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避税”,资产摊销期“缩水”40年日前,湖北省老河口市某外商企业因违法摊销无形资产偷税,受到了税务机关的处理。老河口市国税局依法对该企业追缴所得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49085.09元。老河口市国税局对该企业2007年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税务稽查人员首先采用遵循性测试、分析性复核等税务审计方法,对企业的销售收入、产品成本、各项费用及税金等项目进行结构分析和趋势分析,结果发现企业管理费用中无形资产摊销的比重明显偏高。稽查人员随即开展询问调查,企业财务人员王某解释说,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在市三环路附近购买了一块土地,所以在管理费用中分摊了无形资产项目。稽查人员顺藤摸瓜,查看企业有关账簿凭证
2、,初步核实企业购入该地块的面积为14317.64平方米,金额为114.63万元。稽查人员依据企业账簿有关数据推算,确认该企业把摊销期定为10年,与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一般50年的惯例不符。为核实土地使用权的真实年限,稽查人员与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联系,查找到了该企业签订的合同,合同明文规定该地块使用权出让年限“自2007年2057年”,为50年。次日,面对稽查人员出示的合同复印件,财务人员却又辩解:“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税法也规定不得少于10年。我们按10年摊销没有错。”稽查人员说:“按税法规定,在纳税问题上若会计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企业应按税法规定予以调整。无形资产
3、的摊销期,在协议、合同中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该使用年限分期摊销。既然企业按合同取得了50年土地使用权,其摊销期就应该是50年。”稽查人员经过认真核查,最终查明该企业多摊销管理费用91703.28元,造成少缴所得税30262.08元。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老河口市国税局责令该企业立即调整相关账目,追缴其2007年少缴的所得税30262.08元、滞纳金3691.97元,并处以所偷税款50%即15131.04元的罚款。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