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清理损失的所得税处理问题:我公司有批设备大约1.5万元是02年购入的,一直未提折旧,到07.08.09年提了折旧,其实早已经不能使用,请问我该如何作账务处理?是提足了折旧再清理,还是直接清理入营业外支出呢? 还需要税务局批准吗?另外09年处理旧车一辆,因为购入后未提折旧,07.08年补提了两年,原值10万,清理收入2万已交增值税,累计折旧2万,请问固定资产清理损失额是8万吗?我能转入09年的营业外支出吗,在汇算清缴时列入可以吗?解答如下:第一项因已超过正常使用年限,是不需要审批的,属于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财产损失。可以直接转入营业外支出并可以税前扣除;关于车的损失应当按原值-折旧-不含税
2、的清理收入来计算,所以损失应当是10-2-2(不含税收入)元,车的正常报废年限税法规定是4年,所以如果使用超过4年可以如第一项处理即可,但如果不够4年,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账务处理时可以先转入营业外支出,如果税务机关没审批的话,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就行了。国税发200988号: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对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的范围采取了“正列举”方式,其范围包括以下6个方面: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和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场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也就是说,对上述6个方面的资产损失,企业可自行计算扣除,除上述范围以外的资产损失,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