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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您弄明白了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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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您弄明白了吗?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哪些属于选择复议,哪些属于必经复议,总是区分不开,故进行归纳整理如下: 一、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区分哪些属于选择复议,哪些属于必经复议) 类型 税务行政行为 具体范围 必经复议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 (1)确认 ①纳税主体、②征税对象、③征税范围、④减税、免税、退税、⑤抵扣税款、⑥适用税率、⑦计税依据、⑧纳税环节、⑨纳税期限、⑩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 (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选择复议 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 如:不予核准延期申报、不予审批出口退税等 2.发票管理行为 包括发售、 收缴、 代***等 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税务保全措施包括: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强制执行措施: 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②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4.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罚款; 2).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3).停止出口退税权 5.税务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1).颁发税务登记证; 2).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行政赔偿 4).行政奖励 5.其它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 6.税务机关作出的资格认定行为 如:不予认定一般纳税人 7.税务机关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行为 8.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 9.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行为 10.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 11.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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