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成销售方式下的财税处理分成销售方式是我们的实际工作中,也是经常遇到的一种销售方式,如某品牌进驻某商场,与商场约定,其销售收入的10%归商场所有;再如甲公司开发一套软件,委托乙公司销售,合同约定,销售收入的30%归乙公司所有。这种销售方式下,双方应如何进行账务与税务处理呢?笔者就这一问题谈一下个人的观点与看法。在实际工作中,一般有以下两种操作方式:1、有一方需要向最终取得商品的客户开具发票并收取款项。开具发票的一方,应按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收入,缴纳相关税款。向合作方支付分成款项时,应向合作方索索取发票,并作为成本的一部分进行账务处理。如取得合作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条件的,可以办理认
2、证抵扣手续。2、双方以各自收取的款项,分别向客户开具发票这种方式,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常见。账务处理上,按各自取得的收入和发票金额,作为收入处理,并交纳相关税费。如甲乙两公司合作开发一项专利技术,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的风险与收益。专利开发成功,并转让实现销售时,二者分别向客户开具发票。在开发过程中,应将各自开发成本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将开发成本资本化或费用化。取得收入时,按各自己取得收入开具发票的金额,确认收入,并按账上的开发成本资本化部分作为成本核算。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