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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
为落实落实《中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预防动物疫病传输扩散,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规范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操作技术,制订本规范。
1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适用于国家要求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屠宰前确定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定为不可食用动物产品,和其它应该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及动物产品。
本规范要求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技术工艺和操作注意事项,处理过程中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包装、暂存、转运、人员防护和统计等要求。
2引用规范和标准
GB19217医疗废物转运车技术要求(试行)
GB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5085.3危险废物判别标准
GB/T16569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GB19218医疗废物焚烧炉技术要求(试行)
GB/T1992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
当上述标准和文件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3.1无害化处理
本规范所称无害化处理,是指用物理、化学等方法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消亡其所携带病原体,消除危害过程。
3.2焚烧法
焚烧法是指在焚烧容器内,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在富氧或无氧条件下进行氧化反应或热解反应方法。
3.3化制法
化制法是指在密闭高压容器内,经过向容器夹层或容器内通入高温饱和蒸汽,在干热、压力或蒸汽、压力作用下,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方法。
3.4高温法
高温法是指常压状态下,在封闭系统内利用高温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方法。
3.5深埋法
深埋法是指按摄影关要求,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入深埋坑中并覆盖、消毒,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方法。
3.6硫酸分解法
硫酸分解法是指在密闭容器内,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用硫酸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分解方法。
4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处理
4.1焚烧法
4.1.1适用对象
国家要求染疫动物及其产品、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尸体,屠宰前确定病害动物、屠宰过程中经检疫或肉品品质检验确定为不可食用动物产品,和其它应该进行无害化处理动物及动物产品。
4.1.2直接焚烧法
4.1.2.1技术工艺
4.1.2.1.1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等预处理。
4.1.2.1.2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焚烧炉本体燃烧室,经充足氧化、热解,产生高温烟气进入二次燃烧室继续燃烧,产生炉渣经出渣机排出。
4.1.2.1.3燃烧室温度应≥850℃ 。燃烧所产生烟气从最终助燃空气喷射口或燃烧器出口到换热面或烟道冷风引射口之间停留时间应≥2s。焚烧炉出口烟气中氧含量应为 6% -10%(干气)。
4.1.2.1.4二次燃烧室出口烟气经余热利用系统、烟气净化系统处理,达成 GB16297要求后排放。
4.1.2.1.5焚烧炉渣和除尘设备搜集焚烧飞灰应分别搜集、贮存和运输。焚烧炉渣按通常固体废物处理或作资源化利用;焚烧飞灰和其它尾气净化装置搜集固体废物需按 GB5085.3要求作危险废物判定,如属于危险废物,则按 GB18484和 GB18597要求处理。
4.1.2.2操作注意事项
4.1.2.2.1严格控制焚烧进料频率和重量,使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能够充足和空气接触,确保完全燃烧。
4.1.2.2.2燃烧室内应保持负压状态,避免焚烧过程中发生烟气泄露。
4.1.2.2.3二次燃烧室顶部设紧急排放烟囱,应急时开启。
4.1.2.2.4烟气净化系统,包含急冷塔、引风机等设施。
4.1.3炭化焚烧法
4.1.3.1技术工艺
4.1.3.1.1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投至热解炭化室,在无氧情况下经充足热解,产生热解烟气进入二次燃烧室继续燃烧,产生固体炭化物残渣经热解炭化室排出。
4.1.3.1.2热解温度应≥600℃ ,二次燃烧室温度≥850℃ ,焚烧后烟气在850℃ 以上停留时间≥2s。
4.1.3.1.3烟气经过热解炭化室热能回收后,降至 600℃ 左右,经烟气净化系统处理,达成 GB16297要求后排放。
4.1.3.2操作注意事项
4.1.3.2.1应检验热解炭化系统炉门密封性,以确保热解炭化室隔氧状态。
