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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01∕T 177-2022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服务规范(广州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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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03.140CCS A 00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服务规范Service specification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safeguard rightsaid and protection workstation2022-10-14 发布2022-11-15 实施DB4401广州市地方标准DB4401/T 1772022DB4401/T 10.12018DB4401/T 10.12018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DB4401/T 1772022I目次前言.引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服务总则.15场所及设备设施要求.26人

2、员配置及管理.27服务内容和方式.37.1服务内容.37.2服务方式.38服务要求和处理流程.38.1信息检索.38.1.1要求.38.1.2接收.38.1.3审核.48.1.4处理流程.48.2援助咨询.48.2.1要求.48.2.2接收.48.2.3审核.48.2.4处理流程.48.3纠纷调解.48.3.1要求.48.3.2接收.58.3.3审核和处理流程.58.3.4调解工作要求.58.3.5归档.68.4鉴定评估援助.68.4.1要求.68.4.2鉴定评估援助内容.68.4.3接收和审核.68.4.3处理流程.68.5后续管理跟进.68.5.1服务跟进回访.68.5.2资料管理.68.

3、5.3统计上报.69宣传培训.710服务安全.7DB4401/T 1772022II10.1保密要求.710.2安全应急管理.711服务保障.711.1业务能力保障.711.2经费保障.711.3档案管理.712服务监督与评价.812.1服务投诉与处理.812.2服务评价.812.3服务改进.8附录 A(资料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工作人员行为准则.9附录 B(资料性)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意见表.10附录 C(资料性)维权援助申请表.11附录 D(资料性)申请人调解文明公约.12附录 E(资料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13附录 F(资料性)调解申请表.14附录 G(资料性)鉴定评估援

4、助申请表.15参考文献.16DB4401/T 1772022III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标准化协会、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关建伟、郝传鑫、梁小平、庄士瑜、陈巧红、刘宇欣、唐岩、颜希文、方海燕、申屠嘉毅、李小强、陈达君、江程明、叶爽、罗继华、冯梓君。DB4401/T 1772022V

5、引言知识产权作为一种财产性权利,其重要性已逐渐被全社会所关注,保护知识产权已经形成一种趋势。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逐步在各区建立重点产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以推进广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完善知识产权维权与保护体系。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是知识产权保护需求与服务资源对接的公共服务平台,是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向基层延伸的具体实践。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服务的工作程序和服务要求,发挥标准化的技术支撑作用,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单位共同研制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

6、作站服务规范。通过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为工作站提供工作指引,有利于提高广州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水平,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创新能力。DB4401/T 17720221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总则、场所及设备设施要求、人员配置及管理、服务内容和方式、服务要求和处理流程、宣传培训、服务安全、服务保障、服务监督与评价。本文件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服务工作。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

7、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 1 部分:通用符号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T 21373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分类及代码GB/T 213742008知识产权文献与信息基本词汇3术语和定义GB/T 21374200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在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中,发明者、创造者等对自己的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其范围包括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商业秘密、传统知识、遗传

8、资源以及民间文艺等。来源:GB/T 213742008,3.1.1,有修改3.2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intellectual property safeguard rights aid andprotection workstation为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咨询指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知识产权鉴定评估等技术服务,协助、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做好跟踪服务、备案登记和宣传培训工作的场所,以下简称工作站。3.3信息检索information retrieval利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官方网站或合法的检索系统,查阅了解相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

9、申请信息、申请文本、国际分类、代理机构、对比文献等公开信息。3.4鉴定评估appraisal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对诉讼活动或者非诉讼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专门技术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分析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或评估意见的活动。4服务总则DB4401/T 177202224.1应制定、健全工作站各项工作制度和服务指南,明确工作目标和业务范围、规范工作程序。4.2应健全工作站工作考核评价和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和回访长效机制。4.3应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和创新主体合法权益,按照“坚持探索创新,强化公益服务”的要求,推进工作站建设水平提质增效。4.4应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徇私,不偏袒

10、任何一方当事人,以公允的态度、公正的立场调解相关事务。4.5应提供专业、高效、严谨、全面的维权援助和保护服务,帮助企业/个人降低维权援助和保护成本,助力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竞争优势。4.6应强化工作站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应加强与技术、法律专家及服务机构的合作,建立专家联络机制,保证工作站的专业性。4.7应加强与服务对象的交流沟通。4.8不得从事有偿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服务,不得以工作站名义从事与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无关的事务。5场所及设备设施要求5.1工作站应为固定的工作场所,应悬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牌匾。5.2应在工作站显著位置设置文字规范、清晰的服

