这个问题是大家目前普遍关心的问题,根据现行的增值税申报规则,不同资管产品的增值税应该是可以合并申报销项的,但是不会允许盈亏任意互抵.对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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