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为逃税虚报房价惹麻烦
●案情
2006年10月初,郑某与关某就买卖一幢房子之事进行了协商,双方口头约定了房价,并支付了2000元定金。同年11月13日,两人请本村村委主任杨某执笔书写了房屋买卖协议,郑某、关某、证人张某签了名。郑某当场付给关某购房款4.8万元,关某出具了一份收到5万元的收条。随后,关某将房子钥匙交给了郑某,郑某一家搬进该房屋居住至今。
在此期间,郑某多次要求关某协助办理产权证,都被拒绝。于是,郑某于2008年12月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关某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但关某反诉称,当初实际谈定房价10万元,为少交契税合同上写了5万元,双方曾口头约定另5万元两年后再付,但郑某至今未付。
●分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与关某购房协议依法成立,郑某作为房屋的买受人在取得房屋后有权要求出卖人关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故郑某要求关某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不过,通过庭审、举证、质证、人证可查明,双方当事人口头约定的房屋价款为10万元,为了“减轻”关某办理房屋产权证的负担,在书面协议上只将房屋价款写为5万元并约定交房当日付清,同时口头约定另5万元在两年后给付。现郑某已给付5万元,尚欠5万元,依法应当给付。最后,法院判决关某协助郑某办理过户手续,郑某给付关某购房款5万元。
●提醒
契税指对契约的征收的税,契税具有证明不动产所有人产权合法性的作用,由于计税方式客观上存在一定漏洞,对每笔交易进行评估也不切实际,这给少数试图投机取巧的当事人规避法律提供了空间。个别人在合同成交价上做文章,提交给国家交纳契税的合同大大压低实际成交价,这种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偷税行为,构成违法,严重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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