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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无线直放站技术规范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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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数字无线直放站技术规范书 ———————————————————————————————— 作者: ———————————————————————————————— 日期: 2 个人收集整理 勿做商业用途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数字无线直放站技术规范书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 20092010年95月 本技术规范书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就向其提供数字无线直放站的投标人提出的技术要求,作为投标人制定技术应答书的依据。 投标人提供的系统天线、馈线应满足中国移动天线、馈线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第一部分:总则 1、总体要求 1。1本规范书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北京有限公司(项目业主,以下简称“买方")购买资本性优化项目所需设备的主要技术、业务功能和供货要求,供厂商(投标人,以下简称““卖方”")编写建议书和报价之用,卖方建议书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本规范书的要求。 1.2 卖方应为从事无线通信设备研发和制造的企业,对GSM网络及GSM技术有深刻理解。在数字无线直放站等的生产、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和网络优化方面有良好的经验和充足的技术实力。 企业具有稳定的组织机构,良好的信誉,足够的经济实力,充足的技术队伍,长久的生命力和延续性。卖方需向买方出示有效的企业资质证明(详见技术规范书第1.1718点)。 1。3对本规范书各条目的应答为“满足并优于”、“满足”和 “不满足”,“部分满足”视为“不满足”,对于相关技术参数指标等内容,投标人应在性能要求表格中每一项指标下方的空格内做逐项应答,说明能否满足要求,并填写具体数值,要求以产品标称值应答,应答用蓝色粗体字。此外要求提供相应软、硬件的详细技术资料和所运行环境的详细要求。对本规范书各条目的应答不得使用“明白”、“理解”等词语。卖方若对本规范书中的部分要求不能满足或者有不同于本规范书相关要求的其它建议,也应在建议书中详细说明。 1。4卖方应按照本文件的要求提供报价和详细的技术建议。卖方提供的各项设备、软件产品和系统的功能、性能应完全符合买方指明的标准,并满足或高于买方的要求。对于本文件未规定的有关系统性能,卖方应提出建议,并陈述其理由. 1。5卖方应该按照技术规范书的要求,在技术建议书中提供详细的总体方案、设备供货、安装调测、系统集成、实施计划、人员配备、验收测试、技术服务和培训等方面的内容.对于本文件未涉及的相关内容,卖方应提出建议,并陈述其理由。 1.6 卖方所提供的各项设备需送到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如果设备测试指标达不到厂家提供给买方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时,买方有权取消卖方的中标资格自行决定后续厂家的选择.卖方所提供的设备在发货前应在工厂进行严格和完善的测试检验,如设备运抵安装现场后经双方检查确认有短缺或损坏、或设备安装后经测试发现存在故障及性能、技术指标达不到厂家提供给买方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时,买方有权对该批货物进行退货或中取消卖方的供货资格并取消供货合同. 1.7 买方有权对到货的设备随机抽取样品,设备封样后送到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测试。如果设备测试指标达不到厂家提供给买方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时,买方有权对该批货物进行退货,买方保留进一步向卖方索赔权利.如果买方对重新到货的设备进行随机抽检,设备仍达不到厂家提供给买方的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时, 买方有权取消卖方的供货资格并取消供货合同。上述费用由卖方承担。 1。