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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定金罚则是什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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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定金罚则是什么? 订金大家都听得多了,交易之前先预付的一部分钱款。然而定金罚则是什么呢?什么时候适用或者不适用呢?这些问题大家可能都不太清楚,以下会计网小编都整理好了,一起来看看吧! 【定金罚则是什么?】 定金罚则即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罚则与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是可以定金为代价解除合同的,而无论合同履行是否构成违约,因此解约定金和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等方面是有区别的,二者可以并用。 因此,定金与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只要对违约金的性质、定金的性质予以明确约定,在某种情形下是可以同时适用的。 【什么情况下不适用定金罚则?】 1.没有书面约定定金的内容; 2.没有实际给付定金; 3.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 4.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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