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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购入花木种植后再销售可免增值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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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购入花木种植后再销售可免增值税 某花木公司从事花卉苗木的种植项目。该公司有两种销售方式,一种是自己育苗并销售;一种是收购他人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公司财务人员向当地国税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是否应视同自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 坐席员告诉公司财务,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第052号)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缴纳增值税。也就是说,除了种子、种苗外,外购农产品直接销售以及外购农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不得免税。但对于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苗木种植属于“A农、林、牧、渔业”中“02林业”下的“021林木的培育和种植”。农产品加工生产则属于“C制造业”,指经物理变化或化学变化后成为了新产品。 坐席员告诉企业会计:“我们的理解是,农业生产者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出售,仍属于农业种植范围,不属于制造业的加工、生产范围,应该视同销售自产农产品予以免税。我们会尽快与税务机关协调,取得一致意见后再答复给你。” 没过多久,该公司财务接到坐席员的回复电话:“经向上级税务机关请示,并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对企业外购苗木种植一段时间后再销售,可以视同自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同时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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