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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开签-税务处理大不同.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19287 上传时间:2024-05-28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69.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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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分开签税务处理大不同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们对居住、工作环境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对城市园林绿化的需求也日益强烈。园林绿化业务包含规划、造型设计、场地整理、种植花卉、林木、草皮、后期养护管理以及花卉租赁等,既涉及工程劳务,又涉及林木销售管护以及花卉租赁,所以,其经营过程中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多项税收政策。营改增后,增值税变化很大,不少园林绿化企业对如何纳税才能获得更大的税收利益并未完全掌握。本文对此问题进行阐述,以期能帮助相关企业解开困惑。巧签合同是关键营改增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156号)第六条规定,绿化工程往往与建筑工程相连,或者本身就

2、是某个建筑工程的一个组成部分。为了减少划分,便于征管,对绿化工程按“建筑业其他工程作业”征收营业税。在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所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其他建筑服务指上列工程作业之外的各种工程作业服务,如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平整土地、园林绿化、疏浚、建筑物平移、搭脚手架、爆破、矿山穿孔、表面附着物剥离和清理等工程作业。其税率为11%。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营改增后对于绿化工程需要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是当一项绿化工程涉及应税货物时,就涉及混合销售问题

3、。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如果纳税人在提供绿化工程时,一并提供绿化所用的树苗、花卉,则属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即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因此,园林公司销售的外购林木应与建筑施工工程一并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但对销售的自产林木、花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园林绿化项目,营改增前后的处理是不同的。营改增前,企

4、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应当分别核算建筑服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而营改增后,这一行为应按企业从事的主业进行判断,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企业发生该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如果企业以建筑服务为主业,提供建筑业服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取得的收入应一并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对于此种情况,在营改增后,企业要尽量将建筑业劳务和自产林木、花卉的销售分开签订合同,就可以利用增值税法的规定,达到减少税负,实现税收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因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

5、通知(财税199552号)规定,销售自产林木、花卉,可以免征增值税。例:某绿化公司承接一项绿化建设工程,工程总价款5000万元。其中,建筑施工工程4000万元,销售本公司种植的林木、花卉600万元,外购林木、花卉400万元。方案1:如果签订一份合同,则该绿化公司应当就建筑施工工程缴纳增值税额为550万元(4000600400)11%。方案2:如果将绿化施工工程和涉及的外购林木、花卉,与销售自产林木、花卉分别签订合同,则该绿化公司应当就建筑施工工程缴纳增值税额为484万元(4000400)11%,而销售自产林木、花卉的收入600万元免征增值税。方案2和方案1相比,少缴税66万元(550484)。

6、因此,通过将一份合同改签为两份合同,就可以实现税负大幅度下降。采购对象选择很重要对于绿化企业而言,如果在绿化时所用的林木、花卉不是自产的,而需要外购,那么采购对象的选择就显得特别重要。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于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免税农产品的,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因此,如果绿化公司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林木、花卉的,只需要将购进价的87%计入成本,购进价的13%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不是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的,而是从一般纳税人处购进,则需要按照购进价格计入成本,按照购进价格乘以13%承担进项税额。如果不是

7、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的,而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且可以取得专用发票,则需要按照购进价格计入成本,按照购进价格乘以3%承担进项税额。例:某绿化公司承接一项绿化建设工程,工程总价款200万元。其中,建筑施工工程160万元,外购林木、花卉40万元(含税)。此例不考虑建筑施工工程的增值税缴纳情况。方案1:如果是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的林木、花卉,则该绿化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额为0.8万元4011%4013%。方案2:如果是从非农业生产者的一般纳税人处购进的林木、花卉,则该绿化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额为0.2万元4011%40(113%)13%。方案3:如果是从非农业生产者的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林木、花卉且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该绿化公司应当缴纳增值税额为3.23万元4011%40(13%)3%。综合上述分析,对于绿化企业来说,从农业生产者处采购林木、花卉是最优的方案,从非农业生产者的一般纳税人处采购是次优方案,而从非农业生产者的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是最不经济的方案。小结根据以上的分析,园林绿化公司如果涉及绿化中自产林木、花卉的销售,则应该将合同进行分拆,将自产林木、花卉销售单独签订合同,这样就可以利用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获得免税待遇,达到降低税负、实现税收利润最大化的目的。而对于外购的林木、花卉,则应选择从农业生产者处购进,这样可以实现税负最小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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