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业连锁企业应该如何办理汇总纳税 深国税发1996684号文规定“对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的连锁经营商业企业的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 1、在深圳市内的分支机构的申报纳税事项经市局审批同意后可以集中在总机构进行。 2、集中在总机构申报纳税的连锁商业企业所需发票(含分支机构)统一由总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提供或审批印制;税款(含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统一计提,并按各分支机构的销售比例分别到分支机构所在征收机关申报纳税;申报时,首先向总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提供完备的申报资料及附表,再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提供申报表及附表,并按销售比例缴纳税款。 3、集中在总机构申报纳税的连锁商业企业的发票稽核、进销项
2、税额的审核、销售比例的审定等方面的工作由总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负责,分支机构所在地征收机关仅对分支机构的销售额有查实权;税务稽查工作统一总机构所在地税务稽查机关负责。”因此,商业连锁企业总分支机构可以办理汇总申报。需要特别主意的是,许多企业在咨询中认为 “商业连锁企业” 是自我认定的,其实“商业连锁企业”是根据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注明的“连锁经营”的性质确定的,企业经营上具有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核算的特点。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