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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上网了就是电信增值业务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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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上网了就是电信增值业务吗 随着Internet日益普及,依托于Internet开发的电子商务平台、在线软件服务、服务网络社区平台以及在这些平台上进行的B2B、B2C业务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中国企业和消费者日常商务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对税收管理提出了新的挑战。2010年5月苏州工业园区“12366”纳税服务热线的一个纳税辅导案例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一、基本情况 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拥有中国最大的旅游电子商务平台,也是目前中国惟一拥有B2B旅游企业间平台和B2C大众旅游平台的旅游电子商务网站的公司。甲公司主要从事基于上述商务平台的会员服务、旅游管理软件服务、在线旅游分销以及网络营销咨询等B2B业务,以及酒店预订、机票预订、景区门票预订、演出票务预订、在线租车等在线一站式旅游预订服务。公司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2009年,甲公司实现营业收入3700万元,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向合作伙伴(酒店、景区)收取的网络推广费,二是在线软件服务收入,三是订票的提成收入。目前,甲公司发展进入快车道,遇到一些税收问题:1.个人登陆网站预约酒店,离店后在网站上对该酒店进行点评。网站取得该酒店返还提成后,按一定比例与该个人分成。对个人取得的上述收入,公司应如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2.公司基于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平台,对在线旅游服务会员单位收取的推广费、在线软件服务费和预订提成收入,是否适用邮电通信业税目。 二、争议焦点 (一)个人分成的所得是否属于稿酬所得 甲公司认为,个人需在网站论坛栏目对所入住酒店进行规定字数的点评,网站发布点评后,方对该个人支付10~100元不等的费用。由于个人对其点评文字拥有著作权,虽然未通过图书、报刊出版,但由于网络本身属于新兴媒体,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应按照稿酬所得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 税务机关认为,首先,个人在网站上对某酒店点评,其实质是提供介绍服务。网站之所以支付点评费用给个人,是因为该个人的点评可以给其他登陆网站的游客以建议和参考,从而在客观上起到介绍酒店的作用。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刊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鉴别稿酬所得的关键点有三:一是属于作品,二是以图书、报刊形式,三是出版和发表。而作品是指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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