11、务范围、工作流程、制度、职责、服务时间、投诉和咨询电话以及服务承诺等告示,并为服务对象提供调解工作相关详细介绍和服务须知等资料。设置的标识应明显、规范,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应符合 GB/T 10001.1 的规定。5.3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接待室、调解室和办公室并配备网络,设置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a)接待室:1)应设立在显著位置并有明显标识;2)应将受理范围、调解流程等信息上墙;3)应放置驻点工作人员信息牌,内容包括驻点工作人员姓名、照片等信息;4)应配备桌椅、饮水器具等设施;5)应提供申请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登记表以及统一制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表格等材料;6)应提供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手册、知识产权宣传手册

12、、工作站宣传海报等相关材料。b)调解室:1)应相对独立;2)应配备调解桌、椅,并摆放调解人员、记录员、当事人和代理人台牌;3)应在显著位置展示调解流程、调解纪律、注意事项等信息;4)应将调解纪律、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注意事项等信息上墙;5)应配备用于记录调解过程的电脑、打印设备;6)宜配置录音和投影设备,用于过程录音和展示当事人电子证据。c)办公室:1)应配备办公用桌、椅;2)应配备文件档案柜;3)应配备办公电脑及配件、工作座机或其他通讯设备,设有维权援助服务电话或传真机等相关设施;4)应配备必要的业务书籍资料以及各种法律援助专用格式文书、表格、案卷用纸等必需的办公用品。5.4按照相关标准配备

13、消防设施、器材,按照 GB 15630 的要求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设有应急出口且通道畅通。6人员配置及管理6.1应配置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工作站日常工作,包括驻点工作人员、维权援助专业人员、调解人员等。DB4401/T 177202236.2应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和工作要求。6.3驻点工作人员负责工作站案件材料受理、协调、资料管理、统计上报、宣传培训等工作。6.4维权援助专业人员负责对专业性知识进行宣传普法,为知识产权维权申请人解答一般性疑问和给出处理维权建议。6.5调解人员负责纠纷调解工作。6.6工作人员应持工作证上岗,接受群众监督。6.7工作站应制定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

14、作站工作人员行为准则(见附录 A),工作人员应共同遵守。6.8工作人员应着装整齐,仪表端正,对来访当事人应做到举止文明、态度和蔼、耐心细致、热情接待。6.9工作人员应定期接受业务领域和岗位要求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知识、技能和经验。7服务内容和方式7.1服务内容工作站服务内容包括:信息检索、援助咨询、纠纷调解、鉴定评估援助等。7.2服务方式7.2.1为申请人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检索、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咨询、鉴定评估援助等。7.2.2主持调解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的知识产权纠纷。7.2.3指导和帮助企业/个人正确应对知识产权纠纷。7.2.4协助、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

15、部门开展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协助当事人投诉举报商标、专利侵权等违法侵权行为的材料准备,并做好跟踪服务和备案登记工作。协助准备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a)投诉书、请求书等;b)有关涉嫌侵权的实物样品或照片或者相关证明材料;c)知识产权权属关系证明文件(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著作权证等)相关资料;d)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涉外商标的提供使馆认证;e)需要委托代理人的要提交授权委托书;f)涉外案件,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境外寄交的文书,文书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g)其他材料。7.2.5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普法宣传、培训,广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8服务要求和处

16、理流程8.1信息检索8.1.1要求8.1.1.1申请人应有明确检索的知识产权申请信息。8.1.1.2申请人主体属于工作站所在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畴。8.1.1.3信息检索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a)拥有知识产权的,应提供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需检索知识产权申请信息;b)申请人身份信息。8.1.2接收8.1.2.1申请人依法通过现场、网络、电话、传真等途径向工作站提出知识产权相关的信息检索需求,如实填写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意见表(见附录 B),一式两份。8.1.2.2驻点工作人员进行扫描/拍照存档,案件情况登记。DB4401/T 177202248.1.2.3驻点工作人员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

17、全、是否符合受理条件。8.1.3审核驻点工作人员接收到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意见表及相关资料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答复申请人已收到材料,并告知其在 8 个工作日内会给予意见或建议答复;如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或资料不实等,驻点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8.1.4处理流程驻点工作人员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把资料及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意见表交予工作站维权援助专业人员,维权援助专业人员应在 5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意见或建议,驻点工作人员在收到答复检索意见或建议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反馈。对申请人提出的普通检索,一般以电子信函、意见表等