8 卖方应派遣熟悉设备、经验丰富的技术专家和技术人员协助完成具体项目的前期规划设计及方案制定工作,并保证所制定方案的经济合理性。如发生设备安装、调测等相关工作技术支持人员对设备性能不熟悉或支持不利,造成设备安装后1个月内不能正常运行,买方有权取消卖方的供货资格并取消供货合同. 1。9卖方将货物运送至买方指定交货地点后【2】日内,卖方应派其人员到买方指定地点参加开箱检验,货物合格后,双方应共同签署一个详细的验货合格证书。验货合格证书签署后,卖方将对设备按照买方要求进行安装督导、调测等工作,若货物满足本规范书的所有要求,买方将签发安装测试合格证书. 1。10自验货合格证书签署第二日起货物进入试用期,试用期为6个月,若货物在试用期内的运行状况满足本规范书的的所有要求,则买方将签发运行稳定报告;若货物在试用期内的运行状况未能满足本规范书的要求,则卖方应及时采取调换/修理或其他补救措施以使货物满足要求,同时试用期顺延,顺延时长为货物的故障时长。系统试运行期结束后,进行最终验收,双方签署验收报告. 1.11卖方对于产品向买方提供3年的保修期,自签署运行稳定报告第二日起算。在保修期内,卖方应对所提供的设备进行保修。在保修期内,如果发现由于设备本身的原因造成故障或损坏,卖方应进行免费修理或更换,更换或修理后的设备其保修期顺延. 1.12 系统投入运行后,在买方需要时,卖方应无偿地提供升级以及性能的修改或增加(例如:修改频率、网管协议版本升级等)。 1。13 本规范书中未给出,但我国行业标准、中国移动企业标准已有建议的系统设备性能和功能均应满足相应标准的最新建议要求。 1。14 所有由卖方提供的产品(由卖方提供的解决方案中所涉及到的所有项目包括技术,软件等)所引发的知识产权纠纷由卖方负责,买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1.15 卖方对于规范书的疑问可以通过书面材料与买方联系。在规定的投标书提交最后期限以前,买方将以书面材料给予答复。在技术谈判的各个阶段,买方将以书面形式要求卖方对有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技术澄清,卖方应以书面资料给予正式应答;所有各阶段的技术澄清文件都将作为合同附件。 1。16 买方在任何时候保留和拥有对本技术规范书的解释权。买方有权在签订合同前,根据需要修改和补充本技术规范书,修改补充后的最终技术规范书将作为合同的附件。 1.17本招标文件解释权属于买方。 1。18买方须提供其资质 1。18。1提供其投标设备在防水、防潮、抗老化等系统设计、安全性方面的可靠性文件. 1.18.2应提供有效期内的ISO9000、ISO14000或其他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文件。 1.18.3 投标设备的生产能力及供货能力。 1。18。4 应提供各项设备权威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报告. 1。19规范性引用文件 卖方的设备必须符合这些技术规范的要求: ((1)《900MHZ TDMA数字公用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路设计体制》(TZ019—95) ((2)《1800MHZ TDMA数字移动通信工程设计暂行规定》(部内标准) ((3)《关于公众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使用频段的通知》 ((4)《数字蜂窝GSM移动通信网络技术体制》(暂行) ((5)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范》 ((6)YD5039-97《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定》 ((7)) YD/T 1008—1999《移动通信移频中继机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 ((8)) YD/T 883-1999《900/1800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基站子系统设备技术要求及无线指标测试方法》 ((9)) YD/T 1059-2000《移动通信系统基站天线技术条件》 ((10)) GB 9410—88 《移动通信天线通用技术规范》 ((11)) GB2423.1-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A:低温试验方法》 ((12)) GB2423.2—89《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B:高温试验方法》 ((13)) GB/T2423.3—93《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14)) GB15842—1995《移动通信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15)) 《中国移动直放站监控系统功能规范 V1。