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工程编号: 审核盖章:
招 标 文 件
(固定总价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采 购 人:
采购执行机构:
年 月 日
128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1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3
一、总则――――――――――――――――――――5
二、招标文件――――――――――――――――――7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9
四、投标报价说明――――――――――――――――10
五、投标――――――――――――――――――――16
六、开标――――――――――――――――――――20
七、评标――――――――――――――――――――20
八、授予合同――――――――――――――――――21
附件A 部分设备、材料暂估价清单――――――――23
附件B 招标人另行发包工程暂估金额清单―――――31
附件C 整项工程暂估价清单―――――――――――32
附件D 甲供设备、材料清单―――――――――――33
第三章 合同――――――――――――――――――――――35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69
第五章 图纸目录――――――――――――――――――――79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91
第七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96
第八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108
第九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127
第十章 评标办法――――――――――――――――――――134
附件:图纸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可选)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
受 (采购人名称) 委托, 对 (项目名称) 进行国内 (公开或邀请) 招标。现邀请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人参加投标。
1、本次招标工程概况:(包括地点、建筑面积、单位工程内容、投资额、资金来源)。
目前,该项目已完成设计等前期工作,具备施工条件。
2、投标人应符合的条件:
2.1投标人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在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
2.2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企业资质类型及等级要求) 及以上资质;
2.3投标人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2.4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2.5本项目招标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代理投标,且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
2.6 本工程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人才能参加本工程投标。(本款为可选项,如为邀请招标则删除本款)
3、招标文件发放时间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9:00-11:30,13:30-17:00(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
4、招标文件发放地点:中新大厦(北京市西城区新风街1号院甲6号楼)传达室。
5、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时,同时领取设计图纸,并应核对设计图纸是否完整无破损,如认为设计图纸有残缺应立即当面提出,并予以调换。设计图纸押金为 元人民币,图纸完整无损交还后,原额退回(不计利息),否则,招标人有权不退还图纸押金。
6、现场踏勘 集合时间: 年 月 日 时
集合地点: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7、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投标文件于开标当日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开标地点。
8、开标地点: ,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9、登记并领取招标文件时,领取人必须携带针对本项目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授权范围为领取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及领取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同时核验原件)。
采购机构名称: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地 址:
邮 编: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条款号
内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项目名称
2
1.1
招标工程地点
3
1.1
建设规模
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4
3
资金来源
,已完全落实。
5
4
招标方式
(公开或邀请)招标
6
5.1
合同形式
固定总价合同
7
6.2
质量要求
质量等级:合格
8
7.1
工期要求
计划开工日期为 年 月 日,竣工日期为 年 月 日,计划工期 日历天(定额工期 日历天)
9
10.1
踏勘现场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地点: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10
12.1
招标文件澄清
投标人的质疑文件于 年 月 日 时前以书面形式提供,并附同样内容的Microsoft Word版本形式的电子文件(光盘)。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11
19.1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90日历天,若投标人中标,则其有效期延续至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履行完毕为止
12
20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元
(1)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汇至采购中心账户;
(2)银行转账支票:投标人应在 年 月 日(应为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某日)(8:30-11:00,14:00-17:00)提交,并保证该支票款项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转入采购中心账户。如开标时,因投标人原因导致支票款项仍未能转入采购中心账户的,其投标将被拒绝或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代表提交支票时,采购中心将核验其身份证原件。
(3)招标方不接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
13
21
投标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正本1份,副本2份,电子版光盘1份
14
23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地点:
15
24
投标截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投标文件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前(开标当日)递交至投标文件递交地点
16
27.1
开标时间及地点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地点:
17
评标办法
综合评分法,详见第十章评标办法
18
履约担保
无
投标须知
(一) 总 则
1 招标工程概述
