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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贵州国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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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贵州国税:定期定额户申请核定(调整)纳税定额 一、概述 尊敬的纳税人,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您可于办理开业登记的同时提出定额核定的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您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或所得额进行核定,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您的应纳税额;也可于其他征收方式转为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时提出申请。 1.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销售增值税应税劳务的纳税人月销售(营业)额在1.5万元以下; 2.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生产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3万元以下; 3. 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增值税纳税人月销售额在4万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定期定额户申请。 二、需填写的表格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三、我们的承诺 如果您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温馨提示 1、如果您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50%,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的申请。 2、您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争议的,可以在接到《核定定额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定额申请,并提供足以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于受理申请之日起3020日内书面答复。您也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直接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您在未接到重新核定定额通知、行政复议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前,仍应按原定额缴纳税款。 五、法律依据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 《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文书的通知》(国税函〔2006〕1199号)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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