4.1.3.2.2应定时检验和清理热解气输出管道,以免发生阻塞。
4.1.3.2.3热解炭化室顶部需设置和大气相连防爆口,热解炭化室内压力过大时可自动开启泄压。
4.1.3.2.4应依据处理物种类、体积等严格控制热解温度、升温速度及物料在热解炭化室里停留时间。
4.2化制法
4.2.1适用对象
不得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和牛海绵状脑病、痒病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处理。其它适用对象同4.1.1。
4.2.2干化法
4.2.2.1技术工艺
4.2.2.1.1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等预处理。
4.2.2.1.2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高温高压灭菌容器。
4.2.2.1.3处理物中心温度≥140℃ ,压力≥0.5MPa(绝对压力),时间≥4h(具体处理时间随地理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2.1.4加热烘干产生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4.2.2.1.5加热烘干产生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4.2.2.2操作注意事项
4.2.2.2.1搅拌系统工作时间应以烘干剩下物基础不含水分为宜,依据处理物量多少,合适延长或缩短搅拌时间。
4.2.2.2.2应使用合理污水处理系统,有效去除有机物、氨氮,达成 GB8978要求。
4.2.2.2.3应使用合理废气处理系统,有效吸收处理过程中动物尸体腐败产生恶臭气体,达成 GB16297要求后排放。
4.2.2.2.4高温高压灭菌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持证上岗。
4.2.2.2.5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根本清洗消毒。
4.2.3湿化法
4.2.3.1技术工艺
4.2.3.1.1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预处理。
4.2.3.1.2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送入高温高压容器,总质量不得超出容器总承受力五分之四。
4.2.3.1.3处理物中心温度≥135℃ ,压力≥0.3MPa(绝对压力),处理时间≥30min(具体处理时间随地理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2.3.1.4高温高压结束后,对处理产物进行首次固液分离。
4.2.3.1.5固体物经破碎处理后,送入烘干系统;液体部分送入油水分离系统处理。
4.2.3.2操作注意事项
4.2.3.2.1高温高压容器操作人员应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持证上岗。
4.2.3.2.2处理结束后,需对墙面、地面及其相关工具进行根本清洗消毒。
4.2.3.2.3冷凝排放水应冷却后排放,产生废水应经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成 GB8978要求。
4.2.3.2.4处理车间废气应经过安装自动喷淋消毒系统、排风系统和高效微粒空气过滤器(HEPA 过滤器)等进行处理,达成
GB16297要求后排放。
4.3高温法
4.3.1适用对象
同4.2.1。
4.3.2技术工艺
4.3.2.1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等预处理。处理物或破碎产物体积(长×宽×高)≤125cm3(5cm×5cm×5cm)。
4.3.2.2向容器内输入油脂,容器夹层经导热油或其它介质加热。
4.3.2.3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输送入容器内,和油脂混合。常压状态下,维持容器内部温度≥180℃ ,连续时间≥2.5h(具体处理时间随地理物种类和体积大小而设定)。
4.3.2.4加热产生热蒸汽经废气处理系统后排出。
4.3.2.5加热产生动物尸体残渣传输至压榨系统处理。
4.3.3操作注意事项
同4.2.2.2。
4.4深埋法
4.4.1适用对象
发生动物疫情或自然灾难等突发事件时病死及病害动物应急处理,和边远和交通不便地域零星病死畜禽处理。不得用于患有炭疽等芽孢杆菌类疫病,和牛海绵状脑病、痒病染疫动物及产品、组织处理。
4.4.2选址要求
4.4.2.1应选择地势高燥,处于下风向地点。
4.4.2.2应远离学校、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村庄、动物喂养和屠宰场所、饮用水源地、河流等地域。
4.4.3技术工艺
4.4.3.1深埋坑体容积以实际处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数量确定。
4.4.3.2深埋坑底应高出地下水位1.5m 以上,要防渗、防漏。
4.4.3.3坑底洒一层厚度为 2-5cm 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
4.4.3.4将动物尸体及相关动物产品投入坑内,最上层距离地表1.5m 以上。
4.4.3.5生石灰或漂白粉等消毒药消毒。
4.4.3.6覆盖距地表20-30cm,厚度不少于1-1.2m 覆土。
4.4.4操作注意事项
4.4.4.1深埋覆土不要太实,以免腐败产气造成气泡冒出和液体渗漏。
4.4.4.2深埋后,在深埋处设置警示标识。
4.4.4.3深埋后,第一周内应每日巡查 1次,第二周起应每七天巡查1次,连续巡查3个月,深埋坑塌陷处应立即加盖覆土。
4.4.4.4深埋后,立即用氯制剂、漂白粉或生石灰等消毒药对深埋场所进行1次根本消毒。第一周内应每日消毒 1次,第二周起应每七天消毒1次,连续消毒三周以上。
4.5化学处理法
4.5.1硫酸分解法
4.5.1.1适用对象
同4.2.1。
4.5.1.2技术工艺