1.1 工程概况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称“前附表”)第1项至第3项所述;
1.2 建设项目的相关单位:
a. 招标人:
b. 设计人:
c. 集中采购机构:
2. 招标范围
2.1 本工程招标范围: (项目名称) 工程施工图纸所含全部内容,包括: (单位工程名称) 。
2.2 不包含在本次招标范围内,由招标人另行发包,但由总承包人管理、协调、配合的项目包括: 。
3. 资金来源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合理支付。
4. 招标方式
4.1 本工程采用 (公开或邀请) 招标方式进行招标。
5. 合同形式
5.1 本招标工程合同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
6. 工程质量标准
6.1 工程质量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以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在竣工验收评定的并报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的工程质量等级为准)。
6.2 特别说明:本招标工程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如果本招标文件第四章“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标准高于国家标准,按其中规定的标准执行;如果其中规定的标准低于国家标准的,则按国家标准执行。
6.3 工程规范以领取招标文件之日国家和行业颁布实施的规范、规程为准,施工时以施工期间国家和行业颁布实施的规范、规程为准。
7. 工期和进度要求
7.1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竣工日期: 年 月 日。计划工期 日历天,定额工期 日历天。
7.2 实际开工日期以招标人所发布的开工指令中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并按照中标人所承诺和填报的施工工期日历天数计算中标人的竣工日期,双方将以此作为合同工期,上述变化将不会使中标人获得任何经济和工期等补偿和调整。
8. 合格的投标人
8.1 投标人应是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包括在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法人);
8.2投标人应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资质类型及等级要求)以上资质;
8.3 投标人须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在有效期内;
8.4 投标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8.5 本项目招标人不接受任何形式的代理投标,且不接受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参加投标。
8.6 本工程招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合格投标人才能参加本工程投标。
9. 投标费用
9.1 无论投标人的投标是否被接纳,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招标人无须对投标人因本次投标事宜引起的任何费用或损失负责。
10. 踏勘现场
10.1 招标人将按前附表第9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10.2 现场踏勘过程中,招标人对投标人任何疑问的回答都是口头的,对招标人不具约束力,投标人应在本须知第12.1款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所有疑问按规定的方式送达给招标人,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回复并发给全体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10.3 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及其人员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及其人员不得因此使招标人及其人员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并应对由于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全部责任。
(二) 招标文件
1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1.1 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第二章 投标须知及前附表
附件A 部分设备、材料暂估价清单
附件B 招标人另行发包工程暂估金额清单
附件C 整项工程暂估价清单
附件D 甲供设备、材料清单
第三章 合同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及技术要求
第五章 图纸目录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九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第十章 评标办法
附件:图纸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可选)
11.2 除11.1内容外,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1.3 投标人领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及图纸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领到招标文件后2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研读招标文件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充分了解本招标文件中的各项规定和投标人一旦中标后须承担的合同责任和义务。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本须知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本招标文件第十章“评标办法”的规定,招标人有权拒绝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或将其作为无效投标文件。
12. 招标文件的澄清与答疑
12.1 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或在现场勘察中发现任何问题,均应于 年 月 日 时前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和电子版(本处书面形式指以电脑打印的形式表达,并以专人递交的方式,电子版本以.doc文档保存在可读取的光盘)提交给招标人。不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必要的澄清,招标人最终将以书面形式就本款所述招标答疑事宜答复(但不注明疑问来源)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投标人的联系方式以在采购中心登记载明的为准,因投标人原因导致答复不能送达,是投标人的责任。投标人应在收到澄清文件后24小时予以恢复确认,并不得以未回复确认为由拒绝接受该澄清文件的约束。
13. 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
13.1 受本条13.3款的制约,且在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有权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作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做出的。招标文件的修改文件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13.2 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将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具有约束作用。投标人应于收到该补充文件后当日以书面形式给予确认,投标人未履行确认义务的,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经收到上述补充文件;
