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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外国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兑换外汇办理手续.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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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外国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兑换外汇办理手续 外国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兑换外汇办理下列手续 1、各国驻华的外交外表机构、领事机构、商务机构以及驻华的国际组织机构和民间机构(以下简称驻华机构),外交管、领事官以及各驻华机构所属常驻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汇入或携入的自由外汇和人民币外汇票证,可以自行保存,也可以卖给或存入中国银行及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2、银行为驻华机构开立外币存款账户和人民币特种存款账户,并监督开户单位收付。驻华机构从其账户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加盖“不可兑回外币”戳记,其未使用的外汇兑换券不得兑回外币,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3、银行为常驻人员开立外币存款账户和人民币特种账户,常驻人员从其账户中提取外汇兑换券时,由开户行在水单上注册“常驻人员存款户”。离境时,如要求将未用完的外汇券兑成外汇汇出或携出境外,银行凭本人出境证明或收音机票和有效期内的兑换水单方予兑给部分外汇(最多不超过原兑换数的50%)。常驻人员不出境的,未用完的外汇券不能兑回外汇,只能在中国境内继续使用。 4、凡与我国订有支付协定的国家,其驻华机构或常驻人员汇入的记账外汇,只限提取人民币。 5、各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领带机构,收取中国公民以人民币交付的公证费、认证费,如要求兑成外汇,须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局提出书面申请,按照批准的意见办理。 6、驻华机构及常驻人员由外国或港澳等地区携入的或在中国境内购买的各种物品、设备、用具等,如果出售,所得人民币款项,银行不予供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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