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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收入来源国居住天数的纳税筹划.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353447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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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收入来源国居住天数的纳税筹划几乎所有国家都有对非居民纳税人在境内短暂停留不征税的规定。比如我国规定,外国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可不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简称为“90天规则”。其他国家(地区)也有类似规定,只不过天数长短不一,最多的是183天。对跨国纳税人来说,由于个人所得额计算是在对纳税人身份、所得来源地判断、所得性质判断的基础上进行的。因此,主要应注意在收入来源地居住天数的计算,因为居住天数的多少是判断居民还是非居民的主要标准,而非居民有利于节税。在计算居住天数时应注意:(1)居住天数分纳税

2、年度计算,即按每年计算而不是跨年度计算。个人纳税人如果是跨年度居住的,应分别计算每个纳税年度中的居住天数。例如甲国某居民1998年12月1日至乙国,直至1999年1月20日离境,那么他在乙国居住的天数为:1998年为3l天,1999年为19天(离境之日不算在内)。(2)利用天数计算的一些具体规定。如税法规定,计算实际居住天数时,临时离境的不扣减天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累计多次不超过90日的离境。例如,某外籍人员1998年5月1日来华,6月1日离华。同年6月25日又入境,至7月31日离华。那么他在华的居住天数:5月在华居住天数为31天(5月1日5月31日);6月在华

3、居住天数为30天(6月1日6月30日);7月在华居住天数为30天(7月1日7月30日);合计居住天数为91天。因为该人第二次入华时间为6月25日,离第一次离华不超过30天,属临时离境,不扣减离华天数,而应连续计算。因此,纳税筹划者要善于利用临时离境的规定进行节税,具体做法是一次离境超过30日,或累计离境超过90日可争取扣减天数,达到节税目的。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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