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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险一金”税前扣除范围、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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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五险一金”税前扣除范围、标准(1)“五险一金”税前扣除范围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

2、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2)“五险一金”缴存比例以及税前扣除标准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763号)规定,从2007年10月1日起,参保单位统一按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629号)规定,从2006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

3、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补充养老保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其中,关于企业年金的特殊规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200841号)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以后国家调整企业年金缴费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

4、中代扣代缴。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根据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豫政199938号)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的,按实际水平确定;高于6%的,一般按照6%控制;确需超过6%的,要从严掌握,报省劳动厅、财政厅审批。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补充医疗保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在

5、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失业保险:根据河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应参保职工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资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无法核定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第八条规定,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管理费用或成本中列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本单位支出预算,在社会保障费中列支。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

6、险费从本人工资中扣除,不计征个人所得税。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生育保险:根据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15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

7、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具体比例由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确定。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二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具体标准按照各地有关规定执行。根据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省辖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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