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凭证的审核规范1、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原始凭证应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应当视为不合法:(1)填写的数字计算错误。(2)填写的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3)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者;2、支出凭证的审核(1)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金额较小的可以用收据代替。(2)对于公司购进商品或支付费用所取得的原始凭证,应盖有对方企业的财务印章,并载明下列各项内容:该企业的名称、地址;商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商品的单价、总价;交易日期等。(3)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内容:该用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支付款项事由;实收金额;收到日期等。3、收入凭证的审核(1)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够证明收入的凭证。(2)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销售(或出售)日期;客户名称及地址;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单价及总价;公司的名称、地址及印章;(3)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视为不合法: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符;收入与事实经过不符;数字计算错误;手续不全;其他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