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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哪些费用应分期在税前摊销?
按建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发生的费用支出一般可在当期扣除,但也有部分费用支出不能全额一次性在当期扣除,而应采取分期摊销的方法在税前列支。依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应分期在税前摊销的费用支出主要是:
(1)开办费。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依法能够在税前列支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可作为开办费,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按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分期均额扣除。
(2)低值易耗品。个体工商户一次性购入低值易耗品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的规定执行。
(3)税控收款机。个体工商户购置税控收款机的支出,应在2年~5年内分期扣除。
(4)修理费用。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如数额较大或发生不均衡的应分期扣除。具体期限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税局的规定执行。
(5)无形资产。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内分期均额扣除。作为投资或受让的无形资产,在法律、合同和协议中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按该使用年限分期扣除;没有使用年限或是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扣除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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