0.0》、《中国移动直放站监控系统数据需求规范 V1。0.0》、《中国移动直放站设备网管接口技术规范V1。0。0》 1。20 质量管理与保障体系 1.20。1投标人应提供有效期内的ISO9000、ISO14000或其他质量保证体系认证文件; 1.20.2投标人应提供其投标设备在防水、防潮、抗老化等系统设计、安全性方面的可靠性文件; 1。20.3投标人应编制并提供本次投标设备在生产、服务等方面的质量保证计划和实施方案; 1。20。4招标人必要时可对投标人的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内容包括设计、生产、装配、测试记录和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等; 1.20.5招标人在招标和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任何批次产品进行随机抽检. 第二部分:性能要求 2. 性能要求 2。1 定义 本技术规范书采用下列定义: 数字无线直放站:是一种采用软件无线电技术,通过模数转换、数字滤波和数字信号处理技术、数模转换实现信号滤波和处理的一种无线信号覆盖设备。 数字无线直放站主要分两种类型:自激对消型(ICS)、噪声抑制型(NCS)。 2。2 测量条件 应在下列正常工作条件下进行测量 - 温度:+15℃~+35℃ - 相对湿度:45~75% — 电源:AC220V±4V或DC—48V±1V 2.3 工作频段 工作频段是指直放站在线性输出状态下的实际工作频率范围,根据需要设备可使用工作频段的全部和部分. 卖方提供的直放站需适用于900MHz频段: 上行 885~909MHz 下行 930~954MHz 2.4 性能指标 参数名称 参数值 设备规格 数字无线直放站 载波数 不低于16个 工作频段 上行: 885 MHz~909MHz 下行: 930 MHz~954MHz 最大额定输出 功率容差 Ⅰ机型(20W):下行 43±2dBm 上行 37±2dBm Ⅱ机型(10W):下行 40±2dBm 上行 35±2dBm 最大增益 90±3dB 增益调节范围 ≥30dB 增益调节误差 在0~10dB范围内总误差≤±1dB 在10~20dB范围内总误差≤±1dB 在大于20dB范围内总误差≤±1.5dB 自动电平控制 当输入信号电平提高<10dB(含10dB)时,输出功率应保持在最大输出功率的±2dB之内;当输入信号电平提高超过10dB时,输出功率应保持在最大输出功率的±2dB之内或关闭输出 带内波动 ≤3dB(峰-峰值) 噪声系数 ≤4dB 输入输出驻波比 ≤1.4 带外抑制 ±400kHz:≥40dB; ±600kHz:≥60dB; ±1MHz:≥65dB 互调衰减 三阶≤-36dBc/3kHz 五阶≤—45dBc/3kHz 9kHz-1GHz带内≤—36dBm/100kHz 1GHz-12.75GHz带外≤-30dBm/1MHz 杂散发射 ≤—36dBm/100kHz,9kHz~1GHz ≤—30dBm/1MHz,1GHz~12。75GHz 时延 ≤13μs 最大射频输入 (非损坏) 10dBm 上行噪声 抑制后底噪 ≤—50dBm(增益90dB,RBW=200KHz) —174dBm+10LOGB+Nf 5+G=-50dBm 输入范围及 调制精度 输入范围为LMAX最大额定输入电平+5~最大额定输入电平-35dB 频率误差(8psk):—45Hz≤ΔF≤+45Hz EVM(8psk)6% 杂散发射-载波 发射模版 功率电平 ((dBm)) ≥43 <43 ≤33 f0±100kHz +0.5 +0。5 +0.5 f0±200kHz —30 —30 —30 f0±400kHz —56 —56 -56 600-〈1200kHz -70 注1 —60 1200—<1800kHz —73 注2 -63 杂散发射=(43dBm—最大额定功率)-70dB: 杂散发射=(43dBm-最大额定功率)—73dB 杂散发射-带内 杂散发射 功率电平 ((dBm)) F0±1800—<6000kHz F0±6000kHz~fhl ≥43dBm ≤75dB/30kHz ≤80dB/100kHz ≤43dBm ≤Pn注1或≤—36dBm/30kHz ≤80dB或≤—36dBm/100kHz ≤33dBm ≤63dB或≤-36dBm/30kHz ≤70或≤—36dBm/100kHz ≤24dBm    ≤63dB或-47dBm/30kHz ≤70或59dBm ≤19dBm ≤63dB或—52dBm/30kHz ≤70或64dBm ≤14dBm ≤63dB或—57dBm/30kHz ≤70或69dBm 注1:Pn(dB)=(43dBm—最大额定输出功率)-75dB 杂散发射—带外 杂散发射 9kHz~150kHz —36dBm/1kHz 150kHz~30MHz —36dBm/10kHz 30MHz~80MHz —36dBm/100kHz 80MHz~1000MHz —36dBm/100kHz 1000MHz~12.75GHz —30dBm/1MHz 806MHz~821MHz -67dBm/100kHz 825MHz~835MHz —67dBm/100kHz 851MHz~866MHz -57dBm/100kHz 870MHz~880MHz -57dBm/100kHz 885MHz~889MHz 正常≤-98dBm/100kHz M1≤-91dBm/100kHz M2≤—86dBm/100kHz M3≤-81dBm/100kHz 885MHz~909MHz 909MHz~915MHz 930MHz~934MHz -57dBm/100kHz 930MHz~954MHz —57dBm/100kHz 954MHz~960MHz -57dBm/100kHz 1710MHz~1725MHz 正常≤-98dBm/100kHz M1≤—96dBm/100kHz M2≤—91dBm/100kHz M3≤-86dBm/100kHz 1745MHz~1755MHz 1755MHz~1785MHz -86dBm/1MHz 1785MHz~1805MHz -86dBm/1MHz 1805MHz~1820MHz —47dBm/100kHz 1840MHz~1850MHz —47dBm/100kHz 1850MHz~1880MHz —58dBm/100kHz 1880MHz~1900MHz 86dBm/1MHz 1900MHz~1915MHz 86dBm/1MHz 1905MHz~1920MHz 86dBm/1MHz 1920MHz~1935MHz 86dBm/1MHz 1940MHz~1955MHz 86dBm/1MHz 2010MHz~2025MHz 86dBm/1MHz 2110MHz~2125MHz 86dBm/1MHz 2130MHz~2145MHz 86dBm/1MHz 2300MHz~2400MHz 86dBm/1MHz 2400MHz~2484GHz -47dBm/1MHz 2500MHz~2690MHz 86dBm/1MHz 3300MHz~3400MHz 86dBm/1MHz 3400MHz~3430MHz 86dBm/1MHz 3500MHz~3530MHz 86dBm/1MHz 注: FL:工作频段低端边缘频率;FH:工作频段高端边缘频率;f0:工作频率 Dcs1800MHz系统的M1发射功率≤32dBm、  M2发射功率≤27dBm、M1发射功率≤22dBm GSM900MHz系统的M1发射功率≤24dBm、  M2发射功率≤19dBm、M1发射功率≤14dBm 阻塞 ((不得下降6dB)) 干扰信号频率 室外型 F1a —20 MHz~F1—2。5 MHz和F2b+2。5 MHz~F2+20 MHz -40dBm 9kHz~F1-20MHz和F2+20MHz~12.75GHz —15dBm 851MHz~880MHz +16dBm 921MHz~960MHz(900MHz直放站下行不做要求) +16dBm 1805MHz~1880MHz(1800MHz直放站下行不做要求) +16dBm 1880MHz~1920MHz +16dBm 2010MHz~2025MHz +16dBm 2110MHz~2170MHz +16dBm 2300MHz~2400MHz +16dBm 2400MHz~2483.5MHz +16dBm 2500MHz~2690MHz +16dBm 3300MHz~3600MHz +16dBm 806MHz~835MHz 0dBm 876MHz~880MHz 0dBm 885MHz~915MHz(900MHz直放站上行不做要求) 0dBm 1710MHz~1785MHz(1800MHz直放站上行不做要求) 0dBm 1880MHz~1920MHz 0dBm 1920MHz~1980MHz 0dBm 带内载波泄露 (谐波叠加) 带内载波泄露(谐波叠加)(上行) 带内载波泄露应≥60dB 隔离度 隔离度(适用于无线数字直放站) 小于增益10dB不自激 噪声抑制功能 门限功能 噪声抑制比≥17dB 关闭噪声抑制功能 多载波时隙 噪声抑制功能 多载波时噪声抑制互不影响 2.5 监控功能: 必须符合中国移动《中国移动直放站监控系统功能规范 V1.0。0》、《中国移动直放站监控系统数据需求规范 V1.0。0》、《中国移动直放站设备网管接口技术规范V1.0.0》 2.6电源适应性: 交流供电设备应支持备用电源,除交流供电外,还可提供太阳能供电、蓄电池供电等,卖方可根据自身设备特点如实列出。 2.7环境适应性要求 环境要求是指导性的,适用于直放站的全部类型,环境要求包括3个部分: n 设备对环境影响的要求 n 环境对设备影响的要求 n 在指定环境下的设备要求 2.8 安全要求 安全要求及测试方法应符合GB4943“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的相关条款。 2。9 接地导体电阻和连接电阻 接地导体电阻和连接电阻的要求和试验方法见IEC60950—1999《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性》第二章第六节的规定。 