13.3 如果招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修改,认为有必要或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所制约时,招标人可以通知投标人延长本须知第24条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补充文件中予以明确。
13.4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内容,均以书面载明的为准。当招标文件与澄清、修改、补充文件在同一问题上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三) 投标文件的编制
14. 投标语言、度量衡及货币
14.1 投标文件和与采购中心就投标事宜往来的信函等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简体中文,确需提交使用其他语言文字形成的资料或认证文件的,必须翻译成简体中文,出现差异时以简体中文为准。
14.2 除技术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4.3 本招标工程的投标价格一律以人民币(元)为计价单位。
15. 投标文件的组成
15.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标和技术标三部分文件组成。其中,第一、二部分为明标(B标袋),第三部分为暗标(A标袋),具体编写及封装要求见本投标人须知第22条。
第一部分:投标函部分,按顺序密封以下资料和文件: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
(4)拟派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及驻现场施工管理主要成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人、项目技术负责人等)履历表(格式见附件);
(5)投标人拟派项目管理班子主要成员持有的有效的职称或资质、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投标人认为需提交的其它投标资料(如投标人的有效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证书等)。
第二部分:商务标部分。按顺序密封以下资料和文件:
(1) 投标总价;
(2) 工程项目总价表(附投标报价总说明);
(3) 单项工程费汇总表;
(4)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
(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
(6)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
(7) 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
(8) 零星工作项目计价表;
(9) 分部分项工程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10) 措施项目费分析表;
(11) 主要材料清单报价表;
(12) 各工种人工单价表;
(13) 投标报价需要的其它资料。
所有表格均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的有关格式执行。
第三部分:技术标部分:即“施工组织设计”,该部分必须单独装订成壹册。“施工组织设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工程特点的阐述;
(2)主要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
(3)工程质量的保证体系措施;
(4)施工总体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附进度计划横道图和表明关键线路的网络图);
(5)现场安全生产措施和方案;
(6)现场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方案
(7)冬、雨季施工方案;
(8)项目现场组织管理机构;
(9)劳动力安排计划;
(10)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11)如何处理好总承包条件下总包人与监理工程师、设计人、分包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关系,以及如何充分体现总承包管理和协调优势的管理措施、方法和必要的承诺;
(12)对于分包的总包照管内容、措施及承诺。
15.2 如果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相关格式,则投标人在准备投标文件时必须使用这样的格式(所属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5.3 投标人投标时所报资料应与资格预审时所递交资格预审文件中有关资料相一致(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班子成员不得更换),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或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确需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管理班子成员除外),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征得招标人书面同意,该书面文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四)投标报价说明
16. 计价原则及要求
16.1 计价方式: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16.2 计算规则: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03年2月17日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以及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关配套计价管理规定。
16.3 本招标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所以要求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其他相关内容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清单工作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投标人可在质疑文件中提出,供招标人修正),特别是对工作子目的工程量进行重新计算和校核。如果投标人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或疏漏项,应按本须知12.1款提出质疑,招标人将对工程量清单进行复核。未提出质询的工程量和质询后经过确认的工程量为最终报价采用的工程量。若投标人未在本投标须知第12条规定的答疑期限前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提出疑问,则视同投标人已经接受了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由此产生的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如发现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有误差或有漏缺项目的,分情况按以下原则处理:
(1)若投标人发现自己计算的工程量与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的差异在±3%以外,或发现清单中有漏缺的项目,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质疑,并应对质疑项目的相关内容按工程量清单补充计价表的格式列明和提出,注明投标人计算量、差异或漏缺。
此类情况经招标人核实后,对确认应予以调整和补齐的,招标人将以“补充工程量清单”的形式下发,统一提供给各投标人,作为招标文件之工程量清单的补充,供投标人填充、计价,并计入单项工程费用汇总表中。属于工程量调整的,在补充计价表中相应项目编码后以“调”字示之,工程量为招标人核定调整的增(减)量;属于补齐增加的项目,在补充计价表中相应项目编码后以“增”字示之,且提供招标人核定的工程量。
(2)若投标人发现自己计算的工程量与清单中提供的工程量的差异在±3%(含±3%)以内,或上款所述项目经调整或补齐后仍不满足该误差许可范围,视为招标人与投标人双方的风险,投标时投标人应自行考虑解决并予以处理,招标人不对其进行任何解释,且此类情况也不能成为任何索赔和索偿的理由和依据。
(3)当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被接纳后,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与招标人下发的补充工程量清单结合起来,将被视为由投标人所计算和提供的,并确定为工程的结算依据,一切计算错误、估算错误和漏项的问题,一律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不可以因此而提出任何索偿和索赔。
