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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营改增后总分包模式涉税问题的思考.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13946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6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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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营改增后总分包模式涉税问题的思考导读:四种情况可以看到,不同类型的总分包企业,在处理同一个总分工程时,总包方的增值税缴纳情况是有差异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估计财税圈的朋友们都在焦急地等待营改增配套文件的下发,小编亦很是激动啊,在激动之余,还是先把今天看文件的一点思考分享给大家。关于总分包模式,想必在建安行业的朋友们都应当比较熟悉。实务中,合同的签订一般是总承包方与建设方签订总承包合同,总承包方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2、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在营业税条件下,一般开票缴税的流程是由分包方先开票给总包方,然后总包方按照与建设方的合同约定,按合同总价开具发票,在营业税申报时按照“差额征税”的原则进行计缴,总结起来就是“先分后总、见票抵扣、差额申报、全额开票”。营改增后,根据36号文的相关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依据相应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计征。(36号文针对增值税的销售额的规

3、定,几乎是平移了营业税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配套细则还未出台,小编的疑问在于:在营业税条件下,由于总分包方的税率是一致的(均为3%),且营业税不涉及进销项抵扣问题,差额征税下并不涉及双方税负差异。假设在营改增后,仍然参照营业税时,总包方全额开票的模式,总分包模式下,实践中可能会出现四种分包组合形式,且其总包方的税负水平会因此而不同。咱不妨举个例子看看总包方全额开票税收效果:如果建设方与总包方签订100万元的总包合同,总包方与分包方签订40万元的分包合同(假设不存在其他成本进项抵扣问题,以上均为含税价)。注:根据“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

4、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1、总包方为一般纳税人,分包方为一般纳税人。总包方(全额开票):100/1.11*0.1140/1.11*0.115.95万元注:此种情况下,总包方进项税额为3.96万元,销项税额为9.91万元,应交增值税5.95万元,此时建设方的进项税额为9.91万元。2、总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总包方(全额开票):(100-40)/1.03*0.031.75万元注:此种情况下,与营业税条件下的处理一致的,只是因为营业税为价内税,所缴税额有所不同,如果小规模纳税代开专票,此时建设方的进项税额为2.91万元。(这里出现一个情形是,如果按照全额代开专票,其票面税额为2.9

5、1万元,而总包方实际缴纳1.75万元,会出现一个进销不一致情况,待细则出台后关注)3、总包方为一般纳税人,分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总包方(全额开票):100/1.11*0.1140/1.03*0.038.75万元注:此种情况下,总包方进项税额为1.165万元(小规模代开专票),销项税额为9.91万元,应交增值税8.75万元,此时建设方的进项税额为9.91万元。4、总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分包方为一般纳税人。总包方(全额开票):(100-40)/1.03*0.031.75万元。注:此种情况下,处理方式与上述第2种情况税收效果一致。从上述四种情况可以看到,不同类型的总分包企业,在处理同一个总分工程时,总包方的增值税缴纳情况是有差异的,因此在实际操作中要注意分包方增值税身份的选择(一般或小规模),或者注意工程造价上税金问题的区别对待。而对于建设方而言,在总包方为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其进项税额都为9.91万元;而总包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情况下,如果代开专票,建设方的进项税额为2.91万元(此种情况等细则出台后关注具体可抵扣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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