4.5.1.2.1可视情况对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进行破碎等预处理。
4.5.1.2.2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或破碎产物,投至耐酸水解罐中,按每吨处理物加入水150-300Kg,后加入 98%浓硫酸300-400 Kg(具体加入水和浓硫酸量随地理物含水量而设定)。
4.5.1.2.3 密闭水解罐,加热使水解罐内升至 100-108℃ ,维持压力≥0.15MPa,反应时间≥4h,至罐体内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完全分解为液态。
4.5.1.3操作注意事项
4.5.1.3.1处理中使用强酸应按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相关要求实施,操作人员应做好个人防护。
4.5.1.3.2水解过程中要先将水加入到耐酸水解罐中,然后加入浓硫酸。
4.5.1.3.3控制处理物总体积不得超出容器容量70% 。
4.5.1.3.4酸解反应容器及储存酸解液容器均要求耐强酸。
4.5.2化学消毒法
4.5.2.1适用对象
适适用于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可疑被污染动物皮毛消毒。
4.5.2.2盐酸食盐溶液消毒法
4.5.2.2.1用2.5% 盐酸溶液和15% 食盐水溶液等量混合,将皮张浸泡在此溶液中,并使溶液温度保持在 30℃ 左右,浸泡 40h,1m2皮张用 10L消毒液(或按 100mL25% 食盐水溶液中加人盐酸1mL配制消毒液,在室温15℃ 条件下浸泡48h,皮张和消毒液之比为1:4)。
4.5.2.2.2浸泡后捞出沥干,放入 2%(或 1% )氢氧化钠溶液
中,以中和皮张上酸,再用水冲洗后晾干。
4.5.2.3过氧乙酸消毒法
4.5.2.3.1将皮毛放入新鲜配制 2% 过氧乙酸溶液中浸
泡30min。
4.5.2.3.2将皮毛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4.5.2.4碱盐液浸泡消毒法
4.5.2.4.1将皮毛浸入 5% 碱盐液(饱和盐水内加 5% 氢氧化钠)中,室温(18℃ -25℃ )浸泡24 h,并随时加以搅拌。
4.5.2.4.2取出皮毛挂起,待碱盐液流净,放人 5% 盐酸液内浸泡,使皮上酸碱中和。
4.5.2.4.3将皮毛捞出,用水冲洗后晾干。
5搜集转运要求
5.1包装
5.1.1包装材料应符合密闭、防水、防渗、防破损、耐腐蚀等要求。
5.1.2包装材料容积、尺寸和数量应和需处理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体积、数量相匹配。
5.1.3包装后应进行密封。
5.1.4使用后,一次性包装材料应作销毁处理,可循环使用包装材料应进行清洗消毒。
5.2暂存
5.2.1采取冷冻或冷藏方法进行暂存,预防无害化处理前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腐败。
5.2.2 暂存场所应能防水、防渗、防鼠、防盗,易于清洗和消毒。
5.2.3暂存场所应设置显著警示标识。
5.2.4应定时对暂存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清洗消毒。
5.3转运
5.3.1可选择符合 GB19217条件车辆或专用封闭厢式运载车辆。车厢四壁及底部应使用耐腐蚀材料,并采取防渗方法。
5.3.2专用转运车辆应加施显著标识,并加装车载定位系统,统计转运时间和路径等信息。
5.3.3车辆驶离暂存、养殖等场所前,应对车轮及车厢外部进行消毒。
5.3.4转运车辆应尽可能避免进入人口密集区。
5.3.5若转运途中发生渗漏,应重新包装、消毒后运输。
5.3.6卸载后,应对转运车辆及相关工具等进行根本清洗、消毒。
6其它要求
6.1人员防护
6.1.1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搜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操作工作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掌握对应动物防疫知识。
6.1.2工作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应穿戴防护服、口罩、护目镜、胶鞋及手套等防护用具。
6.1.3工作人员应使用专用搜集工具、包装用具、转运工具、清洗工具、消毒器材等。
6.1.4工作完成后,应对一次性防护用具作销毁处理,对循环使用防护用具消毒处理。
6.2统计要求
6.2.1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搜集、暂存、转运、无害化处理等步骤应建有台账和统计。有条件地方应保留转运车辆行车信息和相关步骤视频统计。
6.2.2台账和统计
6.2.2.1暂存步骤
6.2.2.1.1接收台账和统计应包含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起源场(户)、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死亡原因、消毒方法、搜集时间、经办人员等。
6.2.2.1.2运出台账和统计应包含运输人员、联络方法、转运时间、车牌号、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消毒方法、转运目标地和经办人员等。
6.2.2.2处理步骤
6.2.2.2.1接收台账和统计应包含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
物产品起源、种类、数量、动物标识号、转运人员、联络方法、车牌
号、接收时间及经手人员等。
6.2.2.2.2处理台账和统计应包含处理时间、处理方法、处理数量及操作人员等。
6.2.3包含病死及病害动物和相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台账和统计最少要保留两年。
农业部办公厅月7日3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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