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问:出口企业申请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需要提供哪些资料?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规定:十、有关单证证明的办理(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出口的货物,受托方须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附件31),并将其及时转交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填报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见附件32),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1.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出口货物
2、报关单;3.委托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受托方被停止退(免)税资格的,不得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6号)规定:一、2015年5月1日(含5月1日,以海关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以后出口的货物,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及相关业务时,免予提供纸质报关单。但申报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的货物除外。课后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