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计提坏帐准备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082号)规定: (九)提取坏帐、呆帐准备金和坏帐、呆帐损失的管理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帐准备金。取消该审批事项后,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从以下方面加强管理工作:1.应要求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说明坏帐、呆帐损失采取直接核销法还是备抵法。2.主管税务机关应着重审核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已计提准备金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重点是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准备金数额,是否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
2、法(国税发200084号)和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号)的规定执行,其计算基数和比例有无超出规定的范围。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可提取5的坏帐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帐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因此,可以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坏帐准备金。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