18、形式进行答复,并进行登记。8.2援助咨询8.2.1要求8.2.1.1咨询的知识产权业务属于工作站所在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畴。8.2.1.2援助咨询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a)申请人身份信息;b)主体资格证明文件;c)有相关知识产权的,应提交知识产权权利归属证明等相关信息;d)相关授权委托材料及法律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e)其他相关证明材料。8.2.2接收8.2.2.1申请人依法通过现场、网络、电话、传真等途径向工作站提出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咨询需求,如实填写维权援助申请表(见附录 C),一式两份。8.2.2.2驻点工作人员进行扫描/拍照存档,案件情况登记。8.2.2.3驻点工作人

19、员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条件。8.2.3审核驻点工作人员接收到申请人的维权援助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答复申请人已收到申请材料,并告知其在 8 个工作日内会给予意见或建议答复;如若申请人咨询的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工作人员将拒绝申请人的相关咨询,并告知申请人。8.2.4处理流程驻点工作人员应在自受理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把资料及维权援助申请表交予工作站维权援助专业人员,维权援助专业人员应在 5 个工日内给予答复意见或建议,驻点工作人员在收到答复意见或建议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意见反馈。8.3纠纷调解8.3.1要求8.3

20、.1.1申请人应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应提供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8.3.1.2应有具体的申诉要求、事实和理由,并应提供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和有关的证明材料。8.3.1.3申请人应遵守申请人调解文明公约的规定,见附录 D。8.3.1.4调解的知识产权业务属于工作站所在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畴。8.3.1.5纠纷调解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a)当事人身份信息;b)主体资格证明文件;c)有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代理人身份信息;DB4401/T 17720225d)相关授权委托材料及法律规定的其它相关材料;e)申诉请求、争议事实及理由、证据目录;f)其他相关证明材料。8.3.2接收8.

21、3.2.1申请人依法通过现场、网络、电话、传真等途径向工作站提出知识产权相关的知识产权维权纠纷调解需求,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并递交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见附录 E)一式两份,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8.3.2.2驻点工作人员进行扫描/拍照存档,案件情况登记。8.3.2.3驻点工作人员检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条件。8.3.2.4材料齐全且符合受理条件的,通知被投诉人,征询其意见,被投诉人同意接受调解的则由工作站出具调解申请受理通知书,被投诉人不同意调解的则出具调解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8.3.3审核和处理流程纠纷调解审核处理流程。a)驻点工作人员接收到申请人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请

22、求书及相关证明资料后,应在 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查,若申请人提交的资料不齐或资料不实等,驻点工作人员应及时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对于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应答复申请人已收到材料,并向被投诉人送达调解申请表(见附录 F)副本,征求其调解意愿,并要求其在 15 日内提交意见陈述书答复是否接受调解。b)双方当事人接受调解,驻点工作人员应在 5 个工作日内报工作站管理部门和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程序并告知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准备。c)出具调解申请受理通知书后,由驻点工作人员对调解案件进行排期,确定调解人员、调解日期、调解地点、具体调解时间。d)各方当事人按照排期参加调解,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在调解日

23、期到来 5 个工作日前将有关事由告知驻点工作人员,另行安排调解日期。e)被投诉人逾期未提交意见陈述书,驻点工作人员应告知其将把相关资料移送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口头审理,如双方当事人愿意和解,签订和解协议,即结案;若双方当事人仍不愿意和解,提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f)被投诉人在意见陈述书中表示不愿意接受调解的,或调解不成的,驻点工作人员将不予结案,并告知申请人理由,同时告知其可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解决纠纷。g)在调解中发现侵权不成立,即驳回全部请求。h)属于以下情形将不予立案:1)已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2)不属于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受案

24、和管辖范围;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认为不应受理的其他情形。8.3.4调解工作要求8.3.4.1核实知识产权争议双方当事人身份,征求双方当事人调解意愿,愿意调解的予以立案处理,不愿意调解的应将案卷封存并提请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或选择司法途径。8.3.4.2调解人员是知识产权争议当事人的近亲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影响知识产权争议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8.3.4.3调解人员应向知识产权争议当事人说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调解纪律和调解程序以及其它相关事项。8.3.4.4在实施调解过程中要求知识产权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查核。需要鉴定或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

25、一致,调解人员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8.3.4.5调解人员应充分听取知识产权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8.3.4.6组织知识产权争议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制作调解书;争议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DB4401/T 17720226解书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协议可以采取口头形式,调解人员应予以记录备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调解过程进行录音或录像予以记录。8.3.4.7调解人员应在受理投诉之日起 60 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终止调解,并告知当事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

