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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取得被投资方2008年以前形成的股息、红利,应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公司取得被投资方2008年以前形成的股息、红利,应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四条的规定,2008年1月1日以后,居民企业之间分配属于2007年度及以前年度的累积未分配利润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企业取得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综上所述,您公司取得被投资方2008年以前形成的股息、红利,符合以上条件的,按规定办理简易备案后,可按免税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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