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一个真实案例引出的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知识小结济南市某区(不直接点名哪个区了,留一点情面)的纳税人办理完工商登记后,到该区的地税征管分局办理税种核定事宜。税管员张某根据纳税人出示的办公房屋租赁合同为纳税人核定了以下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也不多,纳税人租用的房屋面积不过100余平方,该建筑的容积率为1.2,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为16元/平方。因此核定该单位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度为1333.33(=1001.216)元。该纳税人跟我闲聊的时候说起此事,我有些诧异:您租用的办公用房不是住宅性质么?个人出租住宅不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啊。纳税人解释说:税管员说个人出租住宅给企业,属于变更了房
2、屋使用性质,不属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范围。我苦笑了一下:税管员的解释是错误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也难怪,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小税种,很多纳税人对此税种了解不多。普及一下:一、根据1988年9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号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对此进行了条款修订。修订后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同时,该条例规定,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二、
4、1988年10月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对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根据以上规定,可以得知,对于某宗土地,其土地使用税纳税人会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但是,对于承租集体土地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规定很明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9号文)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
5、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府还会对有些特殊的行业或者情况进行特殊的减免规定。譬如: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除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3、对于城镇土地
6、使用税的减免,还有很多具体的政策规定,国家对于很多行业给予了很多的优惠政策。譬如:国税地字1988第15号规定:“十七、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用地能与企业其他用地明确区分的,可以比照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十八、下列土地的征免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3.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4.民政部门举办的安置残疾人占一定比例的福利工厂用地;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类似于以上的政策,纳税人需要与当地的税务部门沟通,查阅地区具体规定,避免缴纳本不该缴纳的税金。我建议该纳税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与税管员进行交涉,申请退回本不该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却嘀咕说:税额也不多,没有必要跟税管员进行纠缠,就不去沟通了。我不禁哑然。税无小事,一方面,税官应该熟练掌握相关知识,不征收无谓的税,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也应该多了解本行业的涉税行为的相关规定,避免缴纳冤枉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