26、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请诉讼等其他法律救济途径。8.3.5归档调解完成,驻点工作人员应结案归档。8.4鉴定评估援助8.4.1要求8.4.1.1申请材料应有具体的鉴定评估要求、事实和理由,并应提供证明相关事实的证据和有关的证明材料。8.4.1.2鉴定的知识产权业务属于工作站所在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管辖范畴。8.4.1.3鉴定评估申请人需提交以下材料:a)当事人身份信息;b)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c)明确待鉴定评估的知识产权种类,拥有知识产权的,应提供权利证明文件;d)需鉴定评估的产品及其相关技术信息。8.4.2鉴定评估援助内容鉴定评估援助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a)对技术转让合同标的是否成熟、实用,是否

27、符合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鉴定;b)对技术开发合同履行失败是否属于风险责任进行鉴定;c)对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其他各种技术合同履行结果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有关法定标准进行认鉴定;d)对技术秘密是否构成法定技术条件进行鉴定;e)对其他知识产权诉讼中的技术争议进行鉴定。8.4.3接收和审核8.4.3.1申请人填写鉴定评估援助申请表(见附录 G),一式两份,并提供有关鉴定文书资料和检材,单位委托的应提供营业执照、个人委托的应提供身份证至工作站。驻点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扫描/拍照存档,案件情况登记。8.4.3.2驻点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受理条件。8.4.4处理流程驻点工作人员应在自

28、受理之日起,1 个工作日内根据需要鉴定的内容推荐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给申请人进行鉴定评估。驻点工作人员在收到答复意见或建议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意见反馈。8.5后续管理跟进8.5.1服务跟进回访驻点工作人员应在申请人收到意见反馈 5 个工作日后,对申请人适时进行回访,了解其是否解决了问题,并进行满意度调查。8.5.2资料管理驻点工作人员应及时整理申请人提交的资料及相关申请表格,并对资料进行归纳、备份电子版。8.5.3统计上报驻点工作人员应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统计上报工作站管理部门或辖区相关行政管理部门。DB4401/T 177202279宣传培训9.1工作站管理部门应积极宣传普及知识

29、产权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应不定期开展知识产权实务专题培训,增强服务对象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提升服务对象知识产权维权能力。9.2举办的宣传培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知识产权的概念;b)知识产权的重要性;c)知识产权的种类;d)知识产权维权保护、信息检索;e)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9.3宣传方式包括但不限于:a)印制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宣传手册,在重点市场、园区、企业走访派发;b)印制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海报在重点区域宣传;c)举办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宣讲会、案例研讨会、座谈会;d)在重点产业、专业市场聘请站点联络员,深入专业市场宣传指导。10服务安全10.1保密要求除法律规定或者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参与调

30、解工作的人员均不得对第三方泄露调解案件情况并应签订保密协议书。参与调解工作的外聘调解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书,在参加商业秘密案件调解前应另外签署相应的保密承诺书。10.2安全应急管理应制定安全应急管理制度,遇到重大集体争议和突发性事件,应有有效的应对措施,尽量降低影响或损失。确保服务对象、工作人员和来访者的人身财产安全。11服务保障11.1业务能力保障11.1.1应制定培训管理制度,内容应包括培训基本内容、制定培训计划和组织实施工作过程等,强化维权援助服务队伍专业化建设。11.1.2应加强业务培训,提升履职能力。结合实际,统筹安排工作人员接受培训,确保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能水平满足调解服务要求。

31、11.1.3应加强对专业服务机构、法律专家等聘请管理要求。11.2经费保障工作站管理部门应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基金,落实维权援助经费保障。11.3档案管理11.3.1应制定档案的标识、查阅、保密、处置等管理制度。11.3.2应将调解卷宗及时归档,由专人负责服务卷宗的统一管理,规范开展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保管、保密、查阅和销毁工作。11.3.3应按照一案一号、一案一卷的原则建立案卷,归档分类应按 GB/T 21373 的要求。11.3.4对于纠纷调解过程简单或者达成口头调解协议的,可多案一卷,并定期集中组卷归档。11.3.5驻点工作人员还应制作调解案件台账,记录所有调解

32、案件的基本信息、进度与归档情况。DB4401/T 1772022811.3.6驻点工作人员应在案件结案后 3 个月内将服务卷宗移交工作站档案管理部门归档,档案宜采用以下顺序进行归档,档案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a)卷宗封面;b)卷内目录;c)普通咨询登记材料;d)维权援助申请表;e)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f)案件处理过程的相关文件资料;g)案件跟踪记录;h)回访记录;i)卷宗情况说明;j)其他案卷材料;k)封底。12服务监督与评价12.1服务投诉与处理12.1.1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明确责任人,对外公布投诉监督电话。12.1.2接到投诉后应记录投诉内容,并尽快查明事实,分清责任。12.1.3

