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票丢失被盗报告的相关规定一、条件:纳税人发生丢失、被盗发票事件的,应立即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国税发2004160号)三、所需资料:(一)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1份(二)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刊登“遗失声明”取得的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发票抬头载明企业名称)。2.属被盗、被抢的,必须提供公安部门受理报案的有关材料。3.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普通发票(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必须自行到辖区内的地级市报刊(例如: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日报等)上刊登“
2、遗失声明”。4.纳税人遗失或被盗(抢)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自行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同时,还必须在地级市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纳税人丢失、被盗发票,应于丢失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五、审批时限: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结。六、程序:申请人依法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审核、批准(决定)。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