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用货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损失是否准予扣除?本公司自用的小货车在执行公司事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对方人身受伤害,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由本公司承担大部分责任;对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我公司赔偿对方损失10多万元(已扣减保险公司的理赔额)。以上的损失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损失”准予扣除?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
2、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因此,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方能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编辑推荐:增值税税负率与销售毛利率关系如果装修期内免租金 如何缴纳房产税无票收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国税总局答复汇总:赔偿款、罚款是否开具发票采用“底薪提成”避税案例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