33、投诉处理完成后应进行回访,并对投诉处理资料进行归档。12.2服务评价12.2.1应制定服务评价制度,每年至少组织 1 次工作站服务工作评价,评价工作可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价方式可采用电话回访、网上调查等方式向服务对象开展调查工作。12.2.2评价内容应包括服务质量、服务态度、办事效率、专业水平、服务对象满意度等。12.3服务改进12.3.1应对服务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制定纠正措施和实施计划,并跟踪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效果,形成报告。12.3.2应建立纠纷分析研判工作机制,定期分析各类纠纷的特点、成因等,形成分析研判报告,提出改进措施,切实提高服务水平。DB44

34、01/T 17720229附录A(资料性)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和保护工作站工作人员行为准则A.1树立全心全意为举报投诉人及知识产权维权申请者服务的思想,热心、诚心地为举报投诉人及知识产权维权申请者提供服务。A.2认真接收公众和权利人举报、投诉及维权申请,尽职尽责、态度和蔼、耐心细致、诚恳热情。A.3讲求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做到咨询解答快、投诉受理快、转交案件快、信息反馈快,规范快捷地做好每项工作。A.4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工作流程做好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转交和反馈,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程序规范。A.5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举报、投诉等有关内容。A.6发扬团结协

35、作精神,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办理工作。A.7积极处理公众和权利人举报、投诉及维权申请,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徇私情、廉洁奉公、依法处理。DB4401/T 177202210附录B(资料性)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意见表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意见表见图 B.1。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意见表咨询日期:年 月 日编号:咨询主体联系人联系方式咨询类型信息检索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咨询 政策解答 其他咨询事务简述意见答复答复人:年月日图 B.1知识产权业务咨询意见表DB4401/T 177202211附录C(资料性)维权援助申请表维权援助申请表见图 C.1。维权援助申请表申请日期:年 月 日编号:专利号专利

36、名称专利权人请求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代理人姓名机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申请援助类型(请在相应的方框内勾选):知识产权信息检索和咨询指引知识产权纠纷申请商标、专利、地理标志注册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 案情概述(包括基本法律事实、涉外情节、对相关行业的影响、目前案件所处法律阶段)所交申请材料及证明资料: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区知识产权局意见:负责人:年月日专家评审意见:年月日图 C.1维权援助申请表DB4401/T 177202212附录D(资料性)申请人调解文明公约D.1遵守调解程序规定,服从调解人员安排。D.2未经调解人员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D.3不得

37、提供虚假证据材料,按规定次序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未经调解人员许可,不得打断、插话、提问和异议。D.4互相尊重、文明用语,不得恶意指责、侮辱或人身攻击等加剧争议、激化矛盾,影响调解活动的正常进行,经劝阻仍然不遵守的,调解人员有权终止调解。D.5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文书上签字或盖章,并按协定事项履行调解协议内容。D.6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请诉讼等其他法律援助途径。DB4401/T 177202213附录E(资料性)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见图 E.1。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申请日期:年 月 日编号:

38、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权人请求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代理人姓名机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代理人姓名机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被请求人姓名或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邮政编码电话请求处理的事项:事实和理由:请求人签字(盖章):年月日图 E.1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DB4401/T 177202214附录F(资料性)调解申请表调解申请表见图 F.1。调解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申请人信息姓名/名称公司、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如有委托代理人请填写以下信息):代理人姓名机构名称住所被投诉人信息姓名/名称公司、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如有委托代理人请填写以下信息):代理人姓名机

39、构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事由:(纠纷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产生争议,申请调解。调解请求(申请事项):事实与理由(证明资料):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名(盖章)年月日区知识产权局意见:负责人:年月日专家评审意见:年月日图 F.1调解申请表DB4401/T 177202215附录G(资料性)鉴定评估援助申请表鉴定评估援助申请表见图 G.1。鉴定评估援助申请表申请日期:年月日编号:申请人信息姓名/名称公司、职务住所邮政编码电话鉴定申请单位E-mail 地址:(如有委托代理人请填写以下信息):代理人姓名机构名称住所鉴定申请信息新产品(新技术)名称项目来源鉴定类别案号鉴定受理机构研制起止时间知识产权状况申请援助事项和要求:案情摘要:事实与理由(证明资料):鉴定申请单位意见:负责人:年月日工作站推荐意见:年月日图 G.1鉴定评估援助申请表DB4401/T 177202216参考文献1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2国知发保字20202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指导意见3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 106 号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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