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货物销售运费等费用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问:我公司为商品流通企业一般纳税人,因近期需要收取客户的2万元以下的运费及一些零星杂费,产生的这部分收入是与销售的货物相联系的,那么此部分收入可否作为价外费用将与货物一起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客户,发票的内容可否填写“杂费”或“其他费用”。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
2、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一)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二)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所以,贵公司收取的运费及一些零星杂费如果属于上述文件规定的“价外费用”的范围,需要与货物销售开在同一张发票上,项目应为“价外费用”。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