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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尔转让固定资产与频繁转让股票有何区别?
问:在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里规定了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没有对财产的分类做细分规定。一般偶尔的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和在股市上频繁转让股票,在税务上属于财产转让,是否有区别对待?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转让财产收入,是指企业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六条所称资产的净值和第十九条所称财产净值,是指有关资产、财产的计税基础减除已经按照规定扣除的折旧、折耗、摊销、准备金等后的余额。”
一般偶尔的转让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和在股市上频繁转让股票,在税务上均属于财产转让,均根据以上规定进行处理,没有文件规定区别。
在股市上频繁转让股票特殊的税务规定是: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期间,取得了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若连续持有超过12个月取得的,为免税收入。否则,为应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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