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固定资产盘盈和减值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通过购入、租入、盘盈等等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在使用中由于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发生资产减值。因会计制度与税法对以不同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及其减值处理上存在不一致,企业有必要对其进行合理的筹划。 一、盘盈取得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企业运用盘盈资产所发生的价值损耗(转化为收入)不能作为税前扣除,从而造成该资产重复缴纳企业所得税。为避开这一不合理的规定,可考虑先出售后再以原价回购的手法进行合理筹划。 案例:A公司2005年实现税前利润750万元。年初盘盈一套生产设备,公允价500万元,当年已提折旧150万元。假设无其他纳税调整项
2、目,所得税税率为33。 按规定,企业应纳所得税为462万元(750+500+150)x33。 筹划方案:企业可考虑先将盘盈资产出售,再以原价购回,则购回的资产属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在使用时计提的折旧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根据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2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因此,A公司出售该设备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962万元(500104x 4)x 05;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0962
3、万元(假设合计税率为10)。回购时需承担的税费与出售时相同,合计均为10582万元。如果给购买方资产价值2的补偿(10万元),企业通过筹划后应纳所得税4125万元(750+500)x 33,2005年共节税18336万元(150 x 3310582 x 210)。考虑该资产尚有350万元折旧可在以后年度税前扣除,实际可节税133836万元(18336 + 350 x 33)。 二、固定资产减值的纳税筹划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根据谨慎性原则的要求,合理提取减值准备,因此,资产发生减值会减少企业当年利润。但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允许扣除的项目中,除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在税法
4、规定的比率范围内可以税前扣除外,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见,提取减值准备不能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一定条件下,企业可以采取一些合法的手段,将资产减值转化为应纳税所得额的减少,从而减少本期应缴企业所得税。 案例:A公司2005年实现利润600万元。该公司有一套生产设备账面原值400万元,已提折旧150万元,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公司对该设备已累计提取减值准备200万元,其中2005年增提50万元。假设A公司当年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所得税税率为35。 根据税法规定,本年增提的减值准备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该公司200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为:(60
5、0+50)x 33= 2145(万元) 筹划方案:在2005 12月底前,A公司可以将发生减值的设备按市价出售给有关联关系的B公司。如果设备尚需使用,可以采取回租或者回购的方法继续使用。A公司应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50 累计折旧150 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 贷:固定资产400 借:应收账款B公司50 贷:固定资产清理50 从上可看出:出售该设备并没有影响到企业利润,但可以减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200万元。根据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账准备的资产,如果申报纳税时已做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因其价值恢复或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准备应允许企业做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出售减值资产后缴纳企业所得税为: (600+50-200)x 33=1485(万元) 可见,A公司2005年度可少缴所得税66万元。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