16.4 《工程量清单》中规费及税金的计取,投标人参照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2003年6月30日发布的《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京造定(2003)5号>文件。
16.5 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电子版。投标人须认真核实,如与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有不符之处,其内容以招标文件中纸制工程量清单文件为准。
17. 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本次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由三部分组成,即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其中:
17.1 分部分项工程的单价属综合单价,即含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含现场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凡涉及影响建筑风格、档次的设备、材料应在投标文件的主要设备材料价格清单中明确注明设备、材料的厂家或品牌。
17.2 措施项目工程按投标人根据自己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确定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及对所有分包的管理所需投入的费用自行计算的金额(包括企业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利润)对应招标人提供的项目清单进行补充或删减并报价,每一项目必须以附件形式详列其价格构成,投标人已充分了解招标人提供的招标资料及现场状况,而且工程结算时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调整。
17.2.1 投标人如认为有完成本工程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而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未列明的,应补充、完善并一一报出价格。措施项目在本合同中是一项固定的费用,无论合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涉及变更导致工程量有否变化,中标人均不能获准对该费用的任何更改,投标人应承担措施项目所报价款的风险。对于任何没有填上价款的项目,招标人视为已包括在清单之其他项目单价中。
其中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施工安全措施严格按建办〔2005〕89号文“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要求执行。做到:
(1)安全警示标志牌:在易发伤亡事故(或危险)处设置明显的、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安全警示标志牌;
(2)现场围挡:1)现场采用封闭围挡,高度不小于1.8 m;2)围挡材料可采用彩色、定型钢板,砖、砼砌块等墙体;
(3)五板一图:在进门处悬挂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消防保卫五板;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4)企业标志:现场出入的大门应设有本企业标识或企业标识;
(5)场容场貌:1)道路畅通;2)排水沟、排水设施通畅;3)工地地面硬化处理;4)绿化;
(6)材料堆放:1)材料、构件、料具等堆放时,悬挂有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2)水泥和其他易飞扬细颗粒建筑材料应密闭存放或采取覆盖等措施;3)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分类存放。
(7)现场防火:消防器材配置合理,符合消防要求;
(8)垃圾清运:施工现场应设置密闭式垃圾站,施工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施工垃圾必须采用相应容器或管道运输;
(9)现场办公生活设施:1)施工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2)工地办公室、现场宿舍、食堂、厕所、饮水、休息场所符合卫生和安全要求;
(10)配电线路:1)按照TN-S系统要求配备五芯电缆、四芯电缆和三芯电缆;2)按要求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电杆、横担、瓷夹、瓷瓶等,或电缆埋地的地沟;3)对靠近施工现场的外电线路,设置木质、塑料等绝缘体的防护设施;
(11)配电箱开关箱:1)按三级配电要求,配备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类标准电箱。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箱、一闸、一漏。三类电箱中的各类电器应是合格品;2)按两级保护的要求,选取符合容量要求和质量合格的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的漏电保护器。
(12)接地保护装置:施工现场保护零钱的重复接地应不少于三处;
(13)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全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踢脚板;
(14)通道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5c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50c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15)预留洞口防护: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
(16)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
(17)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18cm高的踢脚板;
(18)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
(19)高空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
17.2.2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按《关于转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京建施[2005]802号)单独报价,即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出,计入投标总价。投标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报价,不得低于依据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测定费率计算所需费用。
17.2.3 中标人应当确保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专款专用,在财务管理中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清单备查。中标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的组织实施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有权向建设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17.2.4 同时施工期间承包人负责购买的保险需遵循2004年8月1日起执行的京建法〔2004〕243号文《北京市实施建设工程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有关费用应进入措施项目费。
17.3 其他项目清单中招标人部分不考虑预留金,投标人部分包括总包服务费、竣工档案资料、竣工图编制费和投标人认为存在的零星工作费。
17.4 零星项目清单中的费用为完成招标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所需的费用,单独列报。在施工中如没发生,应在工程竣工日期后3日内原数退回发包人。零星项目清单表由招标人编制附在其他项目清单的后面。
