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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个体工商户-也需要分开纳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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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也需要分开纳税 年初,因为2008年销售额98.98万元,个体户老丁被国税部门要求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要比个体户涉税手续麻烦多了,我既没有能力、又没有工夫去打理。”了解到一般纳税人的政策规定后,老丁感到非常苦恼。 老丁开的是一家烟酒副食商店,除了门面销售以外,还代理了几种品牌食品,在全市各大超市租赁柜台零售,另外还向其他副食商店批发供货。老丁简单的算了算2008年销售明细账:门面零售大致在30万元左右,其余的60多万元为品牌代理所得。“听税务人员介绍,目前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率比个体3%的征收率要低一些,认定一般纳税人可能更加划算。主要是因为我们没有能力进行会计核算,而且还有很多进货不能取得进项税抵扣凭证,我该怎么做才能不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老丁向笔者进行询问。 之所以国税部门要求老丁办理一般纳税人,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国税函〔2008〕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2008年应税销售额超过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工业50万元、商业80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应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老丁2008年实际销售额为98.98万元,理所当然应该认定一般纳税人。 就老丁的实际经营来看,尽管门面销售和品牌代理均属于销售货物行为,但是两者的经营方式各不相同,具备了分别核算的条件。比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老丁完全可以选择“一人分饰两角”的做法:以门面销售为主体,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同时,以品牌代理为主体,另外办理税务登记。这样一来,两者销售额均未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仍然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纳税。即便今后老丁的“品牌代理”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由于购进的商品能够取得进项税,也不会吃亏。 据了解,目前大多数的饮料、食品、酒类、服装、鞋帽等品牌商品实地区域代理的方式营销,一个地区选择一名个体工商户为代理商,类似老丁这样“门面销售+品牌代理”的个体工商户还有很多。对于这些个体工商户而言,及时分开纳税,是非常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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