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已交给购货方的联次?问:企业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要收回已交给购货方的联次?答:需要收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十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
2、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因此,企业需要收回已经交给购货方的联次后,才能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编辑推荐:8月1日开始执行的税收政策财务人员必备的EXCEL超全秘籍员工报销无发票的几种情况处理财务人员做账技巧分享如何成为一个出色的税务会计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