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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无所得是否申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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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无所得是否申报? 问:如果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没有所得,转让方与受让方在中国境内,税务机关存在何种义务?例如转让方是否需要向境内被转让企业所在税务机关提交资料? 答: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如无所得,但要出具对外支付税务证明的,应提交相关合同给税务机关。如果境外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无所得,不需要在中国纳税,且无须付汇的,可委托境内企业将股权转让合同或协议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以备税务机关的核查。如果当地税务机关对转让价格有疑问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第七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此时要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同时,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非居民企业应自合同、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之日(如果转让方提前取得股权转让收入的,应自实际取得股权转让收入之日)起7日内,到被转让股权的中国居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该居民企业所得税征管的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未按期如实申报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非居民企业发生股权转让事项的,无论是否有无所得,均应按规定进行申报,申报的过程中提交的资料(股权转让合同等)也是为税务机关进行事后核查的依据,这就是前述的备案。如果未如实申报的,根据《税收征管法》关于未按规定申报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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