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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问: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又进行明确,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这种情况下,纳税人需要将两处所得合并计算税款后,再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所说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单指我国的居民纳税人,具体来说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国税发[2006]162号)。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从税目上讲,这-条其实只是针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因为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的11个税目中,只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在实务中需要申报的是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以及其他极个别申请“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自然人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五种情形中,第一种和第五种情形是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新增加的规定。其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没有具体明确是哪种情形,因此,《办法》规定,这种情形的纳税申报具体办法,根据国务院明确的具体情形另行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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