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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收入:只是时间,而非金钱
曾有人问我:税法规定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反正是都不用缴税,这有什么区别吗?又有人发现:税法“税收优惠”一章的第二十六条是关于免税收入的条款,而这章却没有发现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再仔细找,原来是在“应纳税所得额”那一章。先看一下条文吧:
不征税收入
税法第七条 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税法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者财产,不得扣除或者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
免税收入
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六条 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为了说明以上条款精神,举一个简章 的例子:企业取得一笔钱100万元,第二年花掉,并带来了200万的收入。请看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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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不征税收入,只是延迟了缴税时间而已;优惠的只是时间,而非税款。关于不征税收入的条款,税法中写在“应纳税所得额”一章,而非“税收优惠”那章,实在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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