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江西地税:停复业登记指南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停业、复业登记的管理。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其它纳税户可参照执行。
提交资料清单
纳税人需停业的,应在停业前向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附送下列证件、资料:
a)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停业的,提供停业文件;
b)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c)发票领购折及未使用完的发票;
d)其他需要提供的证件、资料。
纳税人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按上列规定进行申请。
已核准停业的纳税人应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原受理停业申请的办税服务厅领取并填写《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
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表格和提交的证件、资料并进行初审,停业证件、资料齐全且报告书的填写符合规定的,录入征管软件并提交,打印取件日期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给申请人;停业证件、资料不全、不真实或报告书的填写不符合规定的,当即退回补正或重新填报。
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填报的《停业复业(提前复业)报告书》并进行审核,对报告书填写符合规定的,即时退回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折》和封存的空白发票,并在征管软件中为该纳税人进行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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