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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开发票的涉税风险-0.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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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开发票的涉税风险 问:公司预收账款较多,发货时有些客户暂时不让开增值税发票,等以后需要发票时再开具,这样处理是否有风险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以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贵公司不属于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在货物发出的当天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贵公司应在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 购货方根据自己对发票的需要时间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将会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风险。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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