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已交税金」专栏应予取消:三论《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doc

上传人:精*** 文档编号:2313217 上传时间:2024-05-27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6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已交税金」专栏应予取消:三论《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已交税金」专栏应予取消:三论《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已交税金」专栏应予取消:三论《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已交税金专栏应予取消:三论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笔者主张取消已交税金专栏,将申报期前缴纳的税款,不再区分预缴与当月交纳当月,统一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核算。理由有二:一、会计核算应尽量简洁规定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了十个专栏,会计核算以及期末结转流程相当繁琐,不利于纳税人的理解和应用。取消已交税金专栏,将其核算的内容统一由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核算,不仅可以满足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还可以提高会计核算的简洁性,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事实上,已交税金专栏取消后,纳税人申报前预缴的税款,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纳税人就不需要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结转多交的增

2、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自然就失去了用场,可以一并取消!举例如下:一般纳税人某月销项税额专栏余额100万元,进项税额专栏余额80万元,已交税金专栏余额30万元,按规定,月末应: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10万元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10万元假定,按照笔者的主张,将已交税金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核算,则月末: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0万元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0万元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30万元贷: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30万元可见,取消已交税金专栏,可顺便取消转出多交增值税专栏,可将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专栏缩减到8个,而且月末结转不需要分析已交税金的影响,

3、核算流程大为简化,何乐而不为?二、规定存在的问题在我国增值税的征管实践中,税款的申报缴纳以及会计核算可以分为三种方式:第一种:以月或者季度为纳税期的,期满后的次月15日内,申报缴纳上月(期)的应纳税额。会计核算:当月交纳上月的税款,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评述:当月交纳上月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核算,是没有问题的。第二种: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等其他期限为纳税期的,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15日内申报结清。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当月交纳当月增值税,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核算。第三种:异地提供建筑服务,转让异地不动产,出租异地不动产,房开企业以

4、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等四种情形需要按规定预缴税款。会计核算:按照规定,四种情形预缴,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核算。评述:规定对以上两种方式的科目设置和会计处理,存在内容交叉的问题。其一,36号文附件1第47条规定,以月或者季度之外的期限为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预缴税款,按照规定,此类纳税人应将预缴的税款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核算,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等其他预缴情形,通过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核算。同样是预缴,核算的科目却不同,显然是不合理的。其二,按照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从预缴的时间来看,该科目核算的内容,也存在当月交纳当月的情形。现行税法只明确了房开企业在收到预收款的次月预缴增值税,其他均为发生纳税义务后预缴,是分次预缴的概念,既然是分次预缴,必然会存在当月缴纳当月。同样是当月交纳当月税款,不同纳税人不同业务核算的科目却不同,也是不合理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财经 > 财经会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