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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会计准则间存在的永久性差异项目有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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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会计准则间存在的永久性差异项目有哪些 我国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存在的永久性差异主要体现为如下项目: (1)国债利息收入 纳税人购买国债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税,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纳税人通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 成立的其他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等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卫生、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贫困地区不超过年应纳税所得额3%的捐赠允许税前扣除。金融保险企业按不超过年应 纳税所得额的1.5%扣除。向受益人的直接捐赠不允许税前扣除。 (3)业务招待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o;全年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 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 (4)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允许抵税。 (5)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及罚款 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及罚款不允许抵税。 (6)各种赞助支出 各种赞助支出不允许抵税。 (7)超标的借款利息支出 超标的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抵税。 (8)工资、薪金支出 按计税工资的抵扣,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出,报财政部核定。北京市按不超过人均月800元扣除(允许上浮20%)。 (9)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纳税人的这3项费用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 14%, 1.5%计算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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