17.5 《工程量清单》中规费及税金的计取:
17.6 其他说明:
17.6.1招标范围内部分设备和材料在本次招标时将以暂估价的形式纳入中标人的合同范围,在施工过程中将由招标人与中标人共同选定的方式确定标准、规格、价格及供应商,供应商将与中标人签订供应合同,其清单见附件A。特别提醒:投标报价时,涉及附件A中的设备材料价格必须按招标文件中给定的单价(除特殊注明外,该单价为设备材料运至施工现场的价格)进行组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17.6.2本招标工程中的整项工程暂估价详见本投标须知之附件C,其工程价格以暂估价的形式给出。特别说明:在附件C中给出的整项工程暂估价为完税后的价格,直接计入投标总价。特别提醒:投标报价时,未按本条规定填报整项工程暂估价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7.6.3本工程中招标人另行发包工程详见本投标须知之附件B,这些招标人另行发包工程将由招标人通过招标的形式确定承包人,并与相应的承包人直接签订承包合同。但中标人应承担招标文件中约定的管理、协调、配合、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并同时计取总包服务费。特别说明:在附件B中虽然给出暂估金额(注意,暂估金额不同于上述的暂估价!),其目的只是为了投标人计算总包服务费提供参考依据。这些暂估金额本身不应列入投标总价中。本投标须知之附件B中列明的暂估金额,是指招标人另行发包工程的承包人实施该工程的含税金后的完整价(即包含了该分包工程中所有供应、安装、完工、调试、修复缺陷等全部工作),除了招标文件中约定的中标人应承担的管理、协调、配合和服务责任所对应的费用以外,不允许也不需要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考虑与招标人另行发包工程有关的任何其他费用。
17.6.4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给出的招标人另行发包工程暂估金额计取总包服务费,该总包服务费计入投标总价,并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投标人部分根据另行发包工程分别明确示出(费率及价格)。结算时,以分包合同总价(扣除设备费)为基数,按投标人投标时费率计算总包服务费。特别提醒:招标人给出的招标人另行发包工程暂估金额中部分项目已包含了设备费,投标人在测算总包服务费费率时应根据自身经验充分考虑此因素。投标人应承担管理、协调、配合的责任和义务,并为其他承包人提供水电、道路、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服务的义务,具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
(1) 将中标人负责修建、维修及保养的任何道路和通道,提供给其他承包人使用;
(2) 允许其他承包人使用中标人提供的临时工程或中标人在现场现有的垂直运输机构、设备和脚手架;
(3) 为保证中标人和其他承包人的工作不发生冲突,中标人须对其他承包人(如果有)的工作场所或材料存放及与本工程实施有关的临时仓库等负责协调,并负责协调必要的临时办公、临时生活及住宿条件;
(4) 对包括其他承包人工作在内的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安排、日常协调和管理;
(5) 为其他承包人及时提供足够的工作面;
(6) 临时水、电接口其他临时设施的支持配合,包括临时用水用电的计量设施;
(7) 在其他承包人完成工作并将工作面移交给中标人后,中标人须采取常规的成品保护措施和费用;
(8) 中标人进驻现场后,需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工作所需的基准定位轴线、定位标高、主要轴线和其它定位点;
(9) 所有现场垃圾的清运;
(10) 中标人负责竣工图及竣工资料的汇总;
(11) 中标人对整项暂估工程的施工安全负有总包管理责任。
17.6.5招标人给出的甲供设备、材料清单详见附件D,该部分设备、材料的安装工作由投标人负责完成,在招标人给出的的工程量清单中已分别列项。甲供材料、设备价格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投标人应当承担的配合、照管、场内二次运输的费用应综合考虑在与之相应的安装工作的费用中。
17.6.6 投标人对招标人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一律不得修改,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17.6.7 投标人须负责单价的准确性及由于错误计算而引起的损失。
17.6.8 水电费结算时不再调整。
17.6.9为防止投标人采用诸如“不平衡报价”等对招标人不利的报价策略或因投标人报价失误,从而在投标人中标后导致招标人的正当利益受损,招标人保留在任一时间对中标人投标报价中明显有损招标人利益的“不平衡报价”或错误报价进行合理修正的权利。
18. 调整工程价款的范围及方法
18.l 暂估材料、设备价格按照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的实际价格调整。对未定价或定价明显偏高的,结算时将依据造价信息价格或同期市场询价的低线调整。对于暂估价材料、设备只调整材料、设备价差和计取税金,不计取其它费用。
18.2 暂估工程量按照招标人、总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实际工程量进行调整,该部分单价按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所报相应单价执行。
18.3 凡涉及影响建筑风格、档次的设备、材料,采购前其品牌、质量、规格、颜色等必须获得招标人及监理工程师的签认,如档次不发生变化,其价格不做调整。如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的主要设备材料价格清单中明确注明设备、材料的厂家或品牌,则档次调整其价格亦不做调整。
18.4 招标人另行发包工程暂估金额清单中的项目由中标人实施的,在结算时扣除其总包服务费。
18.5 经招标人、设计人及现场监理工程师现场签认的设计变更、洽商,按以下原则调整合同价款:
18.5.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18.5.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18.5.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中标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监理工程师及招标人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18.6 有关竣工结算说明:
18.6.1 工程竣工结算须经招标人(建设单位)审计部门审计,工程结算价款按照结算审计后的结果确定。
(五 ) 投 标
19. 投标有效期
19.1 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9.2 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
20. 投标保证金
20.1招标人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人须根据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2项向集中采购机构提交投标保证金。
接收投标保证金银行及账号: 单位名称:
开 户 行:
银行帐号:
20.2凡没有按以上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将视为非响应性投标予以拒绝或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20.3 未中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退还投标人(不计利息)。
20.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人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予以无息退还。
20.5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中标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根据本须知第32条规定签订合同;
(3)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
21. 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21.1 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 13项规定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21.2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