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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如何理解09年3号文?.doc

上传人:快乐****生活 文档编号:2343958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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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理解09年3号文?问题描述:3号文规定:国有企业的工资在规定的总额内列支,超出规定的,不能税前扣除。也就是说,未超出政府规定的总额工资,是可以税前扣除的。那么在规定的工资总额内,工资明细中有各项补贴,如通信补贴等,是否要纳税调整?问题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另根据国家税务

2、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二、

3、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贵公司发生的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的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按文件规定扣除。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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