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三证合一”后续涉税事项怎么办?你得知道--.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13956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三证合一”后续涉税事项怎么办?你得知道--.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三证合一”后续涉税事项怎么办?你得知道--.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三证合一”后续涉税事项怎么办?你得知道--.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三证合一”后续涉税事项怎么办? 你得知道 “三证合一”是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以下简称方案)登记制度的一项改革,自试点以来,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那么,“三证合一”以后后续涉税事项如何办理呢?新设立企业无须再办税务登记“三证合一”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简称“一照一码”。新设立企业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无须再办理税务登记

2、证。纳税人凭加载统一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企业登记机关将信息上传至并联审批平台。按照方案精神,目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类型的纳税人不纳入这次改革,相关登记、管理制度仍按原规定执行。信息实时交换、成果各自认可按照方案,各相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一照一码”营业执照、探索试点的“一照三码”营业执照和“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应加强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密切配合,实现工商、质监登记信息的实时交换和应用。向统一代码过渡时间表目前,将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统称为

3、企业)及变更企业纳入“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办理范围,并实行过渡期办法。按照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各有关部门尽快完成现有机构代码向统一代码过渡。短期内难以完成的部门可设立过渡期,在2017年底前完成。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底。有序做好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原发证照换发工作,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过渡期相衔接,变更换证不能收费。过渡期内,原发证照(包括“一照三码”营业执照、“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发证照不再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

4、有效。届时,将在全国建立起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以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新设企业涉税事项如何办理实行“一照一码”以后,新设企业涉税事项如何办理呢?(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国税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二)发票领用。首次领购发票,持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营业执照,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如申请防伪税控发票,还须提交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行政许可)。(三)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申报或到办税服务厅申报。(四)企业涉税事项变更。“一照一码”企业的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除上述三项信息外,企业在登记机关新设时采集的信息发生变更,均由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五)企业注销登记。“一照一码”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可以向国、地税任何一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税申请,填报清税申报表。税务机关在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税控设备后,由受理方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其流程为:企业提出清税申报国、地税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企业清缴税款、缴销发票等情况由受理税务机关出具清税证明企业持清税证明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