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山东国税: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
业务概述
委托方遗失受托方退税部门出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需申请补办的,应由委托方先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出具《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生成),交由受托方据此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补办。
纳税人应提供主表和份数 《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1份
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
2.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原件及复印件(准予在180天内提交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或远期收汇证明(进行外汇管理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申报时不需提供纸质核销单)
3.代理出口协议(合同)副本及复印件
4. 载有《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
纳税人办理时限要求 无
税务机关承诺办理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试行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国税函[2005]10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申报出口退税免于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试行出口企业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6]91号)
工作标准和要求 1.受理审核
(1)审查出口企业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出口企业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出口企业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3)审核《代理出口未退税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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