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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取得抵债房产应及时缴纳房、土两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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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取得抵债房产应及时缴纳房、土两税 案情简介:近日,高淳地税局在与国土局交换信息时发现,某企业有块面积为100多平方米的土地,但其2015年房、土两税申报却为零。经约谈得知,该企业2015年3月取得某楼盘充抵广告费的房产一套,总费用257.35万元,并以公司名义取得了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由于是抵债房产,企业未将其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因此未能及时申报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根据规定,税务机关要求该企业补交2015年土地使用税326.44元,房产税(从价)16213.06元,并加收滞纳金1502.35元。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的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的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企业应当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进行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处理。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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