如果被测电路的电流额定值小于或等于16A,试验电流、试验电压和试验时间应按如下确定: - 试验电流为被测电路电流额定值的1.5倍; - 试验电压不应超过12 V; - 试验时间为60s。 根据电压压降计算出的保护连接导体电阻不应超过0.1Ω。 如果被测电路的电流额定值超过16A,试验电流和试验时间应按如下确定: - 2倍的电路电流额定值进行2min; - 对直流供电的设备由制造厂商规定。 保护连接导体的电压压降不应超过2。5V。 2.9 抗电强度 2.9.1 电源电路的抗电强度 试验电压按如下确定: - 被测设备工作电压峰值或直流值≤184V,对于有接地保护的被测设备试验电压为交流1000V((50Hz)),或对于无接地保护的被测设备试验电压为交流2000V((50Hz)); -被测设备工作电压峰值或直流值为184V至354V((含354V)),对于有接地保护的被测设备试验电压为交流1500V((50Hz)),或对于无接地保护的被测设备试验电压为交流3000V((50Hz)); 试验期间,被测设备的绝缘不应击穿。 试验电压施加点按下列适用情况选取: - 一次电路与机身之间; - 一次电路与二次电路之间; - 一次电路与零部件之间。 2.9。2 通信口的抗电强度 对于稳态试验试验电压与试验施加点按如下确定: - 在正常使用中,对于设备上需要抓握或接触的不接地的导电零部件和非导电零部件((例如电话的受话器或键盘)),应在这些零部件与通信口之间施加交流1500V((50Hz))的试验电压; - 对于其它零部件和电路以及与其它设备相连接的接口,应在这些零部件、接口与通信口之间施加交流1000V((50Hz))的试验电压. 试验期间,被测设备的绝缘不应击穿. 2。9.3 接触电流 电源电路的接触电流 最大接触电流应<3。5mA((RMS))。 通信口的接触电流 每个通信口与其它零部件之间的最大接触电流应≤0。25mA((RMS))。 2。10 支持数据业务功能: 能够支持GPRS/EDGE数据业务功能。 第三部分:项目管理要求 3、供货及验收 3。1供货 卖方中标后,当买方有采购需求时,应在买方提出供货需求、卖方收到订单之后7天之内提供订货设备,如由卖方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卖方应赔偿买方的损失。 卖方需填写下表,说明对买方的供货能力。 卖方对买方的供货能力 设备类别 供货能力(套/周) 说明:卖方的供货能力应满足该类别设备中任意一款本次采购设备的最小供货量。 3.2验收 3。2.1工程初验 工程初验的时间为设备开通正常后的三个月,验收要求如下: l 买方可以在卖方工厂或货物送达合同规定交货地点后对所有合同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地点由双方商定。 l 卖方应在验收前6天内向买方提供验收计划,其中包括:测试项目建议、测试方法及测试程序、测试时间表、测试仪表等。最终的测试计划由买卖双方共同商定。 l 卖方应提供验收所必须的设施,如测试仪表、工具、图纸、参考数据和其它资料等 验收项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A. 资料验收 包括:竣工文件;设备资料;测试资料;设备验收申请表;其它资料(包括建筑物资料、地址、注意事项等)。 B. 安装验收 包括:设备安装;天馈系统的安装及布放;电源线和地线的布放 C. 性能验收 包括下列测试验收项目: 1) 天馈系统的性能(驻波比) 2) 施主天线接收的主信号 3) 隔离度测试 4) 上下链路平衡 5) 设备的覆盖(覆盖边缘BCCH,手机发射功率、接收电平) 6) 设备覆盖区的通话质量(RQ) 7) 设备覆盖区的掉话率 8) 设备覆盖区的接入失败率 9) 设备覆盖区和周围基站的切换成功率 10) 设备接入网络监控系统 注:设备的各项测试验收指标必须满足移动总部和云南分公司买方相关规范的要求。 3.2.2试运行期间观察记录 试运行测试项目至少如下: ● 故障率观察. ● 各项功能和性能观察。 ● 维护功能测试。 ● 必要的其它各类测试.买方将从随机抽取2台设备送检,如不能达到相关指标要求,将全部退货。 3。2.3 工程终验 ((1))系统试运行(六个月)通过后将进行最终验收。最终验收将检验工程整个系统是否能正式开通. ((2)) 系统验收时,买方会以本技术规范和移动总部和****移动公司买方相关规范的要求来进行最终验收。 3。3工程服务要求(进度、管理) 3.3.1总体要求 (1)卖方须在工程的实施、割接,网络优化及长期支持等方面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2)卖方须负责所提供无线设备的安装设计、施工、调试及开通. (3)卖方须提供设备安装调试时所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卖方有责任在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前提下提供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咨询等。 (4)在设备安装和系统调测期间,移动买方有权派出技术人员参加,卖方有义务对其进行指导。 (5)卖方须根据合同规定将安装和调试资料提前单独发往安装现场。 (6)对于移动买方购买的所有软件,卖方须提供独立介质存储的软件拷贝。 (7)在系统设备试运行期间,根据需要卖方有责任派技术人员到现场指导维护工作。 (8)试运行期间出现的设备故障,卖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处理完毕,恢复设备无故障运行,并交给移动买方详细的故障处理分析报告.该报告将视为试运行期间的统计报告,作为日后确定是否结束试运行的依据之一。 (9)在网络和设备扩容及软件升级时,设备厂商卖方必须根据移动买方要求派技术人员到场指导。 (10)卖方必须提供7×24小时售后服务、技术支持。 (11)终验后的保修期内,卖方必须承诺及时解决设备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免费维修或更换损坏的部件。 (12)保修期满后的营运期内,卖方须提供可供移动买方选用的技术服务内容,由双方约定此阶段的技术服务具体要求. 3.4工程服务内容 (1)设备安装:卖方必须对所提供的所有设备提供安装服务包括工程的实施、割接、网络优化及长期技术支持等。卖方提供的设备必须在规定的安装时间前到达安装现场。在设备安装前,卖方须提供安装手册(包括设备描述、安装步骤、安装工具和安装材料等). (2)设备及系统调测:卖方须负责所提供的全套无线设备的系统调测和联网调测工作。 (3)卖方须承担由安装到开通的全部技术责任;卖方须承担试运行期间和保修期间的技术责任;卖方须承担设备寿命期间的技术支持。 (4)系统优化的要求。由于新设备的增加,对全网质量造成了影响,卖方必须承担网络优化的配合工作,保证网络指标不低于割接前。 (5)设备开通后,如发生设备软件优化、升级、扩展等情况,卖方须提前向移动买方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 3。5工程界面划分 (1)买方负责提供装机条件(包括场地、传输、市电、抱杆、特殊天线等基础条件)和测试条件; (2)卖方须按照合同中的要求提供全套设备软硬件、安装材料、专用工具、安装手册和安装图,并负责设备的安装、调测、开通、网络优化配合; (3)卖方负责提供安装、调测所需的全部仪表及工具; (4)卖方必须按移动买方相关规范中的要求办理移交和验收手续。 注:买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对以上分工进行修改和补充。 ((5)卖方须向买方提出日常维护所需的仪器、仪表和工具建议,并报出价格供买方选择。 3.6。售后要求 3。6.1保修 (1) 保修期为买方终验合格后3年.保修期内出现返修及更换的,返修件或更换件的保修期自动延长1 年,自重新安装并经验收之日起算。新购件同样享有1年保修期。保修期内所有服务费用(包括交通费、返修件和更换件的安装费和测试的相关费用等)全部由投标人承担;保修期外招标人只负责维修所需的设备费、材料费和安装费。 (2) 保修期内出现的故障,卖方必须在接到买方通知后48小时内解决问题,恢复设备正常使用,其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3) 保修期外出现的故障,卖方必须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48小时内解决问题,恢复设备正常使用。 3。6。2技术服务 (1) 卖方应提出专为本项目提供售后服务的完整方案,应有确定的售后服务人员和服务热线电话,并保障提供7×24小时/周的全天候服务。 (2) 如相同问题多次发生,卖方应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并给出解决方案。 (3) 卖方应在应答书中描述服务支撑体系的运作情况,填写下表。 服务支撑体系 机构名称 服务区域 具体地址 联系人 电话                               3。7.技术记录及技术培训 3.7。1。技术资料 (1) 卖方的应答书应提供设备详细说明书,其中包括设备规格、技术指标、以及机械结构尺寸、包装尺寸、安装要求(接头安装、防水、运输等)、重量、环境条件等. (2) 卖方应随每套设备提供1套技术文件,所提供的文件应能满足系统正常运行所需的管理、运营和维护需要,包括系统和设备说明书、使用手册、技术规范、安装测试说明等,并应附有设备及构件的详细清单。 (3) 买方有权复制卖方所提供的资料,作为设备的维护管理之用。 (4) 所有文件必须是中文版本。 3。7.2技术培训 卖方应负责培训买方技术人员。技术培训内容应包括所提供设备的原理、技术性能、安装调试、维护保养等全部内容,全部教材由卖方提供.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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